辩论优秀的演讲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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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辩论优秀的演讲稿 辩论优秀的演讲稿1善意的谎言是美丽的。当我们为了他人的幸福和希望适度地扯一些小谎的时候,谎言即变为理解、尊重和宽容,具有神奇的力量。出于美好愿望的谎言,是人生的滋养品,也是信念的源动力。它让人从心里燃起希望之火,确信世界上有爱、有信任、有感动。母亲喜欢吃虾肉,但她总是把吃的虾肉让给亲爱的女儿吃,说自己喜欢吃苦涩的虾头。这一天,母亲把一盆热腾腾的虾端出来,肥嫩的虾肉在女儿的面前出现了,母亲还要做一些其他菜,她本想捉起虾肉吃,可是母亲每一次都吃虾头,她想:虾头一定很好吃,我也要吃一下试试。女儿捉起虾头,一吃,全吐了出来。她问妈妈为什么喜欢吃虾头。妈妈说:“我喜欢吃。”善意的谎言能
2、让人找到更多笑对生活的理由。善意的谎言,是赋予人性的灵性,体现着情感的细腻和思想的成熟,促使人坚强执著,不由自主地去努力去争取,最后战胜脆弱,绝处逢生。这种谎不是欺骗更不是居心叵测,这种谎言是理解、尊重和宽容,具有神奇的力量,没有任何的不纯洁。何为“诚信”?诚实守信也。古人早就倡导“诚”和“信”,强调言行一致、知行合一;诚信原则要求人们自觉守法、真诚守信。却没有一个是简单化地要求人们100%地说大实话。不分情形地说大实话是极其可怕的:战争中你能把我方的军事情报向敌人俱实以告吗?商场上你能把你的商业机密向对手和盘托出吗?因此,既然诚信原则并不意味着简单化的100%真实,那么在必要时候的善意隐瞒就
3、不会与诚信原则发生矛盾。善意的谎言作为一种正确而友善的处世方法,其动机、目的和结果无一不与“诚信”相一致。社会弘扬诚信的意义在于培养人的高尚道德情操,建立起人际间互信、互利了良性互动,而那些充满仁慈和恻隐之心的善意的谎言用样是为了使感情更融洽、生活更温馨、社会更和谐。“大学之道,止于至善”,出于同样的善意。大人教育孩子不可以撒谎,但很多人忘记告诉他们,世界上还有一种善意的谎言,善良的人们想一想,我们长这么大,撒了多少次善意的谎言,为了不让人家尴尬,为了不让人家难受,或者为了不让自己无地自容,我们伪过,我们虚过,但我们是善良的人!世界没那么纯真,纯真很稀缺,一切都要求纯真的人是幼稚之人,拿追求纯
4、真来说事的多半是骗人的,太多说出所谓真话的,恰恰是无耻之徒。善意的谎言。重心是善意,才会有价值。综上,我重复本方观点:第一:谎言视其本质差异分恶意欺诈和善意隐瞒,二者不可混为一谈。第二:善意的谎言与诚信原则从目的到结果都相一致。二者之间便是密切统一的。辩论优秀的演讲稿2正方:从小悦悦事件看,见死不救应当入刑反方:从小悦悦事件看,见死不救不应入刑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各位同学,对方辩友,大家好!对方辩友围绕小悦悦事件,列举了一系列的类似案例,一直在试图让我们大家接受“见死不救应当入刑”这一概念,但我方始终坚定立场,坚持认为“见死不救不应入刑”!下面我再一次总结我方观点。第一,见死不救是道德问题,不
5、应用法律来代替道德去规范人们的行为。众所周知,见义勇为是一种合乎正义和道德的高尚行为,见死不救是一种有违道德与正义的为人们所痛恨的行为。见义勇为、见死不救,同为道德问题,同无法定的救助义务,见义勇为就可被视为英雄而歌颂,但见死不救却是犯罪,要遭受刑法的处罚,这是何等的不公平,不公正!我方认为不该用法律来代替道德去规范人们的行为,把见死不救入刑,反而会降低见义勇为的含金量,升高道德的门槛,从而导致人们见义勇为的积极性下降、正义感减弱,使更多的人从“围观党”变成“跑路党”。第二,若将见死不救入刑,就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咱们学法律的人都知道,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
6、德存在于社会舆论和人们的信念之中,依靠人们内心信念的驱使、社会舆论的褒贬作用以及传统、习俗的影响,以精神的强制来保证实施。若将见死不救入刑,那么为了不犯见死不救罪,人们就得见死相救、见义勇为。如此一来,见义勇为就从主动、自愿的道义变成被动、强制的法律义务,这不仅改变了行为本身的性质,还提高了该行为的道德评价标准还有人会以为不犯罪是一件非常高尚的事而引以为荣吗?对方辩友显然没有考虑过这种混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的行为,将会导致不正确的道德舆论导向。第三,从立法和司法实践看,惩罚“见死不救罪”的实际可操作性不强。对方辩友认为将见死不救入刑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假设“见死不救罪”成立,立法者首先就会
7、面临何为“见死”,何为“救”何为“不救”的问题,法律显然是无法对此作出明确界定的,而过于模糊的立法又会不利于司法实践的。对方辩友一直回避我方提出的取证问题,然而在司法实践方面,公安机关将会面临取证的难题。大家关注小悦悦事件,很大原因是摄像头拍下了见死不救的18位路人,但不是每一个公共场所都有摄像头的,况且公共场所的人员流动性大,公安机关要查清哪些人见死不救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彭宇案”这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案件就是的例子。所以我方认为,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惩罚“见死不救罪”的可操作性都不强。第四,见死不救入刑的刑罚过重,建议可立法但不应入刑。对于处于危险境地的人,没有法定义务,只有道义上的义
8、务的人们当然有作出救助与否这种选择的自由权利。我们可以谴责见死不救,可以鼓励见义勇为,却显然不能以犯罪的名义威胁和强迫人们去承担道义上的义务。我方认为将见死不救入刑,这样的刑罚过于沉重了,有悖于现代的法治观念和现代社会国家减轻刑罚的立法趋势。建议可为见死不救立法,以其他较和谐的方式来解决。各位评委,各位同学,通过前面的辩论以及我方的论述,难道您还要站在对方辩友的立场认为应把见死不救入刑吗?那么,下一个流血又流泪的英雄很可能就是您了!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我方坚持认为,见死不救不应入刑!辩论优秀的演讲稿3首先我要说的是大丈夫的定义:1:一个有着真正大智大勇的人,2:一个成大事者,和推动历史发展的
9、人。3:一个有着宽阔的胸襟,海纳百川的气魄之人。4:一个遇事不惊不躁,能忍世间万恶之人。通过以上定义,所以一:大丈夫应该首先他是一个智者,一个愚笨的人显然不可能称其为英雄。宁死不屈(士可杀不可辱)者相对于能屈能伸者,显然他们显的要壮烈一些,可是对于国家所做的贡献,成就的伟绩显然不能等同于能屈能伸,后者的内在力量更加大于前者的单纯的大无畏牺牲精神。忍辱中负着重,以惊人的毅力坚持到最终的成功。二:凡是推动历史前进的人。诸如受胯下之辱的韩信,那就是能屈能伸的典范。“大丈夫能屈能伸”这句俗语也流传至今!越王勾践卧薪尝胆。最终灭了吴国,成为江淮一带的强国,越王勾践也成为春秋战国之际的一代霸主。假如他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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