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托养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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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03.080.99CCSA12B33方标准DB33/T14052024残疾人托养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forserviceandmanagementofthedisabIedcareinstitutions2025-01-14实施2024-12-14发布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_1_2_刖百本标准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钱江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杭州钱江养老服务
2、中心、浙江省质量科学研究院、杭州市残疾人托管中心、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余、丁东湖、吴璐璐、李锋、许爱仙、王珏、罗颖芳、鲁杨、王剑、方素珍、陈晓瑛、郑玲俐、薛寅桦。残疾人托养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残疾人托养机构的基本要求、服务要求、管理要求、评价与改进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残疾人托养机构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和管理,适用于为16周岁以上有托养照护需求和意愿的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智力、精神(稳定期)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的机构。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
3、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10001.9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GB13495.1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GB/T15566.1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第1部分:总则GB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T26341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30240.1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第1部分:通则GB/T375162019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GB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GB55019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建标166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MZ/
4、T175.1康复辅助器具租赁第1部分:服务规范MZ/T175.2康复辅助器具租赁第2部分:清洗消毒规范WS444.1医疗机构患者活动场所及坐卧设施安全要求第1部分:活动场所WS444.2医疗机构患者活动场所及坐卧设施安全要求第2部分:坐卧设施DB33/T2356无障碍家居设施建设规范DB33/T2430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供给规范DB33/T2453-2022残疾人之家服务与管理规范DB33/T25692023残疾人就业服务规范DB33/T2573-2023助残护理员照护服务规范3术语和定义GB/T26341、GB/T3751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残疾人托养服务care
5、servicesforthedisabIed为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和护理、康复、技能培训、文体、心理和精神支持、安宁、医疗、居家照护、家庭和社区生活支持等的服务。来源:GB/T375162019,3.1,有修改3. 2残疾人托养机构disabledcareinstitutions以提供残疾人寄宿制托养服务为主,日间照料、居家照护等服务为补充的组织。4. 3居家照护月艮务homecareservices为居住在家中的残疾人提供上门照护的服务。4基本要求5. 1机构要求残疾人托养机构应符合GB/T375162019中4.1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a)独立运营的残疾人托养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依托其他
6、主体运营的残疾人托养机构审批手续齐全;b)具备食品经营、餐饮服务、消防等与经营项目相配套的许可证明,向本机构提供外包服务的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c)具有固定、专用的经营场所;d)树立以人为本、公益优先的服务宗旨和原则,为残疾人提供优惠服务;e)具备满足残疾人托养服务所需的专业人员、设施设备、无障碍环境。4.2岗位及人员要求4. 2.1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4.2. 1.1应设置管理岗、专业技术岗以及工勤服务岗,各岗位人员配备应符合GB/T375162019中4. 2.1的规定以及下列要求: 管理岗: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 专业技术岗:配备专兼职医师、康复治疗师(上)或护士、
7、社会工作者、心理辅导人员、就业服务指导人员、营养师等专业技术人员; 工勤服务岗:配备相应的助残护理员、安保、厨师、清洁工等各类服务人员;助残护理员与服务对象比例不低于1:6,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服务对象比例不低于1:3。注: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服务对象指的是肢体一级、精神一级、智力一级残疾人。4.2.1.2宜组建或引进志愿者团队、社会组织。4.2.2人员要求4.2.2.1各类人员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熟悉机构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服务流程和要求。4.2.2.2各类人员应尊重和善待残疾人,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文明友善、耐心细致。4.2.2.3管理人员应符合GB/T375162019中4.2.2.
8、1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具有残疾人托养服务职业发展规划的能力; 具有残疾人托养服务或其他特殊人群服务管理从业经验,且不少于3年; 每年参加不少于40课时的残疾人托养服务管理相关培训; 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与沟通能力、判断分析能力和决策能力。4.2.2.4专业技术人员应符合GB/T375162019中4.2.2.2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职业资格证书或取得职业技能认定的占比不低于50%;每年参加不少于12课时的残疾人托养服务相关培训。4.2.2.5工勤服务人员应符合GB/T375162019中4.2.2.3的规定,并听从管理人员的安排,根据专业技术
9、人员的要求,开展照护服务及辅助工作。助残护理员应符合DB33/T2573的规定,每年参加残疾人托养服务相关培训应不少于12课时,并通过培训考核。4.3场所及设施设备配置4. 3.1应符合GB/T375162019中4.3、建标166的规定。内设医疗机构的,场所及设施设备应符合WS444.1、WS444.2等的相关规定。5. 3.2应考虑肢体、视力、精神、智力等残疾人的无障碍需求,按照GB50763、GB55019、DB33/T2356等的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6. 3.3有精神残疾托养服务对象的,应设置独立的服务区域。4.3.4应按照附录A的规定配置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功能室(区)及设施设备,服务
10、功能相似或在使用过程中不相互影响的功能室(区)可融合设置。4.3.5应设置功能室标识、消防、信息导向、安全警示等各类标识标牌,标识标牌齐全、完好、清晰,能被各类残疾人所识别,并符合GB/T10001.KGB/T10001.9GB13495.1、GB/T15566.1、GB15630、GB/T30240.1等的规定。4. 3.6宜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残疾人基本信息、服务信息动态管理。5服务要求5.1基本要求5. 1.1寄宿制托养服务应符合GB/T375162019第5章、DB33/T2430、DB33/T2573以及本标准5.3.5. 3.7、5.3.9的规定。注:寄宿制托养服
11、务指采用24h集中居住和照料模式,为残疾人提供托养的服务。5. 1.2日间照料托养服务应符合DB33/T24532022第6章的规定。注:日间照料托养服务指采用在社区就近、就便日托的照料模式,为残疾人提供托养的服务。5. 1.3居家照护服务应符合DB33/T2430、DB33/T25732023第6章以及本标准5.3.8、5.3.9的规定。5.1.4 应在显著位置公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明、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和流程、服务(投诉)电话等信,目、O5.1.5 应及时、如实、准确、完整记录残疾人托养服务信息,包括服务人员、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对象、服务频次以及具体情况等。5.2服务过程服务
12、过程包括接待服务、签订协议、制定托养服务方案、提供服务、转介服务等,并符合GB/T37516一2019第6章规定以及下列要求:接待服务过程中,运用现场接待、电话、信息化平台等多种方式为服务对象及其监护人提供咨询服务;充分了解服务对象生活习惯、家庭情况、致残原因、康复治疗经历、健康情况、精神和心理状况、自理能力等,开展风险评估;制定托养服务方案时,明确服务人员、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周期、服务质量要求、服务所需的资源和设施设备、突发状况处理等内容,并根据服务对象的特点和状况及时调整;在服务前、服务后,与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进行财物交接、服务确认,确认方式包括签字、拍照、视频等。5.3服务内容5.
13、 3.1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6. 3.1.1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住宿服务;膳食和饮用水供应服务;起居服务; 个人卫生护理服务; 居室卫生服务; 协助服药、辅具使用、陪护购物、助行助医等特殊服务。5.3.1.2服务质量应符合GB/T375162019的5.1.KDB33/T2430、DB33/T25732023第6章的规定,并按照下列内容执行并做好相应记录:安排床位,提供24h住宿服务,实行“一人一床”;根据服务对象营养状况、饮食习惯、宗教信仰等,制定每日食谱,食谱应每周更新并公布;每月收集服务对象的膳食反馈意见和口味需求,宜为营养状况不良的服务对象制定针对性的营养改善或干预计划,对于有特殊膳
14、食服务需求的服务对象,可制定个性化食谱并遵医嘱; 每日清扫服务对象居室,保持房间整洁、空气清新、无异味,每月换洗床上用品应不少于2次,必要时随时换洗; 每日巡查服务对象居室,重点检查服务对象身心、膳食起居、卫生等情况; 根据服务对象身体特点,定期测量血压、心率、体温等重要生理指标; 准确记录药品种类、剂量、用药时间、用药方式等,引导、协助服务对象按照医嘱用药,观察和询问服务对象用药后的状态。5.3.1.3应设置服务卡,标记服务对象姓名、残疾类别和级别、护理等级、膳食种类、风险防范、特殊照料注意事项等信息,并与护理计划、医嘱相符。5.3.2康复服务5.3.2.1应提供康复相关的评估、训练、知识宣
15、教、辅具适配等服务,并做好服务记录。1 .3.2.2应在服务前开展服务对象康复咨询、康复能力和需求评估,制定针对性的康复方案并经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认可后实施。康复方案应包含服务对象康复需求、长短期目标、康复计划、康复服务人员、注意事项等内容。5 .3.2.3康复训练每月应不少于2次,并符合GB/T375162019中5.2.1、DB33/T25732023第8章的规定。1.1.1.4 应面向服务对象举办康复知识讲座、康复咨询等活动,每年应不少于2次。1.1.1.5 应开展服务对象康复效果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每年应不少于1次。1.1.1.6 应根据服务对象能力恢复和提升情况,适时调整康复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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