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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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云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包括工程渣土(弃土)、工程泥浆、工程垃
2、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第三条建筑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的原则,构建分级管理、属地负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类处置、全程监管的管理体系。建筑垃圾应当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保障,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建筑垃圾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建筑垃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垃
3、圾的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工程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日常管理,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建设,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具备信息采集、数据统计、在线监管、查询服务等功能,实现建筑垃圾处理全过程管控和流向追溯。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4、应当包括建筑垃圾产量预测、源头减量、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建设、管理体系建设、环境保护等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环境卫生等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等各类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建筑垃圾贮存、转运、资源化利用、消纳设施和场所的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推进建筑垃圾收集、贮存、中转、利用、处置设施建设。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推动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等地方标准制定。第二章源
5、头管理第八条各地应当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积极推广钢结构装配式住宅,推行工厂化预制、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的建造模式。鼓励创新设计、施工技术与装备,优先选用绿色建材,鼓励全装修交付,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产生。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减量目标任务,加强源头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履行源头减量义务,规范工程建设管理,加强设计与施工协同,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并监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体落实。施工单位应当明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具体措施,降低建筑材料损耗率,减少建筑垃圾产生;在施工现
6、场公示建筑垃圾的产生量与种类、清运时间、最终去向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彳哥等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在开工前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备案。施工过程中有较大变更的,施工单位应当重新备案。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本行业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的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工程施工单位基本情况、工程概况,建筑垃圾产生量与种类,源头减量、分类收集,就地利用处置的措施和目标,需要外运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和时间、处置场所和位置、污染防
7、治措施和目标以及责任人等内容。第十一条外运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受委托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向建筑垃圾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二)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三)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
8、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六)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者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外运处置城镇开发边界外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受委托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已备案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执行。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应当进行分类收集与存放,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加强施工扬尘污染防治,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及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二)落实施工路段及施工便道防尘措施,适时洒水,减轻扬尘污染;(三)加强物料堆存管理,确定专门的堆放点分类堆放,随产随清,暂存或者计划回填的建筑垃圾以及裸露
9、地面应当采取固化、湿化、苫盖等措施集中堆放,不得超高堆放,防止污染环境,消除安全隐患。在城镇开发边界内施工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符合相关标准的围挡,进行封闭施工;(二)出口道路进行硬化处理,在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三)对施工现场的物料堆放场所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等措施。第三章收集运输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贮存以及台账管理等制度,督促施工单位开展建筑垃圾分类和合法装载。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台账,分类收集、贮存并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已分类的建筑垃圾混合。第十四条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垃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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