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镇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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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城镇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排水管理,提高再生水利用水平,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镇排水,是指对城镇污水和雨水的接纳、输送、排放,以及城镇污水的处理。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城镇污水经适当再生工艺处理后,水质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满足相应使用功能的非饮用水。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
2、施建设、运营和管理的资金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鼓励社会资本依据有关规定参与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再生水配置利用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审批服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
3、、支持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科学技术研究,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促进源头减排、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源头减排、雨水和污水分流、污水处理等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科学、安全、规范的排水和环境保护意识。第六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城镇排水防涝、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等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排水防涝、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4、、国土空间规划等有关规划,遵循尊重自然、统筹布局、适度超前原则,综合考虑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水污染防治与城镇内涝防治、城市供水与再生水利用统筹配置等要求,合理确定规划目标、标准、保障措施等内容。城镇排水防涝、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等专项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第七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管理体制机制,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污水管网一体化运行、维护和管理,保障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系统性、完整性,促进城镇排水设施高效运营。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镇排水防涝、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等专项规划,统筹安
5、排建设或者改造排水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城镇排水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第九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开竞争方式,依法确定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并与其签订合同,按照有关规定明确污水收集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标准、价格,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鼓励按照污染物收集处理效能确定污水收集处理价格。第十条城镇排水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不得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尚未实现雨水、污水分流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未完成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前,应当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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