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交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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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方他卢交名企Q及用再怎管理办法(二次猊求毒见箱)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强化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意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交易活动的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评价、使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交易企业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含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屋租赁企业)。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交易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的开发企业销售人员
2、、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评估专业人员以及从事房屋租赁经营活动的专职人员。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及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屋销售(含代理)活动、经纪活动、评估活动以及租赁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情况的信息。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房地产交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搭建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交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平台),发布房地产交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情况。市房地产业协会、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应积极引导企业加强行业自律,不断提高整体素质
3、,推动行业发展。第五条房地产交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房地产交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评价、使用应当严谨、及时、合法和审慎,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与发布第六条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息、不良信息。第七条基本信息由企业基本信息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组成。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取得的行政许可情况等信息。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从业人员本人身份、从业资格、从业经历、业绩、劳动合同、联系电话及其他基本信息。第八
4、条优良信息是指企业及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获得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奖励以及承担社会责任等信息。第九条不良信息是指企业及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受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的信息及其他失信信息。第十条基本信息由房地产交易企业及从业人员通过信息管理平台自行登记,由主管部门认定后发布基本信息计分。第十一条优良信用信息通过以下方式采集:(一)由企业、从业人员通过信息管理平台自行申报。企业应在优良信息产生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同时报送有关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逾期不予认定;(二)主管部门主动采集
5、。第十二条不良信用信息通过以下方式采集:(一)主管部门对于收到的违法线索经查实存在失信行为并采集;(二)主管部门主动采集。第十三条优良信息及不良信息在采集完成后依照评分标准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在信息管理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的信用信息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公示期内可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以单位名义申诉的,必须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申诉的,必须签署真实姓名。申诉需提供相关材料。主管部门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处理并答复当事人。信用信息认定经核查确有错误的,予以撤销或者纠正;信用信息认定经核查无误的,维持原认定结果。异议处理期间,被异议的信用信息暂不纳入信用计分,其余信息
6、在公示期结束后进行信用计分并在信息管理平台上发布。第三章不良信息信用修复第十四条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第十五条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的条件、材料及流程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8号)执行。第四章信用信息的评价和使用第十六条信用信息评价实行累计加减分制。企业及从业人员在信息管理平台自主登记的基本信息资料符合规定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得基础分80分。在基础分上,优良信用信息加分,不良信用信息扣分。不良信用信息扣分不设上限。第十
7、七条主管部门按年度开展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年度评价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计分周期期满,重新记分。企业年度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基础分+优良信用信息加分累计值一不良信用信息扣分累计值第十八条主管部门每年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根据企业及从业人员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建立信用奖惩机制O第十九条对计分周期内信用总分值为90分以上(含)的房地产交易企业及从业人员,采取以下激励措施:(一)实行行政审批受理“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机制,在主管部门办理相关业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并简化程序;(二)在财政性资金补助、创业扶持等政府优惠政策实施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给予重点支持;(
8、三)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级等便利;(四)优化行政监管安排,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五)推荐参加相关评选和表彰活动;(六)在公众媒体上予以重点报道;(七)优先提供学习、交流、培训的机会。第二十条对计分周期内信用总分值在80分(含)至90分的房地产交易企业及从业人员,采取以下激励措施:(一)优化行政监管安排,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二)推荐参加相关评选和表彰活动;(三)在公众媒体上予以重点报道;(四)优先提供学习、交流、培训的机会。第二十一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的使用,按以下规定执行:(一)计分周期内信用总分值在60分(含
9、)至80的,采取以下惩戒措施:1 .增加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2 .列入日常重点监管对象,从严管理;(二)计分周期内信用总分值在60分以下的,采取以下惩戒措施:1 .增加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2 .列入日常重点监管对象,从严管理;3 .向社会发布交易风险预警提示;4 .建议相关部门取消其下年度的行业评优及评奖资格。第二十二条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的使用,按以下规定执行:(一)计分周期内信用总分值在60分(含)至80分的,采取以下惩戒措施:1 .增加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2 .列入日常重点监管对象,从严管理;(二)计分周期内信用总分值在60分以下的,采取以下惩戒措施:1
10、 .增加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2 .列入日常重点监管对象,从严管理;3 .向社会发布交易风险预警提示;4 .建议相关部门取消其下年度的行业评优及评奖资格。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按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与信用信息相关的材料,加强对信用信息真实性的核查及不良信用行为的监督检查。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否则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第二十四条信用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
11、期五年。附件:L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分标准2.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分标准附件1唐地声月成企Q及QA角稔用稔包根分杼推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基础信息指标基础信息指标分准*标每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基础分80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指标序号不良信息指标分准石标依据1未正常使用商品房销售公示平台的;-0.5关于启用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平台的通知(南房2016)304号)第五点2签订房屋交易合同未按规定时间备案的;-0.5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3交付商品房时,未按规定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的;-0.5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
12、理条例第三H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4未按规定在营业场所公示有关信息的;-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九条5未在销售现场进行开发企业及销售人员二维码公示的;-1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行我市房地产交易企业及从业人员备案“二维码公示”的通知第二点6擅自处分属于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有权和使用权的;-1.5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7开发建设项目在市环保部门发布空气质量预警响应期间,因预警响应措施落实不到位,被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约谈或、通报的。-1.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8开发建设项目施工现场雨水、泥浆水、地下水、基坑积水等未经沉淀池
13、沉淀、过滤后直排进入市政雨水管或河道,被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约谈、通报,或被媒体曝光,引发市民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1.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9开发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土方运输、作业扬尘治理和文明施工措施落实不到位,被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约谈、通报,或被媒体曝光,引发市民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1.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10在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过程中推诿、扯皮,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被有关部门督办、媒体曝光或引发市民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2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五十条11房屋交付内容与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不符的。-2合同12不申请划分物业
14、管理区域或者不按照规定公示物业管理区域的;-2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11月24日修正)第十三条、第九十九条13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或漏报各类统计信息及相关材料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14不配合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信访投诉事项、履行行政调解议定事项等相关工作的;-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15开发建设项目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未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告的;-2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16因歪曲房地产管理政策,造成不良社会舆论,被主管部门约谈告诫的;-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17开发建设项目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事故调查认定属于责任事故的,加倍扣分。-2.5广西壮族自治区
15、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制暂行办法第十一条18未按流程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2.5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20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3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21取得预售许可10日内未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的;-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点(建房(2010)53号)22与购房者签订阴阳合同,不据实办理网签业务的;-3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23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
16、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未及时告知买受人的-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24拖欠工程款引发1。人(含)以上,50人以下信访事件造成较重影响的-3.525对购房者投诉且经主管部门认定属实的问题整改不力的;-3.5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26未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的要求建设项目配套设施的;-3.5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四条27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租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并经有关部门查实的;-3.5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11月24日修正)第八十条、第九十九条28委托没有资格、或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4商品房销售管理办
17、法第二十五条29延期交付商品房,且不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第二点30未履行基本建设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或违规作业)的;-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五十七条31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第二点32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或以违规收取“茶水费”等方式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费用,变相涨价的,予以行政处罚的;-4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五条、第十三条33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
18、,发布虚假房源信息,被行政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34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被行政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4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第七、第八条35房屋销售、租赁经营中故意隐瞒应当告知消费者的规定内容等欺诈行为,被行政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36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4.5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南住建规(2023)8号)第三H-条37销售商品房时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4.5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19、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金2017246号)第七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38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4.5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39未履行容缺受理承诺书承诺义务的;-4.540违反规定出租或出售商品房项目车位的;-4.5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专有产权车位、车库出售管理的通知(南住建规20218号)41出租属于违法建筑、或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注的、或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商品房;-4.5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第六、二十一条42房屋渗漏、开裂、空鼓等质量问题突出的,-4.
20、5住建部等8部门发布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第二点43或未按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4.5住建部等8部门发布设配套设施的;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第二点44在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过程中推诿、扯皮;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的;(与第11点重复,建议合并处理)-5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五十条45未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的要求建设项目配套设施的;-5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四条46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发建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项47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提前交付使用的;-5建筑法第六十一条48未达到
21、合同约定交房条件,强制交房的;-5合同49拖欠工程款引发50人(含)以上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5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50未解除房屋交易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51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5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四十二条52威胁恐吓、诬告陷害、造谣诽谤、打击报复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553提供虚假材料办理开发资质、预售许可、现售备案、使用监管预售资金等业务事项的;-5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54返本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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