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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突发事务应对条例(2010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笫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削减突发事务的发生,限制、减轻和消退突发事务引起的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务应对活动,爱护人民生命财产平安,维护国家平安、公共平安、环境平安和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务应对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其次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务的预防与应急打算、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复原与重建、评估与考核等活动。本条例所称突发事务,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峻社会危害,须要实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难、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务和社会平安事
2、务。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所辖行政区域内突发事务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可派出工作组。中心直属驻粤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定职责,依据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务的人民政府的要求,予以协作和支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务的应对工作负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作和支持。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突发事务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综合协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务应对工作。突发事务应急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当,相关部门、驻地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中心直属驻粤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为成员。各级突发事务应急委员会依据工作须要,设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按类别组织、协调和指挥同类别突发事务应对工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接受本级突发事务应急委员会的领导。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级突发事务应急委员会日常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建设。省突发事务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突发事务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设立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据须要设立或者确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建立健全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第六条各级突发事务应急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依据须要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建立健全专家决策询问制度。第七条县级以
4、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突发事务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的预备费应当优先保证应对突发事务的须要。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扶持政策和实惠措施,激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相关机构等开展公共平安技术理论探讨,开发用于突发事务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促进应急管理教学科研一体化。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其次章预防与应急打算第十一条本省依据国家规定建立健全突发事务应急预案体系,完善应急预案管理方法。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
5、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加强对应急预案的管理。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省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省专项应急预案,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省级应急预案。市、县人民政府参照省制定预案的做法,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应急预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制定相关应急预案。企业事业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公共场所经营或者管理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详细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制订单位应当依据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操作规程。第十三条应急预案应当结合实际状况适时修改、完善,保障其可操作性。乡级人民政府
6、、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应急预案每两年至少探讨修改一次,其他应急预案每三年至少探讨修改一次。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刚好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平安事务的冲突纠纷。第十五条全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平安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平安防范措施的落实状况,刚好消退事故隐患;驾驭并刚好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平安事务的问题,防止冲突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务和实行平安防范措施的状况,应当依据规定刚好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必要时可以依托本地消
7、防队伍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交通、通讯、电力、供水、供气、医疗和其他供应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以本单位职工为主体的应急救援队伍。高危行业企业应当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具备专业的应急救援学问和技能,配备先进和足够的装备,提高救援实力。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突发事务应急委员会以及专项应急组织机构应当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依据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面对社会的公共平安学问宣扬、普及、教化活动,增加全民的公共平安和社会责随意识,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实力,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对突发事务
8、的作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其他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织社会公众和本单位人员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学问普及活动。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志愿者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应急志愿者队伍的招募、培训、演练、参与应急救援等活动。详细方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制定。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决策和应急管理工作决策的风险分析制度。上级行政机关要求下级行政机关供应重大决策事项、重大建设项目等风险分析报告的,下级行政机关应当供应。县级以上突发事务应急委员会应当建立公共平安形势分析会议制度,由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定期对公共平安形势进行分析,提
9、出应对的庭议和对策。其次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危急源、危急区域进行排查、登记。下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危急源、危急区域的风险隐患排查状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依据国家规定刚好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实行平安防范措施,定期对危急源、危急区域进行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急源、危急区域的信息数据库,定期更新并分析相关的信息数据。其次十一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全省应急平台体系和统一的数据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应急平台和统一的数据库,并纳入全省应急平台体系。全省应急平台体系担当突发事务的监测监控、预料预警、信息报告、综合研判、协助决策、指挥调度、
10、异地会商、事后评估等功能。其次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避护场所建设纳入本级城乡建设规划,统筹支配应对突发事务所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应急避护场所的管理单位,在应急避护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记,储备必要的物资,供应必要的医疗条件。应急避护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应急避护场所的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运用。其次十三条本省依据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统一调配、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省、市、县三级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并依据不同区域突发事务的特点,分部门、分区域布局省级应急物资储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应急物赞储备运
11、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日常工作由经信部门负责。其次十四条发展改革、经信、民政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储备重要物资及基本生活物资。专业应急部门负责储备本部门处置突发事务所需的专业应急物资和装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储备应急物资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看法。各地、各有关部门物资储备状况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激励和引导社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其次十五条激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突发事务应对工作供应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向社会公开募集、接收突发事务应急处置所须要的物资
12、、资金和技术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等的来源、数量、发放和运用状况,并遨请捐赠代表参与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监察、审计部门对捐赠款物的拨付和运用等状况进行监察和审计,并刚好向社会公开监察和审计结果。其次十六条激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为处置突发事务供应保险服务。激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与互助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其次十七条新闻媒体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突发事务进行刚好、客观、真实的报道,无偿开展突发事务预防与应急、自救互救学问的公益宣扬。笫三章监测与预警其次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应急平台体系,建立统一的突发事务信息报送系统,形成突发事务信息报送快
13、速反应机制和舆情收集、分析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刚好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务信息。较大以上突发事务发生后,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两小时内将突发事务信息上报省人民政府,并向相关市人民政府通报。敏感性突发事务信息,不受突发事务分级标准限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马上上报省人民政府。其次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务信息报告员制度,聘请新闻媒体记者,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社区(乡镇)卫生院医生,企业平安员,学校负责平安保卫的教职工等担当突发事务信息报告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悉突发事务信息,应当马上通过报警电话等各种渠遒向当地人民政府、有
14、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务监测体系,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设施以及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务进行监测。第三十一条能够预警的突发事务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确定并宣布相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第三十二条本省通过省突发事务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统一发布突发事务预警信息。二级以上预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依据省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发布;三级预警信息,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15、应急管理办公室依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发布;四级预警信息由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依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发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启动应急响应后依据须要和相关规定发布专项预警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扬车等,采纳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等特别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地区的人,群,应当实行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预警信息。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实行有效措施做好防卫工作,避开或者减轻突发事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
16、体、公民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协作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务应对工作。第三十四条发布突发事务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事态的发展,依据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刚好更新发布预警信息。上级人民政府认为下级人民政府发布的预警信息不恰当的,应当责令下级人民政府改正或者干脆发布有关预警信息。有事实证明不行能发生突发事务或者危急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应当马上在原公布范围内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实行的有关措施。笫四章应急处置与救援第三十五条突发事务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马上启动应急响应,针对突发事务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气
17、,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措施进行处置。突发事务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马上实行措施限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马上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退或者不能有效限制突发事务引起的严峻社会危害的,应当在实行先期处置措施的同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处置。突发事务由上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处置的,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先期处置和帮助善后工作。第三十六条突发事务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务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须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派出或者指定现场指挥官,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官有权确定现
18、场处置方案,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各有关部门、单位、公众应当听从和协作现场指挥官的指挥。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发应急处置征用令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征用令包括征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法、执行人员姓名、征用用途、征用时间以及征用财产的名称、数量、型号等内容。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执行应急处置征用令的,征用执行人员在状况紧迫并且没有其他替代方式时可以强制征用。被征用的财产运用后,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赐予补
19、偿。第三十八条救灾物资的紧急选购由选购单位自行组织,各级集中选购代理机构帮助协作。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有两家以上的,依据符合选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只有一家供应商的,可以干脆确定其为应急选购的供应商。监察、财政、物价部门应当派员监督救灾物资的紧急选购。第三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全省应急交通运输综合协调机制。铁路、马路、水运、航空部门应当确保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务危害的人员、救援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处置突发事务期间,配备由省人民政府制发的应急标记的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突发事务的威逼和危害得到限制或者消退后,有关部门应当刚好收回应
20、急标记。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突发事务发生后,应当加强价格监管,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和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在突发事务发生后应当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障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第四十二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务的人民政府应当刚好向受到突发事务危害的人员供应食品、饮用水、医疗和居处等基本生活保障。在灾民临时安置场所设立基本生活保障和心理干预服务站点,配备必要的公众信息传播设施。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突发事务信息公开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
21、处置突发事务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权限精确、刚好发布有关突发事务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务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笫五章*后复原与重建第四十四条突发事务发生地或者受影响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复原重建规划,制定救助、救治、康复、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心理干预等善后工作支配,有序开展复原重建工作。第四十五条突发事务的威逼和危害得到基本限制或者消退后,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应当刚好宣布结束应急响应,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实行或者接着实施疫病防治、疫情或者灾难监控、污染治理、宣扬疏导以及心理危机干预等必要措施,防止发生
22、自然灾难、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务的次生、衍生事务,防止重新引发社会平安事务。第四十六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务的人民政府应当尽快组纨修复被损坏的通信、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和医疗等公共设施。第四十七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务的人民政府实行突发事务应对措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赐予补偿。详细方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制定。第四十八条突发事务发生地受灾人员须要过渡性安置的,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务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突发事务发生地的实际状况,做好安置工作。过渡性安置点的规模应当适度,并应当设置在交通便利、便利受灾人员复原生产和生
23、活的区域。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务的人民政府应当在过渡性安置点实行相应的防灾、防疫措施,建设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受灾人员的平安和基本生活须要。第四十九条突发事务发生地的公民应当听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支配,协作人民政府实行的应急处置措施,主动参与应急救援、事后复原与重建工作。第五十条突发事务对事发地经济社会造成严峻影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损失评估状况和有关规定,依法赐予费用减免、财政资助等政策扶持,组织供应物资和人力等支持。笫六章评估与考核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务防范和应对工作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
24、人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应急管理工作相关指标体系,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详细方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制定。第五十二条应急响应结束后,突发事务发生地和受影响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突发事务应对工作进行调查评估,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务的,负责处置工作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将调查评估状况报告省人民政府。笫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行有关应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和考核。笫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五
25、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五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赐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赐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所在行政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有关应对突发事务的确定、吩咐的;(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务信息的;(三)玩忽职守导致突发事务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的;(四)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专项资金、物资的;(五)突发事务发生后实行违法手段歪曲、掩盖事实雕避法律追究,或者包庇对突发事务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笫八章附则笫五十七条预防和处置突发事务涉及事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省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突发事务时,依据国务院要求或者实际须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组织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后复原与重建工作。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干脆指令本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参与突发事务应对工作的,接收指令的部门应当刚好报告省人民政府。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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