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规范(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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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规范(试行)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规范一、登记内容房屋全部权登记的主要内容:房屋全部权人、坐落、幢号、建筑面积、用途、产别、结构、层数、间数等。转移登记的还包括房屋转移类型、受让人性质等。房屋抵押登记的主要内容: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坐落、抵押部位、抵押建筑面积、担保金额、抵押物价值等。登记部门在房屋交易权属管理信息系统中设置房屋全部权登记薄、房屋抵押登记薄,将登记内容记载在登记薄中。二、登记程序受理申请权属审核公告核准登记,颁发证书或证明三、登记种类初始登记:新建房屋竣工后,权利人申请初始登记。转移登记: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调拨、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以房地产清偿债务、以其他合法方式使房屋权属发生变更的,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房屋全部权人名称变更、房屋坐落的地址变更、房屋面积增加或削减、房屋登记状况变更的,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设定房屋抵押权,当事人申请房屋抵押登记。登记后抵押状况发生变更的,当事人申请抵押变更登记。1注销登记:房屋灭失、抵押权终止、房屋权利灭失的,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补证、换证登记:证书遗失的,申请补证登记;证书破损的,申请换证登记。四、登记工作要求申请人身份资格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无民事行为实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应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3、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具有相应资格。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姓名应与身份证件一样;申请人为法人的,名称应与法人营业执照一样;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名称应与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一样。持有金融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以申请登记;其他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公司、子公司申请登记的,应有法人授权。初始登记1、申请人为国有土地运用权人;占用的土地是在国有土地运用证记载的范围内,符合土地有偿或者划拨运用的规定;申请登记的房屋已竣工验收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竣工验收批准的房屋用途、幢数、层数、建筑面积;登记的房屋面积与测量成果一样。2
4、、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占用土地为有偿运用的,申请人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地价款交清证明。登记部门不再出具地价款核实函。申请初始登记的整幢房屋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不提交地价款交清证明。3、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其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未注销的,登记部门应在核发的房屋全部权证附记栏和申请书中注记在建工程已抵押。抵押当事人将在建工程抵押变更为房屋抵押的,应申请房屋抵押登记。上述初始2登记、抵押登记同时申请的,登记部门应同步办理。4、商品房项目初始登记后,房号清单一份登记部门存档,一份附在房屋全部权证后。在二份房号清单备注栏中同步标注预售房屋的查封状况、抵押状况、注记人姓名和注记日期。转移登记后,在二份
5、房号清单转移登记栏中同步标注。转移登记1、申请人中买房人应与转让等合同中的买房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一样;卖房人名称应与转让等合同中卖房人、原房屋全部权证记载的全部权人、房屋登记档案记载的全部权人一样。申请登记的房屋,在转让人房屋登记档案记载的范围内;与转让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一样;合同约定转让的为房屋全部权。申请登记的房屋,无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查封等限制转移的状况。转让已抵押登记的房屋,应有抵押权人同意和已告知受让人的书面证明。2、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不涉及面积变更的,申请人可以提交原房屋全部权证中所附房产平面图、房屋登记表复印件。原房屋全部权证中未附房产平面图、房屋登记表的,申请人可不提交,新核发的房
6、屋全部权证也不附房产平面图、房屋登记表。3、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未注销,买房人申请房屋转移登记的,登记部门应在核发的房屋全部权证附记栏和申请书中注记预售商品房已抵押。抵押当事人将预售商品房抵押变更为房屋抵押的,应申请房屋抵押登记。上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同时申请的,登记部门应同步办理。4、房屋全部权证中登记的全部权人增加或削减或者份额变更的,当事人应签订转让协议,按转移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为夫妻共有的房屋,以夫妻中一人名称提出夫妻共有房屋更名登3记申请的,登记部门不再受理。变更登记申请人应与房屋全部权证记载的全部权人、房屋登记档案记载的全部权人一样;申请登记的房屋,在房屋登记档案记载的范围内;
7、申请变更的内容与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一样。夫妻共有的房屋,在夫妻之间更名的,按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坐落名称变更,申请人提交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复印件的,登记部门应在表、图上加盖坐落名称变更章。抵押登记1、房屋抵押申请登记的抵押人与房屋全部权证记载的全部权人、房屋登记档案记载的全部权人、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一样;申请登记的抵押权人与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债权人一样;申请抵押登记的房屋应在房屋全部权证、房屋登记档案记载的范围内并与抵押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一样;抵押担保的债权金额不得超出抵押房地产的价值。用已抵押房地产价值大于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再抵押的,应有顺位在前的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余额部
8、分价值的认定,以第一次抵押登记的抵押物价值为准。申请抵押登记的房屋无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查封等限制权利的状况。2、预售商品房抵押商品房买房人支付首期房价款后,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购房款,将其所购预售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设定抵押的,登记部门予以办理抵押登记。申请登记的抵押人与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买房人、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一样;申请登记的抵押权人与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债权人一样;抵押登记的房屋应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买卖标的物的范围内并与抵押合同约定4的抵押标的物一样;抵押担保的债权金额不得超出预售商品房的价值。贷款用途应为支付购房款。买房人所购商品房,已被开发企业设定土地运用权
9、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先解除抵押。申请抵押登记的预售商品房无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查封等限制权利的状况。抵押登记后,为抵押权人核发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证明,并在四份预售登记的预售合同中注记已抵押。3、商品房初始登记后,开发企业以未出售的房屋设定抵押的,应先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核减已转移登记的房屋。抵押人、抵押权人提交已销售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房屋的状况说明,已销售尚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房屋,开发企业不得设定抵押。4、房屋抵押登记和转移登记中,房屋共有权人的认定,以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共有权人为准。5、自本规范实施之日起,不再登记抵押期限。此前房屋抵押登记中已登记的抵押期限对抵押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房屋全
10、部权证、他项权证中的约定期限栏也不在填写。注销登记注销登记权利人、抵押权人申请。申请人应与房屋全部权证记载的全部权人、房屋登记档案记载的全部权人一样;申请登记的房屋应在房屋全部权证、房屋登记档案记载的范围内;无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查封及抵押等限制权利的状况。抵押权注销登记后,登记部门应在房屋全部权证、房屋登记审核看法的设定他项权利摘耍栏和房屋抵押登记审核看法的注销状况栏中注记。其他相关规定1、楼房成套房屋转让的,可不到实地查勘。有特殊状况的,登记部门确定是否实地查勘。52、房屋权属登记不再确认院墙归属,平房共有的房墙,共有人协议确定。3、房屋权属证书遗失,补发证书的,仍运用原全部权证号,但耍在补
11、发的证书上注记补证;房屋权属证书破损,换发证书的,仍运用原全部权证号,但耍在换发的证书上注记换证。遗失补证、破损换证登记,登记部门在原房屋全部权登记审核看法简要注记事项栏签注审核看法。4、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文件不齐备的,登记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全部文件。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备的,登记部门应即时受理,并开具书面权属登记受理通知单,在通知单中列出提交的材料状况和领证日期并申请人签字。申请人领证时,应在房屋权属证书领取凭证上签字,领取凭证应存入档案。5、初始登记应实行三审核准;其他登记可以实行二审核准。实行二审核准的房屋登记,登记部门可依据实际状况实行一审核准,受理登记的人员干脆核准登记。五、登记时
12、限符合登记条件的,初始登记、抵押登记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其他登记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登记部门认为须耍公告的,公告时间除外。六、登记表格各区县交易权属登记部门受理、审核运用统一的登记表格。登记表格在规范施行后,各区县交易权属登记部门印制,因印制表格须要,可适当延长新表格运用时间,但在本规范施行30日后,受理登记申请应全部运用新登记表格。除运用新登记表格之前申请人已填写的原登记表格可接着运用外,原登记、交易过户运用的表格不再运用。房屋状况附表是房屋全部权登记申请书房屋状况的附表;对房屋全部6权登记申请书内容的审核看法,在房屋全部权登记审核看法中签署。
13、三个表格的受理编号应一样。七、本规范自2006年1月15日起施行。之前已受理登记申请,按本规范需申请人补交材料的,不再补交,仍按原规定核准登记。附件:附件一、房屋权属登记收件标准附件二、相关表格和文书样式、填表说明授权托付书房屋登记申请书房屋登记审核看法房屋状况附表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房屋抵押登记审核看法房屋全部权登记簿房屋抵押登记簿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分户平面图用途分类附表产别分类附表结构分类附表房屋权属证书领证凭证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证明权属登记受理通知单7房屋权属登记收件标准一、一般规定下列证明文件适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的全部类型。本标准中未要求提交原件的,提交复印件,应核验原件。新建商品房首
14、次买卖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时,提交的居民身份证编号与买卖合同中身份证编号一样的,可不核验原件。登记申请书当事人身份证明1、本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或中国护照;2、外省市居民: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或中国护照;3、军人: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或学员证或军官退休证或文职干部退休证或离休干部荣誉证;4、港澳同胞: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殊行政区护照或居民身份证或往来大陆通行证;5、台湾同胞:台胞证或旅行证或经确认的身份证明;6、外国人:护照和外国人居留证;7、境内法人、其他组织: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8、境外
15、法人、其他组织:经公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司注册文件在注册地公证后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托付及公证81、托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托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2、无民事行为实力人的房屋权属登记,其监护人代理申请,提交监护人关系身份证明、被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证明法定监护关系的户口簿。其中转移登记中转让申请人、抵押登记中的抵押申请人应提交监护关系公证书;3、转让人为自然人的,托付书应公证;4、存量房、已购公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抵押人为自然人的,托付书应公证;5、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登记,托付书应公证;6、港澳台法人、其
16、他组织、个人的托付书应公证。香港出具的公证书,应中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加章转递;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应中国公证员协会或者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7、外国法人、其他组织、个人的托付书应公证,公证文件在外国公证的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提交证件中有外文的,应同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共有房屋的,应提交共有权人中何人持有房屋全部权证、房屋共有权证的协议。二、各类登记分别应提交的证明文件初始登记1、土地证明文件国有土地运用证;土地尚未进行登记的,可提交与申请人名称一样的土地运用批准文件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准许接着运用原划拨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地价款交清证明。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
17、验收合格证明;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4、联建房屋提交联建协议、立项批复;5、房屋面积测绘技术成果报告,包括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和部位说明;6、测绘成果备案表;7、享受绿隔政策的有关批复及区绿指办认证的相关材料复印件;8、派出所或其它部门出具的地址证明;9、商品房项目按楼栋供应房号清单二份;预售房屋项目供应预售房屋房号与现房房号比照表。转移登记1、新建商品房买卖登记条件:开发项目取得房屋全部权证、国有土地运用证。房屋买卖合同;2005年3月15日以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预售合同;2006年1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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