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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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吴忠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统筹管理,避免重复建设,实现资源共享,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持续推进数字吴忠及数字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宁政规发(2020)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宁夏政务信息化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宁发改高技(2019)444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数办发(202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2、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适用于吴忠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直属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机构,使用各级财政资金新建、扩建、改建、运维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产生的各类信息化项目(包含其他项目中的信息化部分)。第三条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落实信息化建设与网络安全”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的要求,做好密码测评、密码整改及网络安全防护等工作。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集约建设、共享开放、安全可靠”的原则,建立横向协同、纵向管控、规范高效、动态管理的运行机制。(一)市数据局
3、负责制定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相关标准规范,审定相关规划计划,对项目建设集约性以及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性等进行审查。承担备案管理和监督调度职责,研究协调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等。依法履行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安排等工作职责。(二)市“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非涉密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建设必要性、合理性和项目信创合规性等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意见是项目立项和资金安排的前提和依据。(三)市发展改革委承担政府投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能,负责建设项目整体工作统筹。对所审批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核实信息化部分是否取得数据局审查意见,未取得审查意见的不得履行审批手续。指导协调市数据
4、局编制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和储备目录并统筹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会同市数据局做好信息化项目资金争取工作。(四)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筹措、项目年度预算安排、政府采购监管、项目绩效评价、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核实信息化部分是否取得数据局审查意见,未取得审查意见的不得履行政府采购手续。(五)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梳理享受国家、自治区、市本级等各类奖补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函告市数据局报备。(六)市委网信办负贲对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网络安全审查和监管。(七)市公安局、保密局、密码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做好项目建设内容的指导、监督、检查
5、等工作。第五条承担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需求申报、设计、招标采购、建设实施、资金使用、备案提交、测评整改、组织验收、运行维护、资产管理等工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国有企业、人民团体应对下属二级机构的项目进行统筹管理。第六条对应由市统一建设的跨部门、跨业务、多用户单位场景的基础性、支撑性、公共性项目,由市数据局牵头建设;涉及多个部门、跨地区的项目,由牵头单位负责统一建设;其他业务性项目按照“谁主导、谁主责”的原则,由各相关单位负贲建设。第七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明确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按全市统一标准进行本级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审
6、批、指导、监督、验收和绩效评估等工作,并向市数据局报送本地区项目审批、备案信息。其中,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超过500万元(含)的,由审批部门组织报送市数据局进行技术规范审查,未取得审查意见的不得履行审批手续。第三章项目规划计划管理第八条各县(市、区)、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国有企业、人民团体根据本部门、本单位、本区域信息化专项发展规划及现实工作需要,每年向市数据局报送下一年度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计划。各单位在项目设计中,应按全市统一技术标准与自治区重点基础性、公共支撑性项目在接口、安全、存储标准等方面保持一致,可通过共享获得的信息不得重复采集。第九条原则上吴忠市行业主管部门建设的信息化系
7、统,应满足各级单位使用需求,各县(市、区)、各部门不再单独建设。第十条市数据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根据全市信息化专项发展规划、可用财政资金规模、项目轻重缓急等,编制形成下一年度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议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统筹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确定后须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由市数据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未列入年度计划且未进入储备目录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建设资金。存在特殊情况需新增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出具计划外项目论证、建设依据或上报领导审批程序等相关佐证材料
8、报市数据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相关程序办理。第四章项目审批管理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统一实行审批制度。以下几种情况,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原则上不受理申请:(一)含有机房、网络、服务器、基础软件等信息化基础设施和办公电子设备(非涉密项目原则上依托自治区电子政务内网或外网、云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二)不符合信息资源共享要求,未提供数据资源目录的。(三)属于重复设计的、开发的(鼓励使用现有成熟软硬件技术,需自行开发的必须说明原因、理由)。(四)现有同类型在建项目未完成竣工验收的。(五)新建系统与现有系统未充分整合的。(六)未明确系统安全防护和商用密码防护的。
9、第十三条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一)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中属于行业项目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属于综合类项目的,由牵头单位负贲。项目建设单位填写项目建设申报表,将项目需求分析报告及初步设计报市数据局开展审核批复。(二)其他项目中信息化建设内容超过60万元(含)的,信息化部分建设内容按照本办法报数据局进行技术审查,未取得审查意见的不得履行审批手续。信息化建设内容低于60万元的,项目建设单位向市数据局报备登记。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完成审查后,应开展政府投资决策程序。总投资10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由建设单位明确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市数据局审批建设方案。总投资10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
10、含)项目,由建设单位明确项目资金筹措方案,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市数据局审批初步设计。总投资500万元(含)至100O万元(不含)项目,由建设单位报请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对项目建设规模、资金筹措方案、配套资金来源等内容进行审定后,市数据局申批初步设计。总投资100O万元(含)至3000万元(不含)项目,由建设单位报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市数据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总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项目,由建设单位报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对项目建设规模、资金筹措方案、配套资金来源等内容进行审议,并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向市委请示,报市委常委会审定后,市数据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
11、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经市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审定,市数据局已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后续审批程序除重大变更外,不再提交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决策。第十五条项目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及数据、系统、业务融合分析篇(章)。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数据资源目录,建立数据共享开放长效机制和数据使用情况反馈机制,部署上下端口接入市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接口,原则上需全目录共享,不予共享的目录须注明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开放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第十六条由国家相关部委、自治区相关部门在吴忠市试点投入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将项目设计方案提交审批前,需报市数据局预审。国家相
12、关部委、自治区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作为吴忠市相关行政工作的依据。第十七条自治区项目建设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市级各审核审批部门关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需求分析报告或审查意见是项目立项和资金安排的前提和重要依据。相关审批部门要严格遵守审批时限,按照审查意见做好项目审批、建设指导和相关工作,并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第十八条因应对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的项目,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先建设再补齐项目审批手续,相关部门应开辟绿色通道,建设单位需在启动建设2个月内完成审批手续。第十九条严禁任何单位将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审批和政府采购程序。
13、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第二十条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自审批流程完成之日起,1个计划年度内必须启动实施,逾期未实施的项目批复自动失效。第二十一条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采购,根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其中软件开发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数据处理服务、运营服务等按服务类项目采购,若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市属国有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招投标工作。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法人负责制,对承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按合同把控项目进度,及时发现并处理项目风险,保证项目按时完工。第二十三条对总投资40
14、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监理,建设单位须依法依规确定监理单位。第二十四条市数据局会同市“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对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统筹调度,不定期抽查和通报项目建设情况,建设单位应予配合。第六章项目概算及变更管理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严格控制投资成本,规范概算审批和调整,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提高投资效益。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10%(含)以内的,由市数据局核定后批复,并抄报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核定资金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明
15、确的来源渠道(或比例)解决。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10%以上的,或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修改项目设计方案和概算,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设计方案实施,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无故擅自变更。确有变更需要的,必须遵循“先批准,后变更”的程序,具体流程参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要求进行。未经批准而实施项目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不予安排支付变更增加的费用。第二十八条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突破和调整。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
16、因导致超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项目实际需要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前完善变更手续,变更手续参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要求进行。第七章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落实项目险收工作,项目按照脸收规范完成竣工验收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一)建设单位在试运行开始前组织完成初步验收、专项验收,试运行结束后向市数据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市数据局组织专家进行竣工验收。(二)未按要求落实技术审查意见的项目,原则上不能组织验收、认定为验收不合格。(三)按要求需进行软件测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和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在验收前委托第三方测评机构进行测
17、评和评估,未通过的原则上不能组织验收、认定为验收不合格。(四)未按要求实现数据共享的项目,原则上不能组织睑收、认定为验收不合格。第三十条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须限期整改,整改后应重新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市数据局会同有关部门暂缓安排建设计划或运维资金,不予提供云网资源,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加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相关档案资料管理,在竣工验收完成后,向市数据局进行备案,备案信息应包括:项目名称、主要功能、中标单位、结算金额、审批部门、资金来源、数据资源目录、数据共享开放、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情况、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情况、前期
18、项目第三方评价报告、服务期、运维服务等其他应备案内容。第三十二条市数据局联合相关部门对重点项目的运行情况、使用效果、数据共享接入情况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与相关单位后续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审批挂钩。第八章项目数据资源资产及运维管理第三十三条除有特殊规定外,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生成的数据产权归属市人民政府。建设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优先级设计生产数据,做好数据采集治理、资源编目、共享开放、开发应用和安全管理等工作。(一)建立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针对不同级别数据,制定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环节的具体分级防护要求和操作规程;(二)根据
19、需要确定数据安全管理人员,统筹负责数据处理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协助行业监管部门开展工作;(三)除有特殊规定外,项目生成的数据原则上应上云则上云,或按照统一标准在本地存储,原则上不新建机房或存储器。建设单位应确定数据处理活动的操作权限,严格实施人员权限管理,严禁建设单位擅自处置数据;(四)根据应对数据安全事件的需要,制定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五)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和培训。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项目建设涉及的技术成果产权归属,含源代码、数据所有权、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使用权等,原则上定制软件及升级服务其知识产权和资产须归建设单位所有。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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