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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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省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众生命健康权益,规范本省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称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是指由急救中心(站、点)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和医疗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本规定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是指经依法审批,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指挥调度机构、急救中心(站、点)和急救网络医院:(一)指挥调度机构,是指受理院前医疗急救呼叫、调派院前医疗
2、急救服务的机构;(二)急救中心(站、点),是指根据省级规划设置,具体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单位;(三)急救网络医院,是指接受院前医疗急救指挥中心指令,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保障基本,科学规划、平急结合,以人为本、注重实效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领导,将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院前医疗急救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健全和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的院前医疗急救保障体系。
3、第五条省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研究建立符合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特点的管理体制,明确划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并将院前医疗急救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进行统筹、指导、协调、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应当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提供下列保障:(一)发展改革部门推动改善院前医疗急救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一)自然资规部门将院前医疗急救纳入城市、区域规划政策和战略,包括土地利用规划等;(三)财政部门做好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资金保障;(四)工信部门推动涉及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化建设事项;(五)公安、交
4、通部门向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提供道路交通实况信息,公安部门及时疏导交通,采取措施保障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救护车优先通行;(六)人才发展局XX行业行政部门做好急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自主评审工作;(七)机构编制部门做好急救中心(站)机构人员编制设置和调整工作;(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XX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等,健全完善院前医疗急救人员的招聘录用、薪酬待遇、职称评定、晋升等方面的激励保障机制;(九)医疗保障部门统筹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将院前急救医疗服务费用纳入医保支付;(十)民政、教育、应急管理部门、红十字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相关工作。笫七条鼓励单
5、位和个人通过公益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支持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第八条鼓励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急救技术方法、设施设备等研究和急诊医学相关研究,支持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使用先进医疗科学技术。中西医并重,本省支持中医药诊疗技术和方法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中的推广和应用。第二章服务机构第九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制定院前医疗急救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城乡布局、区域人口数量、服务半径、交通状况和医疗急救机构分布情况、接诊能力等因素,编制本省医疗急救机构设置规划,统筹医疗急救机构布局,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全省统一规划建设急救中心(站、点),建设应当符合统一的标准。第十一条
6、省级指挥调度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全省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业务指导以及质量控制;(二)根据统收分拣、属地负责的原则,负责全省“120”急救电话的集中受理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统一调派;(三)参与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化建设;(四)参与重大活动医疗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五)组织开展急救培训I、演练和科研活动,宣传普及医疗急救知识,推广急救新技术:(六)设计全省急救人员制式服装统一样式;(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急救中心(站、点)履行下列职责:(一)急救中心负责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业务指导以及质量控制;(二)市、县急救中心受理本区域重大活动救护车使用申请,向省级指挥调
7、度机构报备;(三)急救站(点)接受统一调派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四)参与重大活动医疗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五)组织开展急救培训I、演练和科研活动,宣传普及医疗急救知识,推广急救新技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急救网络医院做好下列工作:(一)根据相关标准设立急救站;(二)服从指挥调度,承担指定的院前医疗急救任务;(三)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院前医疗急救资料和信息的登记、保管、上报工作;(四)定期开展急救人员的急救知识、技能培训和演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服务规范第十四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成立质量控制中心
8、并组建专家库。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执行服务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定期考核。第十五条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为“12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恶意拨打、占用“120”急救呼叫号码和线路,不得冒用急救中心(站、点)以及“120”的名称和标识从事医疗急救相关活动。当班车组严禁调用,确因重大社会活动医疗急救保障工作需要调用院前急救车辆的,应当提前向所在市、县急救中心提出申请并报省级指挥调度机构备案,由所在市、县急救中心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调配,申请方应支付使用费用。第十六条指挥调度机构应当设置适量的专线电话线路,保证急救呼叫电话畅通,并配置专门的调度人员二十四小时接听急救呼
9、叫电话。调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及时接听急救呼叫电话,询问并记录患者信息,进行登记处理及时发出调度指令。患者及其家属或者现场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度人员询问,如实提供患者病情、位置、等基本信息。第十七条急救人员应接到调度指令后在规定时间内出车;到达急救现场按照医疗急救操作规范对患者实施救治,并将患者及时转运至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标准收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费用,不得因收费问题延误救治。第十八条急救人员应当按照就近、就急、就专科兼顾患者及其近亲属意愿的原则,将患者及时送至医疗机构救治。患者或其近亲属要求送往其他医疗机构的,急救人员应当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并要求其确认。患者为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
10、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的或者具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应当由急救医师决定送往相应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第十九条在转运、诊疗过程中,急救人员发现患者有自残、攻击他人或者损毁财物等危险行为的,应当做好自身防护并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对患者采取强制措施并协助运送。第二十条对急危重症患者,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将患者有关情况提前告知拟转运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做好救治准备。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首诊负责制原则,及时完成患者的交接,不得拒绝接收,不得留滞院前急救车辆以及车载设备、设施。患者在接受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一并交由救治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置。第二十二条院前医疗急救病历由医疗机构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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