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规定.docx
《省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省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规定.docx(2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省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省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市、县可参照执行或制定本级规定。第三条本规定中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是指食用畜产品、蜂产品等初级产品和动物尿液的监测,包括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是指为了监督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养殖、屠宰等生产环节中的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畜产品质量安
2、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第四条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计划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督导检查。第五条市、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应执法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部、省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组织落实及相关处置工作。第六条承担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任务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枪测机构”)负责样品检测、结果汇总与分析,并协助抽样地畜牧兽医部门或执法机构实施抽样等工作。第七条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经费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列入财政预算,不得向受检单位收取费用。第二章抽样第八条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畜产品
3、质量安全受检单位数据库,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更新。监督抽检实行抽样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分离。抽样工作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执法机构负责,各检验检测机构协助实施抽样等工作。风险监测抽样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第九条监督抽检受检单位名单由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实施方案从数据库中随机抽取,监测计划有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第十条监督抽检抽样人员组成中,应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对应的执法机构不少于2名持有执法证件的人员参与。与受检单位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第十一条监督抽检的抽样应在养殖、屠宰环节现场进行。养殖环节每个受检单位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2批次。
4、屠宰环节每个样品均要求不同来源,同一检疫合格证视为同一来源,同一来源的样品抽取1批次。第十二条抽样人员在监督抽检抽样前应向受检单位出示相关文件或XX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通知书,以及抽样人员的有效执法证件,并将XX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被抽检单位须知交给受检单位。第十三条抽样人员应完整填写XX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单,其中监督抽检由不少于2名有执法证人员和受检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并加盖抽检单位公章。每次填写一式三份,分别由检验检测机构、受检单位及抽样单位各留存一份。抽样单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检验检测机构按规定样式印制。监督抽检中,负责抽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对应的执法机构应当按照行
5、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要求安排工作人员对抽样过程进行摄像、拍照。第十四条监督抽检抽取的样品应现场封样,并按检测用样和备份用样分别包装。封条经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和被抽检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盖章确认。封条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检验检测机构按规定样式制作。第十五条抽取的样品包装、加封查验无误后,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检验检测机构配合将其在适宜的条件下进行保存、运输,防止变质、损坏。第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按样品市场平均零售价向受检单位现场支付样品补偿费,并索要有效发票。受检单位如无法提供发票的,应填写XX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付费专用单作为报销参考凭证。第十七条受检单位应配合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6、无正当理由,经抽样人员劝说后仍不接受监督抽检的,执法人员应现场填写XX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拒绝抽检认定表,由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和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签字后及时向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被抽检产品按不合格论处。第十八条受检单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抽检:(一)抽样工作内容与提供的抽样相关文件不符的;(二)抽样相关文件不齐全或抽样人员不能出具有效执法证的;(三)监督抽检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少于2名的。第十九条监督抽检由于客观原因导致无样品可抽的,受检单位必须出具书面证明材料,抽样人员应当签字确认,并向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条抽样人员有下列行为的,抽样单位应及时进行调查,并
7、按有关程序规定予以纠正,及时挽回已造成的影响。(一)以其他样品代替受检单位样品;非现场抽样;未完整填写抽样单据导致无法追溯的;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二)由于工作失误,样品丢失或保存和输送样品出现质量问题导致样品无法检测的;(三)利用抽检工作谋取个人利益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检验检测第二十一条检测工作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负责。第二十二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具备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相适应的承检能力、范围、仪器设备、检测人员和管理体系,承检任务所涉及的检验项目必须通过资质认定,并经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第二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遵守检
8、测程序,依法开展工作,保障检测结果真实、准确、可靠。第二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制定有关样品的验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程序,并严格按程序规定执行。备份样品应当在出具报告之日起,合格的保留三个月,不合格的保留六个月。第二十五条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一致,对检测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将检测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第二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监测方案中规定的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
9、进行检测和结果判定,不得擅自更改。第二十七条检测人员在检测过程中应做空白实验和加标回收。检验检测机构对筛查、确证后仍呈不合格的样品,应指派其他检测人员对其进行复检。第二十八条检验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定期考核,持证上岗,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测工作。第二十九条检验检测报告内容必须齐全,检验项目和依据必须清楚,并与监测方案相一致。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楚,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存备查。第三十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结果参与有偿活动的;(二)检验过程出现重大失误、对后续执法造成严重影响的;(三)发现抽样过程不规范等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也未向省畜牧
10、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反映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结果上报第三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要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向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检测结果及分析报告。第三十二条监督抽检检验结果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在完成检验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检测报告一式两份寄送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其转送被抽检单位一份。第三十三条监督抽检检出不合格样品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在检验结束后24小时内将XX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不合格结果通知单(简称问题样品通知单)及检验检测报告以特快专递分别寄送省、市两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其中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1份、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2份。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
11、管部门在收到问题样品通知单等材料后,立即填写XX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不合格结果送达通知单,由负责执法的机构送达被抽检单位,并责令停止销售问题产品。第五章异议的处理与复检第三十四条被抽检单位或个人对监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XX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不合格结果送达通知单之日起5日内,向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第三十五条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经审查,确定有必要复检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原检验检测机构和复检申请人。第三十六条复检工作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非原检验检测机构承担。复检时使用备份样品,复检申请人、抽样人员和原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应同时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省级 畜产品 质量 安全 监测 管理 规定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74474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