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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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三级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与管理,促进我省医疗技术发展,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增强医疗服务能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依据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卫健委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依据卫健委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设定。主要包括二、三级临床科目,部分一级临床科目及少数与临床医学相关的科目。第三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由省卫健委组织专家评审、确认,在本专科领域能代表全省医疗技术和管理水平,在省内具有医疗服务能力强、医疗质量高、管理科学规范等优势,在临床医疗服务体系中处于技术核心地位。省级临床重点专科
2、可作为全省医疗质量管理、人才培养和技术推广的基地。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三级医院。第五条省卫健委负责全省三级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评审、确认、监管工作。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协助省卫健委,根据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负责辖区内三级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申报、建设与监管工作。三级医院负责本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与管理,制定专科建设与发展计划,并组织落实。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必须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保持学术、技术和管理水平的省内先进地位,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并带动本院其它专科及全省本专科共同发展。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省卫健委成立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评
3、审专家库及评审监察组。第七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省卫健委医政处,负责组建评审专家库,并具体组织和实施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评审和管理工作。第八条评审专家库由专业技术专家库和医疗管理专家库组成。第九条专业技术专家库成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良好的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公道正派,对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有较高的积极性;(二)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业务能力,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熟悉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三)受聘于三级医院;(四)担任相应专业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
4、岁,身体健康,能胜任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六)服从办公室评审工作安排。第十条医疗管理专家库成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良好的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公道正派,对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有较高的积极性;(二)有丰富的管理知识、较强的管理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医疗管理经验,熟悉医疗管理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三)受聘于医疗机构,在院级管理岗位工作5年以上;(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五)服从办公室评审工作安排。第十一条专家库成员聘用期为5年。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由委员会终止聘任:(一)经查实违反
5、评审纪律的;(二)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三)技术专家变更与所在单位聘任关系的;(四)管理专家调离医疗机构的;(五)发生重大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六)受刑事处罚或纪律处分的;(七)不服从工作安排的。第十二条评审监察组由省卫健委监察室、相关学会和协会人员组成,负责全程监督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公正、公平。第三章申报第十三条凡经省卫健委评审、确认的三级医院,符合卫健委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规定及当地专科发展规划和方向的二、三级临床专科以及部分一级临床专科、少数与临床医学相关的医学专科,对照XX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自评合格,可以申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第十四条申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必须同时具
6、备以下条件:(一)所在医院为三级医院;(二)能独立并常规开展XX省医院评价标准与细则中本专业一般专科和全部重点专科诊疗技术及项目,整体技术水平处于省内先进行列;(三)具有独立开展与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诊疗技术发展相适应的实验研究能力;(四)学科带头人在国内或省内本专业学术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在专科发展中能起领头作用;(五)人才形成梯队,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职称结构及学历结构比例合理,有一支素质较高的后备人才队伍;(六)具有满足本专科业务需要的设施和设备;(-t)有独立病区,临床科室病床数230张(卫健委或省卫健委制定的专科建设管理规范中有具体要求的,最低床位数从其规定),病床使用率285他具有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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