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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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伤残抚恤管理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和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笫二条本细则适用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
2、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办法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第三条本细则第二条所列人员符合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及有关政策中因战因公致残规定的,可以认定因战因公致残;个人对导致伤残的事件和行为负有过错责任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因战因公致残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第四条伤残抚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主管全市伤残抚恤工作,负责残疾等级评定以及全市各区县(包括各自治县及两江新区、高新区、XX经开区,以下简称“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伤残抚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公布有关评残程序,
3、受理评残材料的申请、初审、核对、报批,组织残情医学鉴定,以及伤残抚恤金、地方优待金标准公布、发放等工作。第二章残疾等级评定基本规则第六条评定残疾等级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超过3年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原致残部位
4、残疾情况变化与原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调整残疾等级的申请应当在上次评定残疾等级1年后提出。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鉴定与原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残疾人员,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以调整其残疾等级级别,对达不到最低评残标准的可以取消其残疾等级。第七条残疾等级的评定,必须依据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医学鉴定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笫八条伤残人员以军人、人民警察或者其他人员不同身份多次致残的,按上述顺序只发给一种证件,并在伤残证件变更栏上注明再次致残的时间和性质,以及合并评残后的等级和性质。致残部位不能合并评残的,可以先对各部位分别进行评残。致
5、残部位等级不同的,以重者定级;两项(含)以上等级相同的,只能晋升一级。多次致残的伤残性质不同的,以等级重者定性。等级相同的,按因战、因公、因病的顺序定性。第九条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残疾等级评定申请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残疾等级评定:(一)需要依据有关部门对相应事件的结论,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二)申请人在尚未进行残情医学鉴定前死亡的;(三)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残疾等级评定难以进行的;(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除前款第二项以外,中止情形消失的,应当恢熨残疾等级评定程序。中止残疾等级评定的时间不计入残疾等级评定的期限。第三章残疾等级申请与评定程序第十条申
6、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下同)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人民警察需提供本单位区县级公安政治部门出具的明确其负伤经过、负伤部位和负伤性质的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户籍地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没有工作单位的或者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地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一条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下列程序办理评残事宜:(一)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报送的有关材料应当及时进行核对,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二)对申
7、请人报送的有关材料审查认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发受理通知书,出具残疾情况医学鉴定介绍信,通知本人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情医学鉴定。(三)收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残疾情况医学鉴XX论意见后,对达到评定残疾等级的,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残疾情况医学鉴XX论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并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评定因战因公条件的,或者经指定医疗卫生机构鉴定达不到评定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
8、的,应当根据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相关规定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评定因战因公条件的,或者经指定医疗卫生机构鉴定达不到评定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XX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申请材料或医疗卫生机构鉴XX论意见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第十二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按下列程序办理评残事宜:(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后,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应当逐级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办理评残时限相应顺延。(二)初审后认为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的,通知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
9、门对申请人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相关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三)对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反馈的公示意见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办理伤残人员证件(调整等级的,在证件变更栏处填写新等级),于公示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四)对不符合评定残疾等级的,填写残疾等级评XX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或者公示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
10、所在单位。并由申请人或所在单位承办人在材料清单上签字确认。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所有材料复印留存。第四章申请残疾等级评定的材料第十三条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供以下真实确切材料:(一)本人书面申请(由申请人签名,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内容包括:本人的真实身份,因战因公负伤时的身份,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及详细经过;(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5张(人民警察须着制式警服);(三)人民警察需提供其本人的人民警察证和公务员登记表的复印件;(四)申请人提交的医疗诊断证明应包括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熨印件及相关检查报告
11、。(五)申请人提交的致残经过证明材料,致残经过证明应包括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执行公务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民事判决书、医疗事故鉴定书等证明材料;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或者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斗争致残证明;统一组织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证明材料;(六)见义勇为致残的应当提交见义勇为批准机关认定决定书原件或夏印件。第十四条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供以下真实确切材料:(一)本人书面申请(由申请人签名,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内容包括:入伍时间,退役时间,负伤时间、地点、部位、详细经过,在部队未评残原因等情况;(二)申请人身份证、居
12、民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5张;(三)申请人提交的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档案记载是指本人档案中所在部队作出的涉及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确切书面记载。职业病致残需提供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记载;医疗事故致残需提供军队后勤卫生机关出具的医疗事故鉴XX论。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原所在部队体系医院出具的能说明致残原因、残疾情况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门诊病历原件、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四)申请人退役军人证件或退役军人登记表复印件一份。第十五条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供以下真实确切材料:(一)本人调整残疾等级书面申请(由
13、申请人签名,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内容包括:原残疾性质、残疾等级,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理由;(二)申请人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5张;(三)申请人伤残证件原件;(四)原批准残疾等级申报、审批等档案材料复印件(由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五)近6个月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及医院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第五章残情医学鉴定第十六条因战、因公负伤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以及退役换证复查残疾等级的残疾情况鉴定由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并由其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14、职业病和精神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指定的承担职业病诊断和精神病医院的医疗卫生机构作出。第十七条残疾等级医学鉴定应当客观、公正。参与鉴定的残情鉴定医疗专家小组成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医学鉴定意见必须经3名以上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成员共同签署,残情鉴XX束后应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书,加盖医疗卫生机构印章,直接发送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由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存入受检人评残档案,不得交受检人自带。第十八条申请人对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作出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残疾等级评定情况告知书或伤残证后60日内向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同
15、意后,附原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再次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最终结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指定医疗卫生机构重新鉴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鉴定意见为最终结论。第六章伤残证件和档案管理第十九条伤残证件的发放种类:(一)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二)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三)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人员在职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
16、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五)其他人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第二十条伤残证件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制作。证件的有效期:15周岁以下为5年,1625周岁为10年,2645周岁为20年,46周岁以上为长期。第二十一条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按下列规定换发、补发证件:(一)证件持有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应当到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书面申请换证、补证,伤残证件遗失的须由本人登报声明作废,自登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的方可提出申请。(二)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将下列材料报
17、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1、伤残人员换证补证审批表一式三份;2、申请补发证件的,需将登报声明作废的报纸剪贴于伤残人员换证补证审批表空白处;3、申请换发证件的,需提供有效期满或损毁的原证;4、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5张。(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后,将新办理的证件逐级下发,由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复印存档后发给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第二十二条伤残人员前往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X门特别行政区、XX地区定居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定居前,应当向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的区县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由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变更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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