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全套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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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第二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统筹、公正公开、高效便民原则,突出问题导向和民生导向。第三条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脸、处置以及复查等工作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第四条省级监督抽杳以及对国家、外省省级移交的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开展结果处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规范。本规范所称省级监督抽查,是指XX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
2、售的产品组织实施抽样、检脸,并进行处理的活动。第五条省级监督抽查分为日常监督抽查和专项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抽杳按照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分批次组织实施;专项监督抽查根据上级部署、舆情信息、突发事件等产品质量监管实际需要,不定期组织实施。第六条省局负责统一管理全省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省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省监督抽查信息。各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县局)负责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并按要求汇总、分析、上报相关工作情况。第二章监督抽查的组织第七条省局根据每年度XX省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制定省级监督抽查年度计划。每年度1月15
3、日前,市县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XX省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内产品提出统筹建议,建议内容应当包括需省级抽杳的产品种类、批次数以及抽查时间等。第八条省级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应当包括本年度省级拟抽查的产品种类和批次数等。开展日常监督抽查时可结合实际工作需要,予以适当调整、增减。省级监督抽查年度计划报市场监管总局备案,并通报各市局。第九条省局根据省级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和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已公布的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可直接采用。第十条省局按照政府采购等有关要求,确定承担省级监督抽查工作的抽样机构、检验机构。抽样机构和检验机构可以为同一技术机构,但其应当建立并严格落实抽检
4、分离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由市县局承担部分抽样工作。第十一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抽查相关工作,应当使用XX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系统。第三章抽样第一节现场抽样第十二条市场监管部门或抽样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随机抽取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随机选派抽样人员。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标准等规定。第十三条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出示XX省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附件1,以下简称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工作证等),告知监督抽查的性质、抽查产品范围和抽样方法等相关信息。受委托执行抽样任务的,还应当出示XX省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
5、托书(附件2)复印件。第十四条抽样前,抽样人员应当查验企业登记信息、相关法定资质以及产品标识等,现场发现涉嫌存在无证无照、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等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的情形的,应当终止抽样,如实填写XX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违法线索报告单(附件3),立即报告省局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县局。第十五条在生产者处抽样,属于委托加工的,被抽样生产者应当出具委托加工合同等证明材料,抽样人员核实为检验合格的待销产品后,再予以抽样。第十六条抽样人员应当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抽样方法进行抽样,并使用XX省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杳抽样单(附件4,以下简称抽样单)详细、准确记录抽样信息,同时对抽样场所
6、、贮存环境、被抽样产品的标识、库存数量、抽样过程等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相关证据材料应当保存两年以上。第十七条抽样单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签字并加盖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公章。因特殊情况不能加盖公章的,应当注明相关情况,双方签字确认。抽样单填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确需更正或者补充的,应当由双方在更正或者补充处以签名、盖章等方式予以确认。第十八条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抽样人员应当依法购买检验样品,备用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和被
7、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签字确认。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拒绝接受抽样:(一)抽样人员无法出具监督抽查通知书、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或抽样人员、抽样单位、受检企业、受检产品等与出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二)样品获取方式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三)要求支付检验费或其他任何费用的;(四)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能够证明同一产品(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在六个月内经上级或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的,但对不合格产品的跟踪抽杳和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抽样的。第二十条因转产、停业、不符合抽样条件等原因致使无法抽样
8、的,抽样人员应当通过查验生产、销售记录,现场查看生产车间、库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实填写XX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杳未抽样情况说明表(附件5),签字确认并加盖抽样单位和被抽样生产者公章,报送省局。因特殊情况不能加盖被抽样生产者公章的,应当注明相关情况。第二十一条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以明显不合理的样品价格等方式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如实填写XX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拒检记录表(附件6),立即报告省局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县局。第二十二条市县局应当积极配合对辖区内生产者、销售者的监督抽查工作,对涉嫌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查处,不得故意推脱或帮助逃避监督抽查。第二节网络抽样第二十三条省局对电子
9、商务经营者销售的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和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时,可以以消费者的名义买样。第二十四条进行网络抽样的,应当记录抽样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等信息。抽样人员应当通过截图、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记录被抽样销售者信息、样品网页展示信息,以及订单信息、支付记录等。第二十五条抽样人员购买的样品应当包括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第二十六条抽样人员收到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记录拆封过程,对寄递包装、样品包装、样品标识、样品寄递情形等进行查验,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并将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携带或者寄递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抽样人员应当根据样品情
10、况填写抽样单,经抽样人员签字并加盖抽样单位公章后,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一并寄送被抽样销售者。抽样机构执行买样任务的,还应当寄送省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第四章检验第二十七条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样品的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以及处理等工作制度。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将样品接收、检验结果等信息录入XX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系统,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第二十八条被抽样产品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等管理的,检验人员应当在检验前核实样品的生产者是否符合相应要求。检验人员发现样品的生产者涉嫌存在无证无照等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的情形的,应当终止检验,立即报告省局,并同时报告涉嫌违法样品的生产者所在地县局。
11、第二十九条检验人员应当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进行检验,如实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保证真实、准确、清晰,不得陨意涂改,并留存备查。第三十条检验过程中,检验机构发现样品部分项目不合格足以判定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当立即出具不合格项目检验报告,报告省局,并同时报告被抽样生产者(标称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市局。第三十一条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并按照有关规定签字、盖章。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还应当出具不合格项目分析报告。第三十二条检验完成后,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将检验报告等有关材料报送省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
12、检验机构还应当同时报送被抽样生产者(标称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市局。不合格涉及省外的,由省局通报相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国家、外省省级移交的监督抽查不合格有关材料,由省局转寄相关市局。第三十三条省局负责将检验结论书面告知被抽样生产者(标称生产者)、销售者。省局应当出具XX省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附件7,以下简称检验结果通知书)并附检验报告等有关材料,及时送达被抽样生产者(标称生产者)、销售者。检验结论为合格的,可以委托检验机构负责将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等有关材料通过EMS邮寄给被抽样生产者(标称生产者)、销售者。第三十四条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机构应当以单位文件的形式向省局
13、报送监督抽杳工作总结,内容主要包括:(一)监督抽查工作概况:包括任务来源、计划完成情况、产品抽查合格率情况等;(二)被抽查产品及行业概况分析;(三)检验工作概况。包括监督抽查依据、重点检验项目、抽查结果总体评价(实物质量合格率、标识合格率等情况)等。对涉及质量安全、重要性能项目不合格的应当重点进行描述;(四)质量分析。对抽查发现的突出问题或存在共性的问题进行重点分析;(五)指导企业整改和提高产品质量的建议等;(六)其他相关材料。第五章异议处理第三十五条省级监督抽查被抽样生产者(标称生产者)、销售者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局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交证明材料。第三十
14、六条省局应当组织抽样机构、检验机构对异议处理申请进行调查核实,抽样机构、检验机构应当对异议处理申请出具书面核查结论,并说明理由。必要时,省局可以组织第三方专家对异议处理申请进行分析研判,形成评估意见。第三十七条标称生产者否认产品为其生产的,省局将相关材料移送标称生产者和被抽样销售者所在地市局,相关市局应当依法组织调查核实并出具书面核查结论。第三十八条省局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作出异议处理结论,并出具XX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通知书(附件8),送达异议申请人,同时抄送相关市局:(一)异议申请逾期、异议申请理由不成立或因检验项目没有重现性、按照标准规定不能复检、样品自然失效等原因而不具备重新检验条件
15、的,维持原检验结论;(二)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等存在问题的,撤销原检验结论,并适时组织重新抽样;(三)需要复检并具备复检条件的,省局应当组织复检,确定符合法定要求的复检机构。第三十九条需要组织复检的,异议申请人应当自收到XX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办理复检手续。原抽样机构、复检机构应当对样品确认、交接过程全程录像。异议申请人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样品或七日内未办理复检手续的,视为放弃复检,维持原检验结论。第四十条省局应当自异议申请人办理复检手续之日起十日内向复检机构下达XX省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夏检委托书(附件9),明确复检时间、复检项目等内容,一般仅对与异议相关
16、的检验项目进行复检。必要时,初检技术机构、异议申请人等相关方可以现场见证复检过程。第四十一条复检机构应当将复检结论及时报送省局,省局出具XX省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杳复检结果通知书(附件10)并附检验报告,送达异议申请人和相关市局。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第六章结果处理第四十二条市县局负责本辖区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者(包括被抽样生产者和标称生产者,下同)、销售者结果处理工作。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由实际经营地市县局负责结果处理工作,需要注册地市县局配合的,应当积极配合。第四十三条除另有规定外,具体负责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的市县局(以下简称结果处理部门),应当自收到
17、检验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下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附件11),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第四十四条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自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查明不合格原因,查清质量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完成整改工作,提出复查申请。第四十五条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确因停业、转产、迁址、自然灾害、破产倒闭等无法完成整改的,应当自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恢复整改条件后,及时按要求进行整改并申请复查。第四十六条结果处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或无法完成整改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复查。不合格产品生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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