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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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第一条为促进科学仪器设备服务大众创新创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精神,完善规范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使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省级以创新券的形式,依托“XX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以下简称“省仪器设备网”),对省内(不含XX市)小微企业使用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供给方会员”)科学仪器设备进行检测、试验、分析等活动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助。第三条对小微企业使用共享科学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省级创新券给予“西部经济隆起带”地区60%补助、其他地区40与补助。同
2、一小微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对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供给方会员,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给予其服务总额30%的后补助。同一供给方会员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第四条各市科技部门是工作执行主体,负责落实和制定本地区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建设本地区开放共享网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网上管理平台”),并与省仪器设备网联网,实现全省共享,互联互通;自主确定入网共享的科学仪器设备范围并纳入网上管理平台;负责小微企业入网审核、创新券使用统计等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拨付等工作。第五条小微企业承诺遵守相关诚信条约,经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以上科技管理部门核准,在省仪器设备网上注册成为
3、用户会员,即可获得使用创新券的资格。第六条拥有政府财政资金购置的科学仪器设备的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事业单位,须在省仪器设备网上注册成为供给方会员,通过所在地县级以上网上管理平台(或省仪器设备网),准确发布仪器设备名称、型号、功能、服务时间、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技术操作员等信息及相关服务条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服务质量。鼓励其他拥有仪器设备的单位加入,注册为供给方会员。第七条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服务平台须按要求开放科学仪器设备,积极为小微企业服务。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将作为省级创新服务平台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第八条用户会员通过网上管理平台(或省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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