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体育工作委员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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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体育工作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搞好学院体育工作,促进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建立和谐社区生活,特成立XX学校体育工作委员会。第二条院体育工作委员会是学校体育工作的审议决策机构。在高校体育课程设置、运动场地规划、工作人员安排、体育竞赛、重大体育器材购置、院代表队训练等重大问题上发挥审议、评定、协调和决策等作用。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三条院体育工作委员会按照教育部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规定,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主任。由与体育工作直接相关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第四条院体育工作委员会设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体育艺术教研室,由教研室主任任办公室主任。第五条院体育工作委员会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其
2、成员因工作调动离开须及时进行补充调整。第六条体育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体育工作委员会主任召集、讨论、研究和审定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第七条体育工作委员会章程细则应与时俱进,每四年修订一次。第三章职责和任务第八条确定学院体育运动会比赛事宜,协调各部门对院运动会的配合。第九条审议运动场地设施建设的科学性,并提出权威性意见。第十条审议院代表队组建的方案,各处室、部门提出的课余、业余体育比赛活动的方案。第十一条督导学院贯彻实施“学生健康标准测评、体育教学评估等工作进展。第四章权利及义务第十二条院体育工作委员会应当就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作出决定、提出建议、意见和回答咨询。每期开学及结束之际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第十三条院体育工作委员会成员应按时参加召集的有关会议,服从决议的调度、安排,服从院体育工作委员会各项工作。第十四条建立院体育工作委员会活动基金,对积极开展体育活动,促进师生健康的部门、人员给予表扬奖励。对长期不履行职责的人员,提出批评。第十五条凡学生成立的体育协会,应报请院体育工作委员会审批备案,并由体育艺术教研室领导和组织其活动。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院体育工作委员会章程下附“工作条例细则。第十七条本章程由院体育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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