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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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学校和学生是敦化法律关系主体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存在着亲密的法律关系。其中小学教化中的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又具有肯定的特别性。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原委是什么法律关系是可以选择的,一是民法上的监护关系,二是教化法上的教化、管理和爱护关系。对于小学中的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中,是处于国家义务教化的范围之内,而不是其他的教化关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基本性质是依据教化法成立的教化关系。其成立的基础,不是依据民法而成立,而是依据教化法而成立,教化法是中小学校与学生发生法律关系基础。学校与学生发生法律关系,不是依据合同,而是依据教化法。这种法律关系的基本性质,属
2、于准教化行政关系,既区分于纯粹的教化行政关系,也区分于民事法律关系,是学校对学生的教化、管理和爱护的法律关系。教化、管理和爱护构成这一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学校对学生有教化、管理的权力,同时对学生有爱护的义务;学生有接受教化接受管理的义务,享有受到爱护的权利。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监护法律关系进行调整,没有准确的法律依据。在认定学校和学生之间的监护法律关系中,有两种理论,一种是自然取得监护权说,即在父母将学生送到学校之后,学校自动取得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权,应当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监护。一种是监护权转移说,认为父母将学生交到学校,父母的监护权就转移到学校,由学校负担未成年学生在学校期间的监护责
3、任。这两种观点都没有准确的法律依据。其一,认定学校在未成年学生入校以后产生监护权,没有任何法律对此作出规定,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这样认定。其二,对学生的监护权的成立,要么是法定,要么是指定,因此没有监护权产生的依据。认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有监护权,既不是法定监护,又不是指定监护,如何认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有监护权其三,监护权转移,须要有转移的手续,即在当事人之间订立监护权转移的合同。这一点,在学校与学生之间,以及学校与学生的父母之间没有这样的合同的,因此认定监护权转移的性质,也没有准确依据。在敦化关系中,发生学校履行教化、管理过错,致使学生受到人身损害,或者损害他人,学校负民事责任。学生在校期间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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