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欠费的成因分析及应对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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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供水欠费的成因分析及应对方法代昌军【序言】由于城市经济结构调整和相当一部分国企的转型,大量下向待业人员,新进城农夫的流淌性,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等特点。给供水企业刚好合理收费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目前供水企业普遍存在当年负债率在20%30%的状况,个别地方负债率已达到当年应收水费的30%50%,严峻影响供水企业资金的正常周转,也影响供水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为保证平安供水不断提高水质埋下隐患,在当前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前提下,欠费问题能否得到合理解决,是关系到供水企业能否实行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双赢的关键问题。【关键词】供水欠费、分析、法律对策一、城市自来水水费拖欠现状及其成因依据中国供水节水
2、报第1748期报道:截止2006年北京自来水集团公司累计被拖欠的自来水水费达2.7亿元,上海自来水集团公司累计被拖欠水费达2亿元,长沙自来水公司累计被拖欠水费达1.8亿元,石家庄自来水公司被拖欠水费上亿元,重庆市、九江市、郴州市自来水公司被拖欠水费均达数千万元之巨,数额之大,令人瞠目。目前中国的供水企业都存在被拖欠数额巨大的水费的事实,水费拖欠已成为制约供水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在近几年水资源费、电费、生产设备修理费用不断上涨,生产运营成本不断提高的状况下,用户拖欠的巨额水费,使供水企业经济状况雪上加霜,严峻影响到正常的生产经营,部分企业因资金掣肘生产经营举步维艰,更谈不上对生产设备进行技
3、术改造。如何及依法、有效、刚好收回用户拖欠的水费已成为各供水企业不得不面共同面对的问题。要依法、有效、刚好回收水费,就不得不对拖欠水费的成因进行探究,只有全面了解分析欠费的多种缘由,才能运用法律手段防范欠费风险,维护供水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供水企业良性发展。造成用户拖欠水费的缘由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的因素,也有客观的因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用户主观上存在对自来水的商品特性相识不到位。由于我国长期实行支配经济体制,供水企业是福利性质的,企业经营形成的亏损有国家财政蜴予补贴,在用户的主观相识中便形成了“水”是社会福利产品的思想,而对“水”的商品属性却视而不见,可以说这种思想在年龄稍长的老
4、年用户中已根深蒂固。殊不知,通过近几年供水企业通过产权改制,已理顺了企业机制,已具备了市场经济主体地位,完全进行市场化运作,实行自我经营、自负盈亏,国家财政对供水企业不再进行任何补贴。自来水作为一种商品,供水企业在向用户供应这一商品时,要支付电费、水资源费、基础建设、制水、输配水、机器设备更新、管网设施维护以及工人工资等一系列成本费用。用户拖欠水费就意味着供水企业失去了进行再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来源,水费拖欠越多,供水企业所须要补贴的运营资金就越大,巨额的运营资金的空缺最终将会导致供水生产运营困难和服务质量下降,而这些都是用户没有相识到的O(二)现行的供水缴费模式让欠费用户有机可乘。水作为一种特殊
5、商品,其产、供、销同时进行,具有持续性,长期以来全国的供水缴费模式均是依据“先用水、后缴费”这一模式进行,由于目前还没有较好的方法解决,这一规则仍是供水企业普遍采纳的模式,这为少数用户在用水后有意拖欠,不按期缴费,拒绝甚至躲避缴费创建了条件。供水企业作为供用水合同的一方,只有先履行供用水合同向用户先供应商品后,才能收到水费,这样对作为双务有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供水企业来说,明显处于被动地位,很简洁造成用户拖欠水费的拖延履行供用水合同的行为发生。据东方新报2004年2月27日报道:长沙市自来水公司的欠费用户清单中,欠费额达100万元以上的用户达34家,其中欠费最多的长沙矿山通用机械厂,竞高达90
6、0多万元。近年来,供水企业也在主动探究用户预付费方式用水,但由于IC卡式智能水表的生产技术还不成熟,存在水表费用高(每只水表约400元左右),用户超预缴水费用水时水表不能自动关闸等缺陷,难以在供水市场中广泛运用,用户预付水费方式也难以推广。(三)供水法规相对滞后,对拖欠水费用户处理较为宽容。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特地法律对城市供水进行规范,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及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对供水经营有规定。在政府制定的法规方面有国务院颁布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建设部联合颁布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方法。相对来讲,城市供水管理方面的法规较少,近年来,为补充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的不足,全国地级
7、以上城市人大或政府相断出台了一些地方性供水管理规定,如四川省人大于2000年制定颁布了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在这些法律、法规中对拖欠水费的用户实施较为宽容的管理,如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方法中第三十条规定“没有正值理由或特殊缘由连续两个月不交水费的,供水企业依据城市供水条例规定暂停供水”。如依据此条规定理解,有正值理由或特殊缘由即可以连续两个月不交水费,而供水企业却不能停水。拖欠水费的用户大多能编造出所谓的正值理由或特殊缘由来躲避惩罚,如“在外出差”、“计量有误”等。同时,连续两个月不交水费的规定,给用户的宽限期相对较长,造成供水企业被拖欠的水费难以刚好回收。可以说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中对供水企业的
8、合法权益爱护还是不够到位。(四)供用水合同签订不规范,为拖欠水费用户躲避法律责任供应了便利。供水水合同的签订事关供水企业和用户双方合法权益,也便于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由于历史缘由,口前全国供水企业与用户的供用水合同的签订率还是处于相当低的水平。可以说90年头以前的用户很少和供水企业签订供用水合同,主要是由于当时供水企业体制多属于事业性,没有完全市场化,对供用水合同作用相识还不到位,缺乏法律意识。2000年以后,随着供水企业逐步市场化经营,对供用水合同也重视起来。但是,由于供水合同签订量大,多数供水企业对90年头用户未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的仍实行总表计量,只和物业公司或相关单位签订供用水合同,这就为
9、总表后个别用户拖欠水费埋下了隐患。在出现总表后个别用户欠费,物业(相关单位)收不起水费的状况下,不停水则损害供水企业合法权益,如停水,供水企业又只能对整个小区(楼房)行使停水权,这样却影响到总表内已缴纳水费用户正常用水的权利,易引发小区用户集体上访,将供水企业置于两难境地。假如起诉,也只能对物业(相关单位)起诉,不能干脆对拖欠水费的用户进行诉讼,这样为拖欠水费用户躲避法律责任供应了便利。同时在合同签订上,个别企业也未充分利用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赐予供水企业的权利。对这些法律没有吃透,导致在签订供用水合同时对用户拖欠水费的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没有充分行使法律赐予的担
10、心抗辩权、合同担保权、以及用户拖欠水费后的代位权、撤销权等。致运用户拖欠水费难以收回,客观上也为用户拖欠水费创建了条件。(五)供水企业行为不规范,为拖欠水费用户供应了借口。供水企业通过近几年体制改革,确立了市场主体地位,在服务看法和服务技能上均有所提升,但是由于供水企业长期处于垄断地位,缺乏真正竞争,在对用户的服务上,还存在诸多不足,个别用户以服务中存在的瑕疵作为拖欠水费的借口。如供水企业从业人员马虎造成的抄表不精确,甚至在没有见到用户水表的状况下对用户用水量进行估抄、坐抄,修理不刚好等,这些行为都导致了供用水双方冲突的不断激化,用户在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之前,便将问题的解决作为缴纳水费的先决条件
11、。二、传统停水催费手段的局限性供水企业巨额拖欠水费的催收工作从来没有停止过,在新催收水费的过程中,各个供水企业也尝试实行了“人性化清欠”、“电话提示”、“上门催收”等多种方式,但均遇到种种难题,效果不甚志向,最终逼上停水收费的老路。然而在稳定压倒一切的新形势下,由于政府干预、供水企业不具备执法权、市政公共用水等问题的干扰,传统的停水催费手段就暴露出其局限性,供水企业在停水催费过程中也普遍感到“水难停,停水难收费”。(一)地方政府为保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实行行政干预。目前供水企业对待欠费用户,一般都是采纳停水方式进行催费,欠费在收不回来后便实行停水,一般中小用户都能在停水后交清水费,但对一些大的企业
12、、居民小区、钉子户、违章用水户等却手足无措,由于自来水的特殊性(水是生命之源无替代产品,不像电、自然气等,无电可点蜡烛,无自然气可用液化气或电代替),一旦停水后反映剧烈,有的用户在停水后不是想方设法交清水费,而是采纳上访、堵路等过激行为,迫使政府部门向供水企业施压复原供水,政府往往遇到这种状况其处理方法都是先复原供水,欠费问题渐渐再解决,一旦复原供水后,供水企业的欠费就没人问,没人管。如此多次后,有的政府部门为省去协调的麻烦还对供水企业在停水方式和停水对象进行限制。诚然按城市供水管理条例规定,供水企业停水必需取得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方可停止供水,但供水行政主管单位(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一般均为
13、当地建设局)作为政府组成部门,当供水企业的利益与保平安、稳定、构建和谐、平静上访等事情有冲突的时候,那就先牺牲的是供水企业的利益了。据调查,这种现象在各地供水企业中均普遍存在,供水企业不准停水催费养成了这些用户用水不缴费的习惯,而这些又是用水大户,欠费越来越多,最终变成了交不起,要不I可,导致供水企业年年有欠费,年年欠费要不回。(二)制度不健全,供水企业停水催费地位尴尬。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城乡二元结构的进一步破解,城市化进程加快,自来水行业普遍呈出现“供水规模扩大,技术档次升级,管理水平提高”的良好势头。然而由于供水的行业特殊性“高度垄断,缺乏竞争,信息封
14、闭,制度落后”等为供水企业的健康发展带来肯定的制约。纵观自来水事业的发展历史,有关供水方面的法律建设经验了从简洁到丰富,从企业自身管理行为到政府执法行为的发展过程,上世纪5080年头中期,一些供水企业以企业名义出台了各种管理规则、规定,8090年头初,很多地方政府终止了企业发布用水规定的行为,继而以地方政府文件形式出台了一些关于自来水市场的供用水管理方法(如巴中在80年头中期依据县政府87年44号文件出台的巴中县供水章程),明确了政府、供水企业、用户的责任权利。从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合理性和规章内容的公允性来看,较前一个时期有了很大进步,然而这两个时期的执法主体事实上仍旧是供水企业,另外各个地方
15、政府制定的供水法规,政策标准不统一,对某些问题说明也不尽相同,由于是供水企业执行,加上行业垄断的性质并没有影响水费的回收。90年头,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工作启动,一大批能够适应市场经济改变的企业站稳脚跟并快速发展,与此同时,由企业停产、破产、职工下岗、停止福利分房、三角债等问题接踵而来,这对水费回收工作来说是始料不及的,在这关键时刻,国务院于1994年发布城市供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记着我国城市供水工作进入了法制管理的阶段,该条例明确规定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供水管理的执法主体,对供水和用水双方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体现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对称,具有很强的权威性、统一性和行业性,特殊是关于用户按时
16、缴纳水费的问题,逾期不缴可处滞纳金等首次以法规形式明确下来。然而,虽然条例明确了建设行政主管部作为供水管理的执法主体,但执法主体不行能长期泡在供水一线,而长期泡在供水市场一线的且又利益攸关的供水企业,又不具备执法资格,导致供水企业在按条例停水催费或处理违章用水行为时,往往用水户一句,”请亮出你的执法证件”时,陷入尴尬境地,并出现新的冲突冲突。(三)市政公益用水,供水企业有费难收,有水难停。城市供水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供水事业干脆关系到广阔人民生活的正常次序。长期以来由于供水企业在社会中基础性、社会性、公益性的特殊地位,供水企业与政府之间存在很深的特殊依靠关系,一方面供水企业在供水资源,建
17、设投资,地方政策水价调整、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等诸多方面对政府有极大的依靠性,另一方面,政府在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中,对供水企业除了正常的平安优质供水和高品质的服务要求外,在城市建设管理、绿化、美化、亮化等很多问题的处理上,给供水企业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如城市市政、园林、消防、绿化等公共设施用水从不限制,既不装表计量也不付费,严峻影响供水企业的经济效益,以一个四川省内二级城市为例,每年市政公益用水(含消防)约80万m,按平均水价,1.80元/W计算,一年尽为社会作贡献1440000元。对一个供水量仅为5万m7日供水企业而言,这是一笔不小的数字,而当供水企业向相关市政公益单位收取水费时,回答的往往是政府
18、在该部门年初部门预算中没有设立水费支出这一项,无钱可付,供水企业对这些市政公益单位又不能停水催费(也没有手段能停水催费,因为这些公益单位的取水就在遍布大街的城市消防栓上,而供水企业又不行能对城市消防栓停水,造成有水难停的局面),往往只有默认了之。三、供水企业应运用法律手段回收欠费从以上看出,供水企业利用停水方式进行催收欠费,进行市场管理显示出局限性,管理手段的滞后性,不能适应供水市场改变和管理用水市场的须要,在爱护自身利益不受损害的方法和措施上,须要突破,找寻新的方法和有效途径满意管理的须要。运用法律手段爱护自己,管理用水市场是除停水方式以外的另一重要手段,主要表现在法律手段具有事前预防,事中
19、限制,事后挽救的全方位爱护作用,而停水方式只是事后的,简洁受到政府干预和用户拒交水费的抵制,如走法律途径,由于有司法机关的介入,就能解除一些不必要的干扰,用户不交水费,司法机关就可利用法律手段从其财务,银行账户上冻结,扣押等方式强制执行,使欠费者相识到欠水费不是方法,没有出路。虽然法律手段在管理用水市场及爱护企业利益上有很多优势作用,但由于以下缘由,往往不能被供水企业重视:一是供水企业用停水方式催费,运用十几年,似乎不走法律途径也能过得去;二是国家在立法上对供水企业的爱护不够,没有特地的法律象供电那样维护自己的权益,义正词严;三是由于我国法制环境不好,诉讼难,赢讼难,执行更难,付出了诉讼成本,
20、好不简洁胜诉,欠费执行不回来等于没赢,也就是民间常说的,赢了官司,输了钱。为此通过笔者多年在供水行业的工作的阅历,供水企业应用法律手段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好自身权益爱护工作:(一)事前预防,做好供用水合同的签订工作。用水人拖欠水费行为的持续存在甚至影响到了供水企业的正常生产,无论供水企业实行停水收费还是诉讼收费都是事后补救。要防患于未然,提早预防个别用户的恶意拖欠水费行为,就须要供水企业在供水之前签订好供用水合同。可以说供用水合同是供水企业管理用水市场,运用水市场走向正规化,取得主动权的基础工作。城市供用水合同(示范文本)是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规范城市供用水依据合同法制定的,有利于双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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