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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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规范本全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办法、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对象为户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2、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办法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第三条本细则第二条所列人员符合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及有关政策中因战因公致残规定的,可以认定因战因公致残;个人对导致伤残的事件和行为负有过错责任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因战因公致残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第四条伤残抚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公布有关评残程序和抚恤金标准。第二章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第五条评定残疾等级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3、3年内提出申请;属于调整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1年后提出申请。第六条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本细则第二条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上报以下材料:(一)个人书面评残申请(由申请人签名,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内容包括:本人身份、因战因公负伤时的身份、负伤时间和地点、负伤部位及详细经过;(二)属于执行公务的,需提供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执行公务证明;(三)申请人所在县级以上单位以正式文件出具的书面意见(没有工作单位的不用提供);(四)致残经过证明材料,包括相关的调解协议书、法院判决书等证明材料。因交通事故负伤致残的,应当
4、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因职业病致残的,应当提供治疗职业病期间有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因医疗事故致残的,应当提供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XX论;(五)因战因公负伤时的身份证明。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应当由其主管部门提供公务员登记表,同时提供人民警察证、警衔审批表等能证明其身份的其他材料;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须有团级以上部队(含预备役部队)或者县级以上军事机关出具的负伤证明以及统一组织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等证明材料;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
5、行斗争致残的人员,须有县级以上政法或者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能说明申请人身份及负伤时间、地点、负伤部位、详细经过的证明材料,并同时报送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所作的讯问笔录和法院判决书等材料;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须有县级以上政法或者公安机关以及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能说明申请人身份及负伤时间、地点、负伤部位、详细经过的证明材料;(六)现场见证人提供的旁证材料。应当提供2名以上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证明材料(内容包括申请人因战因公负伤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和见证人身份)。因客观条件没有见证人在场的,申请人作书面说明后,不用提供旁证材料。(
6、七)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查报告等医疗诊断证明材料;(八)申请人二寸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一张(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复印件一份;(九)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填写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一式四份(自治区、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时需提交),每份贴申请人二寸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用A4纸正反两面打印;(十)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受理通知书(自治区、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时需提交)。第七条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办法,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
7、当上报以下材料:(一)个人书面评残申请(由申请人签名,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内容包括:入伍时间、退役时间,负伤时间和地点、负伤部位、详细经过以及在部队未评残原因等情况;(二)申请人所在县级以上单位以正式文件出具的书面意见(没有工作单位的不用提供);(三)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个人保管的原始医疗证明一律提供原件)。档案记载是指本人档案中所在部队作出的涉及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确切书面记载;职业病致残需提供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记载;医疗事故致残需提供军队后勤卫生机关出具的医疗事故鉴XX论;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原所在部队体系医院出具的能说明致残原
8、因、残疾情况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门诊病历原件、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四)退役军人证件(退役军人登记表)复印件(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验原件);(五)申请人二寸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一张,身份证或者户口算复印件一份;(六)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填写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一式四份(自治区、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时需提交),每份贴申请人二寸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用A4纸正反两面打印;(七)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受理通知书(自治区、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时需提交)。第八条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
9、对达不到最低评残标准的可以取消其残疾等级,收回伤残证件。申请人不得以与原残疾部位无关的残(病)情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上报以下材料:(一)个人调整残疾等级书面申请(由申请人签名,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说明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理由;(二)原评定残疾等级申报、审批等档案材料;(三)残疾人员证件原件;(四)近6个月内原致残部位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及医院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五)申请人二寸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一张,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六)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填写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自治区、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时需提交)一式四份,每份贴申请人二寸近期
10、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用A4纸正反两面打印;(七)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受理通知书(自治区、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时需提交)。第九条申请评定残疾等级材料须真实、完备、有效。使用复印件的,应由提供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材料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名。申请人应对其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必要时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进行复核或者组织调查。评残材料必须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逐级报送,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报送、接收应有登记手续。申报材料中姓名不一致的,须提供户口簿等相应证明材料;其他内容相互不一致的,由造成差错方更正并加盖公章。第三章残疾等级评定申请报批程序笫十条申请
11、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审查评残申请,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没有工作单位的或者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一条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下列程序办理评残事宜:(一)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填写补充材料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齐和完善相关材料。(二)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
12、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审核,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残情鉴定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三)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到残疾情况医学鉴定意见后,对达到评定或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残疾情况医学鉴定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13、一并上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补评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应当根据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相关规定,于收到申请材料或残疾情况医学鉴定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对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新评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XX果告知书,于收到申请材料或残疾情况医学鉴定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或者所在单位。第十二条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下列程序办
14、理评残事宜:(一)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送的认为符合因战因公条件的申报材料,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反馈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二)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送的有关材料后,应当XX医疗机构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检查鉴定,医疗专家小组出具鉴定意见后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三)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送的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审查后,认为符合评定残疾等级的,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送自治区退役军
15、人事务厅。对不符合条件的,属于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应当根据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相关规定,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属于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填写残疾等级评XX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所在单位。第十三条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评残事宜:(一)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填写补充材料通知书逐级通知申请人补齐和完善相关材料,办理评残时限相应顺延。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XX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
16、料,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所在单位。(二)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于公示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公示书副本和对公示结果的书面意见逐级上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对调整残疾等级的应当将申请人持有的伤残人员证件一并上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对公
17、示意见进行审核,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并办理伤残人员证件(调整残疾等级的,在证件变更栏处填写新等级),于公示结束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或所在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XX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或者公示结束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第四章残疾等级鉴定机构和残疾情况医学鉴定第十四条自治区、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XX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残情医学检杳鉴定,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应具有所在学科副主任医师(或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相关知识。残疾情况医学鉴定时,在指定的二级
18、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陨机抽选专家库中3名或5名专家组成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对鉴定难度大、分歧意见较大、存在疑难复杂问题的残疾情况,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应当挑选不同医疗卫生机构的专家组成专题会商小组进行会商论证,并形成最终鉴定意见。第十五条残疾等级由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鉴定意见评定。第十六条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在退役军人事务、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医疗卫生行业规范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进行残疾情况医学检杳并出具鉴定意见。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鉴定意见由小组成员共同签名确认,小组成员意见有分歧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医疗机构审核后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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