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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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规范交易场所经营活动,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全省交易场所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XX省地方金融办法、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依法开展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交易场所是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交易机会并有序开展交易活动的平台,具有较强的
2、社会性和公开性。其中,权益类交易市场从事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业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为新型资本要素有序顺畅流转提供交易及配套服务;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从事大宗商品实物、仓单以及非标准化的远期合约、互换合约、期权合约等场外衍生品交易,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现代化的采购和配售服务。在XX省辖区内设立交易场所,从事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大宗商品类现货交易场所,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全省交易场所开展权益类
3、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审批、监督管理和统计监测等工作,拟定交易场所业务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XX省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维护交易场所运行秩序。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部门,负责按要求做好交易场所业务许可辅导、日常监督检查和统计监测等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调市有关部门落实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省级、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统称为监管部门。第四条交易场所负责组织和管理经批准的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活动,应当建立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提供交易的适用场所和设施,保证交易场所的合规稳定
4、运行,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第五条交易场所同时依法依规接受有关交易业务的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坚持合规运营,有效防范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第二章申请、变更和终止第六条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按照“服务实体、控制总量、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统筹规划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制定交易场所的品种结构规划和业务审查标准,审慎批准交易场所开展交易业务,审慎批设交易场所,原则上一个类别一家。第七条交易场所开展权益类交易或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应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取得交易业务许可。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前,应提请省政府书面征求国家有关部门意见
5、。第八条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交易业务许可证件的颁发和管理。交易业务许可分为两类,即权益类交易业务许可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许可。原则上一家交易场所只能申请开展其中一类交易业务。交易业务许可证件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营业地址(住所)、业务许可证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颁发日期、许可证编号。交易业务许可证件有效期为3年。第九条交易场所开展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XX:(一)已经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且具有法人资格;(二)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三)主要出
6、资人为法人,经营相关业务3年以上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出资人财务状况良好,主要出资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且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五)交易品种明确;(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良好诚信记录;(七)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范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交易场所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制定公司章程,建立健全”三会一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控机制。第十一条交易场所的出资应真实合法,出资人应以自有资金入股,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九条所称的主要出资人是指申请人的控
7、股股东及持股比例在10%(含)以上的出资人。经营相关业务是指主要出资人所经营的主要业务与交易场所拟开展的交易业务有一定联系,或在相关行业具有较强影响力和知名度。第十三条权益类交易市场交易品种应具备范围明确、资源充足、权属清晰等条件;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交易品种应具备现货市场基础良好、易于分级管理和储存运输、有一定价格波动等条件,一般为广泛应用于生产和消费的能源商品、基础原材料和农副产品。第十四条交易场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从业经验和必要的经营管理能力,且近3年内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交易场所半数以上的董事和监事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
8、事金融或交易场所工作3年以上;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从事金融或交易场所工作3年以上。第十五条交易场所申请开展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书面申请文件,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组织结构设置,拟申请业务类型、交易品种、交易模式,功能定位等;(二)交易场所开展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法人章程;(五)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七)出资人出资入股决议、自有资金证明、最近两年审计报告等
9、;(八)股东法定代表人以及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信用记录和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九)业务操作规范,应包括登记结算规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交易资金存管制度,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另需提供交收规则、仓储管理制度;(十)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十一)交易信息系统软硬件建设方案;(十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第十六条交易场所申请材料可由所在地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核实辅导后,报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决定批准的,出具批准文件,颁发交易业务许可证件,并予以公告;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交易场所名称中应当
10、使用“交易中心”或“交易所”字样。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八条交易场所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依法办理变更:(一)名称、住所、注册资本、交易品种、交易模式、法定代表人变更;(二)分立、合并或解散。第十九条交易场所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变更后的事项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一)修改法人章程;(二)修改业务操作规范;(三)变更股权结构;(四)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变更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六)更换新的交易信息系统软硬件。交易场所变更事
11、项涉及交易业务许可证件载明内容的,同时申请换发交易业务许可证件;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换发交易业务许可证件。第二十条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省外交易场所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交易场所交易业务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第二十二条交易场所交易业务许可有效期内,主动申请注销业务许可的,可向所在地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由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注销业务许可并公示。第二十三条交易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
12、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法人依法终止的;(三)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交易场所注销业务许可的,应告知交易主体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妥善处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其他资产,结清交易业务。交易场所被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注销交易业务许可的,不得从事相关交易场所交易业务,并自收到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关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取消名称中“交易中心”“交易所”字样、核减经营范围中的交易业务。第三章经营管理第二十四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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