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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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肇庆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2024年1月26H肇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公布自2024年3月1H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代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县(市)中心城区和镇(乡、街道)镇区范围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逑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二)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
2、限不拆除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屈于违法建设行为的继续状态。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依照建设当时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认定。第四条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遵循统一领导、局地管理、源头控制、依法处理、协调联动、综合治理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统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杳处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经费,并将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3、组织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综合协调机制,指导协调下列事项:(一)定期听取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关于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情况的汇报:(一)针对实际情况提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意见和要求;(三)指导、协调解决本地区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过程中的主要困难和突出问题,督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四)指导、协调违法建设集中清拆行动、存在较大执法困难的逑法建设强制拆除行动和涉及多部门工作职责的违法建设事项:(五)督促、协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与违法建设杳处部门之
4、间建立信息共享:(六)指导、协调涉及控制和查处逑法建设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度,严格控制新增违法建设,对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工作进行动态监督管理。确保实现对违法建设及时发现、及时控制、及时拆除的治理目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不履行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属地管理职责或者组织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不力的进行督办,并依法对其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贲任追究。第八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机构)按照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工作要求和政府规定的
5、职责分工负责本辐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定职权或者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以上负贲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单位,本办法统称为违法建设查处部门。第九条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消防救援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协助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城乡规划和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社会公众遵守城乡规划管理的法律意识。第十一条市、
6、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投诉、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违法建设查处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为其保密。第二章违法建设巡杳和控制第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网格化监督管理机制,建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参与的违法建设日常巡查制度,明确职贲分工、监管区域、巡台时段、巡杳市点、管理员任人及具体措施等,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或者其他显著地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载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主要内容和图件。自然资源部门在
7、日常管理中发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按照规定进行规划公告,或者规划公告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依法处理。第十四条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文化广电旅游体育、R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违法建设,依法可以采取措施制止、处理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违法建设查处部门;不屈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发现违法建设之I起3个工作日内将情况书面告知违法建设查处部门: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告知逑法建设查处部门。第十五条居(村)民委员会在辖区范围内发现在建逑法建设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在3个工作H内书面报告违法建设查处部门,并协助做
8、好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第十六条物业服务电位应当建立装饰装修申报登记制度,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加强服务区域内的口常巡查,发现在建违法建设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违法建设查处部门。第十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市政建设工程,依法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依法无需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除外;对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批准文件的建设工程,依法不得受理或者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依照规定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
9、可证或者提供临时建设批准文件的除外: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依法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商品房屋出租进行登记备案时,应当依法杳验不动产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屈证明,无合法权属证明的依法不予登记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被认定为逑法建设的建筑物,依法不得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第十八条违法建设查处部门发现违法建设涉及电梯安装使用的,应当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其依职责核查处理。第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应当依法查验房屋是否符合规划以及房屋完成竣工验收的材料,房屋不符合规划或者没有办理房屋竣工验收手续的,依法不得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第二十条相关行政
10、管理部门根据违法建设查处部门或其他执法机关提供的信息,发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属于违法建设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经认定为违法建设的,违法建设查处部门可以书面告知违法建设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居(三)民委员会,同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第二十一条违法建设项目依法补办手续或采取改正措施等消除违法状态的,违法建设查处部门应当在违法状态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相关部门或单位。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相关单位应当遵守建设工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设计单位不得违反城乡规划编制设计文件;(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
11、况下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依照建设工程和城乡规划管理规定无需领取相关许可证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三条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在预售、销售商品房时不得采取赠送属于公共空间的使用面积,设置与规划许可不一致的样板房,以及通过制作展示与规划设计不符的手册、模型、标语等方式,诱导他人进行违法建设。第二十四条供水、供电、燃气单位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供水、供电、供气H常管理,及时处理擅自接水、接电、接气行为。第三章违法建设认定和杳处第二十五条违法建设杳处部门在发现涉嫌违法建设后,对于能否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城乡规划实施造成的影响难以定性或者案件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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