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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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江西省生态环境厅2024年8月目录一、宜春市相关企业偷排废水造成锦江水质鸵浓度异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二、宜春市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非法排污致周边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三、南昌市某医院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异常排放废水污染环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四、南昌市某企业非法排放烷烧废水致东阳港水体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五、九江市某运输公司重型半挂车罐体破裂柴油泄漏致港渠水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案六、九江市某矿产资源再生有限公司利用雨水口直排废水污染环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七、赣州市某企业违法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八、上饶市李某某等人跨省非
2、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九、新余市某矿产品厂大量扬尘造成矿山林地和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十、赣江新区艾某某非法占用图斑林地致森林破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一、宜春市相关企业偷排废水造成锦江水质花浓度异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一)案情简介2022年11月,宜春市锦江流域发生水质铉浓度异常事件,造成锦江干流沿线3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钻浓度超标,并威胁下游赣江水质安全。事发后,省市县三级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生态环境部派工作组赴现场进行指导,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第一时间赴现场开展应急调查工作。经过调查发现,导致该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宜春市宜丰工业园江西某材料有限公司通过私自安装
3、PE管偷排含钻污染物,工业园内包括江西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内的其他涉钻企业对事件发生亦有一定影响。宜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2月4日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在2022年12月6日委托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鉴定机构通过现场勘查、资料收集、走访座谈、监测分析等方式,对受影响河段地表水、沉积物、水生态系统开展了损害确认、因果关系分析和损害量化。经评估,本次事件对河流浮游植物、浮游动物群落结构的影响范围为耶溪河宜丰工业园污水厂排口下游20m河段,影响主要体现为浮游植物细胞密闭、浮游动物丰度降低。事件对锦江、赣江干流水生生物群落结构造成的影响较小,受损的地表水
4、、沉积物和水生生物群落结构在事件发生后9个月(丰水期)已基本消除。经评估,本次事件未造成期间功能损失和永久性功能损失,应急监测费用179.76万元,鉴定评估费用166万元,污染处置费用73.12万元,保障工程费用、组织指挥及后勤保障费用314.18万元,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共计733.06万元。(二)磋商结果2023年6月27日,在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出具第一期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后,宜春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法院、检察院、宜丰县政府、赔偿义务人等召开了预磋商会议,对损害事实认定、赔偿义务人责任划分、履行责任等进行了协商确认。2023年12月20日,在第二期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出具后,市生态环境
5、局邀请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宜春市法院、市检察院等单位,与赔偿义务人召开了磋商会议。两个赔偿义务人同意担负起应尽的赔偿责任,支付损害赔偿金额733.06万元,并自愿担负越应尽的社会责任,于2024年6月30日前在事发地宜丰县出资230万元,以供公共性质的综合性警示教育基地建设,同时自愿向南昌市支付40万元用于生态环境公共宣传。2024年1月10日,宜春市生态环境局同赔偿义务人共同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损害赔偿司法确认,市中院通过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征求了相关人大代表、基层群众等方面意见,并于2024年3月1日出具了司法确认裁定书。磋商后,赔偿义务人制定了宜丰县生态文明警示教育基地
6、方案,经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准备建设生态文明警示教育基地:一是在宜丰县升级改造现有的宜丰县生态环境展示馆,增设警示教育模块;二是在宜丰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荒坡地上进行植被复绿、栽种绿植等生态修复工作;三是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升级改造现有的供水系统设备,提升饮用水监测、治理等能力。目前,已在宜丰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荒坡地上进行了复绿,另外两项修夏措施正在进行中。(三)经验与启示一是环境执法与环境司法相融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及时锁定证据,确认违法事实。法院、检察院和法律顾问全程关注跟踪损害评估鉴定,全程参与损害磋商,提供指导,为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提供
7、合法性依据。生态环境部门主动申请司法确认,确定磋商协议法律效力,并在司法确认过程中引入听证,充分征求人大、社区等多方意见,促进执法司法联动统一。二是应急处置与损害赔偿同进行。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省生态环境厅第一时间指导进行应急处置,同步启动损害赔偿,并指定宜春市作为赔偿权利人同步开展索赔工作。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第一时间介入开展损害调查,为及时应急处置、确认损害、收集资料、进行鉴定评估创造有利条件。三是提前磋商与明晰责任减纠纷。由于该案件涉及多个主体,且事件影响大,因此,通过事先预磋商,提前和赔偿义务人进行协商,明晰损害赔偿责任和社会责任,提前进行释法说理,避免最终磋商受阻,同时让赔偿义
8、务人提前准备损害赔偿事宜。四是生杰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根据鉴定评估报告,由于该事件未造成锦江流域期间功能损失和永久性功能损失,受损的地表水、沉积物和水生生物群落结构在事件发生后9个月(丰水期)已基本消除,赔偿义务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仅支付了应急处置阶段的各种费用。但是,考虑到该事件所造成的重大社会影响,为了警示当地企业,赔偿义务人同意自愿承担社会责任,出资建设警示教育基地,以案示警,以案为鉴。同时考虑到上下游的统一性,赔偿义务人也自愿向南昌市支付生态环境宣传费用,以达到赔偿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二、宜春市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非法排污致周边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一)案情简介202
9、2年10月12日,宜春市袁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宜春市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二期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二期项目云母生产线脱硫脱硝循环水池废水通过渗坑渗漏外溢至厂区雨水总排口。执法人员现场对企业多处外溢渗漏点位进行取样送检,经检测,结果显示脱硫脱硝循环池旁渗坑外溢废水氟化物浓度135mg1.,铉浓度0.132mg1.;雨水总排口上游收集池点位氟化物浓度17.4mg1.,铉浓度0.0358mg1.氟化物浓度远超过地表水三类标准1.Omg/1.限值,鸵浓度分别超过无机化工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0.005mg1.)的25.4倍和6.16倍。该企业通过渗坑非法排污的行为,已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涉嫌污染环
10、境罪,宜春市袁州生态环境局第一时间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同时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经鉴定评估,该企业利用渗坑非法排污,导致该企业二期项目云母生产线脱硫脱硝循环水池周边土壤与地下水受到环境污染损害,经计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费用为469.52万元。(二)磋商结果2023年5月29日,宜春市袁州生态环境局与宜春市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会上双方就生态环境修复的方式、修复期限、修复费用等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赔偿磋商协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费用共计469.52万元。磋商协议签订后,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赔偿责任,目前,该案污染场地土壤替代性修复已通过专家验收。(三)
11、经验与启示一是开展替代修复。该案件中受污染地块为该企业二期项目云母生产线脱硫脱硝循环水池周边土壤,因在生产厂区,且企业目前仍在生产经营,故不适宜在原受损区域进行土壤修复。为督促企业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兼顾社会效益,经执法人员与司法鉴定中心专家反复考量和多次现场踏勘,最终选择在企业附近的李家坊、渥江中学等8个点位,采用植被复绿、修建挡土墙、安装节能路灯等方式实行异地替代性生态修复。地下水修复则采用了抽出处理+监测自然衰减技术,整个工程预计需要10年完成。二是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等媒体,积极宣传办案经验,发表的稿件宜春袁州区探索异地替代性修复在中国环境报等平台广泛宣传,积极向企业和
12、村民宣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修复等名词,让更多企业和群众认识到破坏生态环境的后果,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深入人心。三是引入法治力量。为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更加合法、规范,在调查、审理、磋商等环节邀请法律顾问参与,对案件固定证据、适用法律条款、磋商协议等方面提出专业法律意见。四是联动行政司法。宜春市袁州生态环境局邀请检察院全程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并建议将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作为量刑情节。三、南昌市某医院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异常排放废水污染环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一)案情简介2022年9月22日22时许,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新建大队执法人员在执行
13、全市环保“零点行动”执法检查中,发现南昌市新建区某医院的污水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废水总排口有水排出。经执法人员现场勘查,发现该院污水处理站连接爆气设备的电源线掉落于电源箱下方,处于分离状态,线头有烧灼痕迹。另配套的二氧化氮发生器(消毒装置)调节装置抽取药物有时吸附力不够,存在断续抽取加药的情况,配置的备用消毒加药泵未见投入使用,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了运行相关记录,该运行记录的时间登记显示在9月1日,之后无相关运行信息,且设施发生故障停运后负责人未向院方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对此,执法人员申请委托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南昌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新建实验室对该院废水总排放口排出的废水进行取样检测。经提供的
14、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该院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多项污染物排放值超过了医疗机构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限值。2023年4月27日,南昌市新建生态环境局委托江西省核工业地质局测试研究中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超标废水外排违法行为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通过损害调查因果关系确认,生态环境损害实物量化,最终鉴定评估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共计为8.1278万元。(二)磋商结果2023年9月27日,南昌市新建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经磋商确认,由赔偿义务人承担此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8.1278万元,并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缴纳,积极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三)经验与启示一是严格行政执法
15、,坚守法律原则底线。严格行政执法是保障该案顺利办理的关键环节,执法人员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进行操作,坚守原则底线,保持独立思考和判断能力,不因其是省级医疗机构带来的压力而受影响,始终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放在首位,以公正、客观的态度对待该案,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二是强化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守法意识。涉案单位环保意识淡薄,对污染防治工作不重视,日常环境管理松懈,单位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在污染防治设施出现故障的情况下,不报告,不处理,听之任之,最终导致环境违法。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向该单位耐心细致地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向其强调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使其充分认识到了自身
16、的错误和事件的严重性,增强了环保意识,提高了对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视程度。三是赔偿处罚结合,彰显行政执法力度。在处理该案时,采取了赔罚结合的方式,实现了惩处与教育效果叠加。既给予经济赔偿,又进行行政处罚,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威慑力,防止类似行为的再次发生。通过对涉事单位同步开展处罚、移送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现了“一案三查二对其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置30.1万元,公安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实施了15天行政拘留,追究其8.1278万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方式有利于保证生态环境损害证据的完整性,也可避免多次补充调查增加负担,提升了办案质量和效率。同时,通
17、过严厉的处罚,彰显了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力度。四是加强警示教育,提升企业环保意识。通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追偿,引导企事业单位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筑牢思想防线,提高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违法成本,促进形成“环境有价,损害赔偿”的社会氛围,做到重点打击,树立典型,起到“打击一起,警示一片”的震慑效果。四、南昌市某企业非法排放烷烧废水致东阳港水体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一)案情简介2023年7月3日,接群众举报,反映东阳港水面存在大量油污、死鱼并伴有刺鼻气味。经排查溯源,发现安义县某企业使用非固定式软管对副产品进行油水分离作业时,因管理不善、粗心大意导致8.18吨副产品通过雨水排口违法排放。经现场采样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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