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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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吕梁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改革和规范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局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使用机关财政性预算资金或部门自筹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产品、办公设备、家具等。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如保险、租赁、卬刷等。
2、第三条机关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干扰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第四条按相关规定应当纳入政府和行业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由机关规划财务科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没有纳入政府和行业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由规划财务科按本办法组织实施。第五条机关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凡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由规划财务科会同办公室组织实施;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由规划财务科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遵循保证质量,注重效益,满足需要,提高效率的精神组织实施。第六条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的采购
3、项目,必须通过规划财务科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科学论证,并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第七条机关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中,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本办法中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本办法中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章组织机构及职贲第卜条机关成立的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是机关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领导小组成员由局领导和市纪委监委派驻
4、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规划财务科、基金监管科(内审机构)及相关中心或科室的负贲人组成。主要职责如下:(一)领导机关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二)审查批准机关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三)研究决定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四)对采购及招标投标承办单位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五)定期向党组会汇报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第十一条规划财务科是负贲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机关有关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规堂制度:(-.)接受项目承办单位的采购申请,审核项目承办单位起草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招标及竞争性谈判等文件,
5、确定采购方式;(三)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有关项目的招标:(四)组织机关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的采购活动;(五)负货组织对中标、成交候选人的考察;(六)对采购及招标投标相关文件材料进行整理归档;(七)对成交供应商的履约表现进行反馈;(八)完成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二条办公室会同政策法规科负责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技术性等事项。主要职责如下:(一)按照采购及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做好采购及招标前期的项目立项、方案设计等准备工作;(二)机关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下同)的
6、项目;(三)行政办公、后勤等设备设施的采购,货物、服务单项或批量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四)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五)依照有关规定,必须实行集中采购的其他项目。第四章采购方式第十四条机关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采购方式:(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一般不少于3家的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三)竞争性谈判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
7、方式:(四)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某一特定的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六)询价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第十五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采购项目,其采购方式由机关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一)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由机关招
8、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二)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由规划财务科按以下原则确定:1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 .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致性或者满足服务配套的要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4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形。(三)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办确定按询价的方式采购。第十六条凡属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由规划财务科参照本办法确定采购方式,自行组织采购,并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备案。第五章工作程序第十七条采用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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