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时代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攻坚行动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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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新时代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攻坚行动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扎实推进我市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省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皖政(2022)54号)、市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关于促进全市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实施“腾笼换鸟”工程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桐办发(2021)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对标进军“全省十强”的产业发展和空间布局
2、,对标省内第一方阵、县域龙头的产业用地绩效,对标宁国、广德县域产业空间治理,坚持“亩均论英雄”“效益论英雄”“能耗论英雄”“环境论英雄”,提升单位土地的经济承载容量和产出水平,实现产业用地更集约、更高效、更可持续的高质量利用。第三条坚持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原则。全市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清理认定和处置必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既要依法依规,又要尊重历史,充分考虑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全面清理、不留盲区原则。对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省城镇低效建设用地调查技术要点,聘请第三方技术力量,集发改、资规、科经、税务、应急、生态环境、招商、市场监管等多部门数据,对全市所有
3、产业用地进行全面清理,对照标准自动生成闲置、低效用地名单。坚持分类处置、力促成片原则。以促进土地的重新成片规划和集约高效利用为主要目标,依据实地核查情况和相关部门信息,划分闲置土地、低效用地等情形,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分类清理。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开原则。站在历史的维度,客观评价低效用地企业曾经为作出的贡献,不没功;站在现实的维度,真实反映利用状况和事实差距,不护短。对闲置、低效用地整改工作实行督办,公开信息、公正执法、公平处理。第二章批而未供土地清理范围和处置方式第四条批而未供土地清理范围:2009年1月1日以来已经国务院、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市政府批准土地征收
4、、农用地转用,但未实施供地的土地。第五条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方式:1.加快土地供应。(1)对批而未征土地,要加大征迁工作力度,限期完成征地拆迁工作。(2)对已征收但不具备供地条件的,要加大土地前期开发力度,限期满足供地条件。(3)对因建设项目未落实到位、手续不齐全造成土地批而未供的,要及时调整、落实建设项目,加快供地实施进度。(4)对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其他符合要求可以补办供地手续的项目,限期完成供地。2 .完善供地手续。(1)对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共道路、公共绿地、雨水污水排放管线、公共休憩广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可直接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
5、书给建设单位;对于道路绿化带、安全间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利用的边角地,确实无法按宗地单独供地的,可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直接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给政府有关部门。(2)对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用地未供先用的,依法杳处到位后,按有关规定办理供地手续。对于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未供先用的,必须在严格依法查处到位后,按有关规定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3 .据实核销批文。对因规划、政策调整等不再实施具体征收行为的土地,经市政府组织核实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的,在处理好有关征地补偿事宜后,可由市政府逐级报原批准机关申请撤回用地批准文件。第三章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和处置方式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
6、用地,可认定为闲置土地:1 .超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2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3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可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其他情形。第七条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分期开发的,按照分期开发的范围核定闲置土地面积。第八条因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为、司法查封、诉讼、仲裁或者文物保护等原因造成动工延迟的,该期间不计入土地闲置时间。第九条对企业因自身原因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由市政府依法无偿收回,终止出让
7、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注销土地登记,收回不动产权证书。第十条除被认定无偿收回闲置土地外,其他情形的闲置土地可选择下列方式处置:1.征缴土地闲置费。对企业因自身原因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2 .延期动工开发。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土地使用权人按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5%缴纳履约保证金,如期开工、竣工的,履约保证金予以返还;逾期未开工、竣工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3
8、.有偿收购。与土地使用权人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价格按本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4 .置换土地。市政府按照节约集约原则,为土地使用权人另选合适地块进行置换,重新安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第四章低效土地的认定标准和处置方式第十一条本细则所称低效用地,是指虽已动工建设,但节约集约利用程度达不到相关规定或产出较低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用地,可认定为低效土地:1 .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工业用地;2 .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3 .停产、半停产的企业用地;4 .前三年工业企业亩
9、均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低于区域平均水平(其中经开区5万元/亩:双新产业园、龙眠和文昌街道3万元/亩;各镇2万元/亩);5 .宗地内开发建设未达到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控制性指标要求,且宗地内连片空闲土地超过5亩的工业用地;6 .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低效工业用地。第十二条认定为低效用地的,可通过以卜.方式开发利用:1 .追加投资。投资强度、建设周期、亩均产出效益达不到出让合同约定要求的,与属地政府签订补充协议,限期追加投资开发建设,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达到节约集约利用标准和企业用地亩均效益目标。土地使用权人按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5%缴纳履约保证金,达到约定目标的,履约保证金予以
10、返还;到期达不到约定目标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并追究相关违约责任。2 .有偿收回。企业因项目、资金、预期效益等原因,无法按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建设的,或再开发后涉及需要改变用途的,或进行成片开发的,市政府有权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3 .流转盘活。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投入一定资金进行开发,已满足转让条件,但短期内难以继续开发或无法达到预期目标的,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合并、分立等形式依法流转土地使用权,与属地政府签订投资协议,约定投资项目、建设期限、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指标。4 .协议置换。政府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向产业集聚区搬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异地搬迁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11、的工业项目,经依法批准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可以协议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异地置换安排工业用地。5 .破产重组。长期经营困难、丧失竞争力、严重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法律规定的企业,引导企业依法通过破产清算司法程序退出市场,腾出土地盘活闲置资产;或在破产过程中理清债权债务关系,引导企业进行重组,缩短处置时间,完成闲置、低效用地处置。针对通过破产清算进入司法拍卖程序的企业闲置、低效用地,鼓励平台公司参与司法竞拍。第五章闲置、低效土地的处置程序第十三条对于第三方清理出来的疑似闲置、低效产业用地,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认定,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闲置、低效利用土地认定通知书。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属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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