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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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以下简称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充分择放场地资源,放宽准入条件,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B(国务院令第74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本省辖区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
2、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第三条住所(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id为住所。合伙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登记为主要经营场所。各类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第四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经登记机关登记。市场主体变更住所(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五条市场主体原则上使用全省集中统的标准地址库中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现实性及使用的合
3、法性、有效性负责。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臼然人经营者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第六条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个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市场主体在住所和主要经营场所以外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属于同县级登记机关管辖的,允许申请增加经营场所登记,免F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鼓励在同一设区市范围内,探索市场主体跆越不同县级行政区划申请增加经营场所登记,免于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涉及市场主体登记前置审批经营项11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第七条允许将同一地址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市场主体原则上以登记的住所
4、(经营场所)作为通信地址和司法文书、行政执法文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第九条申请人不得将违法建筑、危险房屋、未依法通过竣工脸收备案的房屋等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兀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应当取得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属于自仃房产的,应当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自有房产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应当持有房屋买卖合同等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材料,新建房产应当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一)租赁(借用)房屋的,除第(一项外,还应当取得租赁(借用)协议:属于转租(借)的,除第(一)项和租赁(借用)协议外,还应当取得产权人同意转租(借的文件:(三)租用军队房产的,应当取得军
5、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更印件、经批准使用部队委托管理和生活保障社会化房地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运营方(受托方)书面同意材料;(四)自建房用于经营用途的,除第(一)项外,还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申请人提交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表,免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第十一条在产业园区内,从事通过互联网(含移动比联网)销价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业、文化创意产业、租赁业、科学研窕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运输代理业等其他服务性行业的市场主体,允许实行集群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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