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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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我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农村集体聚餐行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XX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地区在家庭或非食品经营场所,由举办者自行承担或由服务队(乡村厨师及流动餐车)承办的婚丧嫁娶等红白喜事或传统节庆各种活动所设宴席,一次性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凡在XX县行政区域内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均应遵守本细则。第二
2、条各镇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简称办)对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第三条各镇办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报告登记。镇办市场监管所负责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服务、农村服务队及流动厨师登记、培训等工作。第四条各镇办要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充分发挥镇办食品安全监管作用,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协管员工作机制和年度考核表彰奖励机制,食品安全协管员负责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检查指导、登记备案工作,建议由村干部担任,并鼓励村三委会干部、乡村医生等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监督
3、管理工作。第五条鼓励村委会组建红白喜事理事会,发展农村专业服务队承担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服务队必须在当地镇办市场监管所进行登记备案。(见附件6)第二章报告登记第六条农村集体聚容实行报告登记制度。聚餐人数50人以上的(含50人)由举办者或承办者提前3天向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承办者基本情况、聚餐时间、地点、人数、人员来源、场地卫生条件和菜谱等。第七条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接到报告或获得信息后,应认真主动做好登记工作,填写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报告登记表(见附件1),与聚餐举办者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见附件2),并报告和报送所在地(镇、办事处)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第八条农
4、村集体聚餐按规模大小实行分级指导。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下的(含200人)聚餐活动,由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上的由所在镇办市场监管所派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第九条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现场指导员员应提前一天对聚餐活动所用食品原料的采购、储存、加工以及厨师健康状况、环境卫生、场地设施等进行现场检查,填写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检查指导意见书(见附件3),对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发现聚餐加工场所卫生条件较差、设施设备不能满足食品安全需要,以及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督促指导整改到位。第三章从业人员基本要求第十条实行服务队及乡村厨师备案管理制度。镇办市场监管所负责对辖
5、区内承办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进行备案登记,填写乡村厨师登记表(见附件4)。监督指导服务队及乡村厨师按要求参加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组织签订乡村厨师食品安全承诺书(见附件5),建立服务队及乡村厨师管理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第十一条服务队及乡村厨师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第十二条服务队及乡村厨师应积极参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活动,熟知相关食品安全要求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第十三条服务队及乡村厨师卫生要求:(一)所有从
6、业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上岗;(二)操作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头发不外露,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饰物;(三)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清洗消毒;(四)帮厨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不得妨碍食品安全工作;(五)不得有其它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第四章环境与设施第十四条聚餐举办者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加工、聚餐场所,不得选择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举办场所应事先进行环境清扫,消毒杀菌,消除老鼠、嶂螂、蚊蝇及其孳生条件,保持环境整洁。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加工场所应合理布局,按操作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原辅料贮存等区域。第十五
7、条储存食品(含食品原料)的场所、设施应保持清洁,实行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储存食品的场所严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第十六条厨房应设置于固定用房或符合卫生及安全要求的场所内,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设备,有清洗用水设施和冷冻、冷藏、餐具消毒保洁设施等。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它用具容器,应当按生熟分开使用,用后洗净,保持清洁。第十七条聚餐用水应符合当地居民生活用水要求。第十八条全县范围内属于禁燃区,一律禁止使用燃炭和高污染燃料,同时注意防止漏气、漏电等不安全事故发生。第五章采购与贮存第十九条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应从证照齐全的食品生
8、产经营企业或市场采购符合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原料,并索取有效购货凭证。承办者应对食品采购提出指导性意见,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查验收。对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必须禁止使用。对采购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留存经营者加盖印章(负责人签字)或者身份证复印件的购货凭证。第二十条禁止采购和使用下列食品及原辅料:(一)有毒、有害、腐败变质、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它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二)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四)使用后可能产生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如发芽的土豆、野蘑菇、鲜黄花菜、四季豆类等。使用自产食品的,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第二十一条禁止使用非
9、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加工烹调食品,禁止使用亚硝酸盐加工食品。第二十二条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第六章加工与留样第二十三条承办者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对不能提供有效凭证或发现腐败变质、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第二十四条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应分类清洗。第二十五条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放凉后及时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原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生、熟食品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聚餐不得加工食用生食海产品,不能外购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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