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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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本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形势,建立科学、规范和完善的管理机制,管好用活集体资金,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和市农村集体会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农村集体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经济联社”)、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经济社”)及使用村集体资
2、金(资产、资源)成立的公司和企业及实际控制(包含且不限于控股等形式)的其他经营主体。第三条区辖区内农村集体财务管理适用本制度。第四条区农村财务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各街道对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财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指导辖区内农村集体实施本制度。第五条农村集体财务管理重大事项实行“四议两公开”制度。“四议两公开”是指重大决策事项严格按照党组织提议、党组织和董事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决议四个程序依次开展,并将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的制度。第二章财务组织形式及岗位责任第六条农村集体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自行组织或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开
3、展财务管理工作。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应保持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和财务审批权不变。第七条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街道应设立专门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履行农村集体会计代理服务职能。实行会计委托代理且不承担社账代理工作的村级农村集体,设出纳(报账员)若干人,因工作需要可设会计1人:承担社账代理工作的村级农村集体,可设会计、出纳若干人;社级农村集体设出纳(报账员)1人。第八条农村集体法定代表人是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九条从事农村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第十条会计机构、
4、会计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法规制度,严格把好收支关。对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会计人员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财务法规、制度不予办理或依职权予以纠正。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第十一条会计人员应推行公开招聘,并实行回避制度。村社集体领导班子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从事本村社的会计工作。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村社集体中担任出纳。第十二条会计和出纳岗位必须分人负责,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出纳人员不得
5、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第十三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令第98号)的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交接时,由原任会计结好所有账目,编好应做的会计报表,并将任期内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有关资料列表记录,编制移交清单,一式数份,由接任人清点签收。除交接双方签章外,还应有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派出的监交人监交并签名。移交手续办好后,原任会计方可离任。已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农村集体,交接时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据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第三章会计核算第十四条会计核算制度。经济联社、经济社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
6、2004)12号);经济联社组建的公司及村、社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或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第十五条会计核算原则。收入和支出的核算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第十六条会计科目。经济联社、经济社统一采用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科目表(粤财农管(2013)8号)所设置的科目;所属公司及村、社企业统一采用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各农村集体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设明细科目。第十七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凭证的取得和填制必须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第十八条会计账簿。
7、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它辅助性账簿。第十九条会计报表。按月和年度编制的报表,包括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及收益分配表等。因工作需要可增设其他报表。第二十条财务核算应实行会计电算化。使用会计软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符合财政部关印发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2013)20号)的有关规定。第四章预决算管理第二十一条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农村集体根据上年度收入实绩及对预算年度收入情况预测,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编制收入预算:支出预算要按照“量入为出”和“保运转、保稳定、促发展”的原则合理安排。第二十二条预算编制收入内容主要包括:生产
8、经营、土地发包、物业出租、对外投资等经营性收入,各级财政部门补助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和其它收入;预算编制支出内容主要包括:行政管理性支出、公益建设性支出、经营成本(费用)性支出、福利性支出、收益分配和其它支出。第二十三条年度财务预算草案,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财务预算的编制或调整,应经股东代表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四条每年年终,根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编制财务决算报告或年度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表,并提交股东代表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五条财务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及决算报告应按照“四议两公开”的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并报街道审核通过后执行,同时将决议公开情况和实施结果送街道存查。第五章收支
9、管理第二十六条收支活动必须纳入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纳入农村财务监管平台管理。严禁个人自收自支,非财务人员不得经办财务收支事项。第二十七条所有收入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收款票据或取得收款凭据,并及时登记入账。第二十八条财务支出应遵循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勤俭节约、支出合理的原则。重点保障经济发展、公益事业、民生保障性支出,压减公车运行、公务接待、因公出国(境)、会议费、培训费等公务性支出,控制消费性支出。第二十九条建立严格的支出审批制度。村级农村集体审批权限由低至高设定为领导联签(书记、董事长)、班子成员会议审签、股东代表会议、股东大会审定四个层级。社级农村集体审批权限由低至高设定为领导联签(两
10、人)、理事会会议审签、股东大会(户代表会议)审定三个层级。各层级审批权限由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户代表会议)确定。对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支出事项存有异议的,提交上一权限层级审批,股东大会的意见为最终审定意见。各街道指导村级农村集体制定各层级审批权限表,明确开支审批额度,并报区农村财务管理主管部门存查;各村级农村集体指导社级农村集体制定各层级审批权限表,明确开支审批额度,并报区农村财务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存查。村级农村集体的领导联签一般由党组织书记和董事长联签,书记和董事长为同一人的,由另一名堇事会成员联签:社级农村集体的领导联签一般由社长和另一名理事会成员联签。预算外大额开支,或未实行财务预、决算
11、制度的农村集体,必须按审批权限逐笔审议。村级农村集体预算外生产性开支100万元以上,非生产性开支50万元以上;社级农村集体预算外50万元以上的开支,必须经股东代表(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预算外1000万元以上或超过前两年集体纯收入平均数10%的重大开支,应按照“四议两公开”的规定程序审议通过,报街道审核。第三十条所有支出事项应当按规定取得或填制合法合规支出原始凭证,严禁使用不规范凭据开支报销。支出单据要注明合规的支出用途、经手人、证明人,经领导审批后才能报销,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付。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
12、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确保所盖印章清晰、可辨认。从外单位取得发票的,应加盖有填制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印章。(三)从外单位取得的纸质和电子发票,必须合法有效,均须经报销单位财务部门在国家税务局系统进行审验通过:发票抬头必须与报销单位名称相符:发票的内容摘要必须与报销单位实际业务的内容、提供货物数量、单价和金额等事项相符,必须与相关业务合同内容相符。违反上述事项,报销单位财务人员有权退回发票。(四)原始凭证须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且金额必须相符。购买
13、实物必须有所购物品清单及验收手续,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现金付款必须有收款单位或收款人的签收手续。(五)退款时,必须取得汇款银行的凭证及收款方收款收据。(六)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批准文件、相关合同等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将上述材料的复印件作为附件保留出纳人员要做到“八不付款”:没有单据不付款;未经审核不付款:审批超越权限不付款;开支不当不付款;用途不明不付款;印章不齐不付款;金额数量不清不付款;前欠款项不清不付款。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应控制和规范会议误工补贴,以党组织名义召开的会议不能发放误工补贴。农村集体应结合工作实际,制
14、定会议误工补贴发放条件、对象及补贴标准,提交股东代表会议通过,按程序报街道审核同意后执行。误工补贴标准未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及街道审核通过的,一律不得发放。已从农村集体领取工资薪酬的农村集体班子成员、监事会成员、工作人员不能领取会议误工补贴。发放会议误工补贴时,应做好会议签到和补贴签收手续,严禁代签、冒签,禁止借用会议误工的名义变相发放奖金、补贴、津贴。第三十二条农村集体不得擅自使用集体资金组织人员外出参观考察学习、培训,严禁借参观学习、培训之名外出旅游。确需使用集体资金外出参观考察学习、培训的,须经层级民主表决程序审议通过,并报街道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已明确由活动主办方承担全部费用的,参加人员
15、不得再报销该项费用;活动主办方未承担、但根据活动需要确需支付的费用,参加人员应取得支付费用的合法凭证。不得使用集体资金发放补贴、购买纪念品、特产等物品。第三十三条农村集体应严格控制接待费用,涉及公务接待活动的,参照中央八项规定相关精神执行。因开展传统文化节日活动的接待费用,由各农村集体根据活动的规模,制定经费预算方案,经股东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街道审核同意后实施。第三十四条农村集体领导班子、监事机构成员和工作人员因日常工作加班、外出参加公务活动等需用餐的,其用餐标准参照市、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误餐费开支标准,报销时需提供正规餐饮发票,注明就餐时间,并提供就餐的人员明细及签字。第三十五条村级农村
16、集体领导班子成员因工作需要领取通讯补贴的,相关事项及具体标准由村级农村集体领导班子会议提出,经股东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街道审核同意后实施。村集体班子成员未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及街道审核通过,不得领取通讯补贴,村级农村集体班子成员通讯补贴标准每月每人不超过500元。村级农村集体未保留有公车,因工作需要给予班子成员交通补贴的,补贴方案由村级农村集体班子会议提出,经股东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街道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村集体班子成员未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及街道审核通过,不得领取交通补贴。村级农村集体班子成员交通补贴标准每月每人不超过2400元。已领取交通补贴的人员在市内开展工作时,农村集体不得再安排车辆。
17、农村集体保留有公车的,不得发放交通补贴,不得出现公车私用或私车公养等行为。第六章资金管理第三十六条独立核算的农村集体开设一个基本账户,因特殊业务需要可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专项资金的管理。银行账户严禁出租、出借。第三十七条财务专用章、负责人印章、出纳章等银行预留印鉴以及支票等空白有价证券要分开保管。第三十八条出纳员负货银行票证保管。及时记录现金收支和银行转账业务,按月核对银行对账单,做到账实相符。当银行存款账月末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不一致时,由会计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予以核对,查明原因,做出处理。第三十九条财务人员收到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严禁公款私存、坐收坐支、白条抵库和设立小金库。第四十条农
18、村集体使用现金应当从银行提取。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写明金额和用途。经营过程中的经济业务往来,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应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现金的使用。第四十一条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超过限额部分要及时存入银行,违反规定发生现金失窃等事故,概由出纳员负责赔偿。第七章债权债务管理第四十二条农村集体应强化债权债务的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本农村集体债权债务管理,建立债权债务台账,定期与债权人、债务人核对债权、债务数额,确保债权、债务余额准确。第四十三条严格控制债权发生,不得随意将公款外借。第四十四条对债权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防止呆账、坏账发生。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债权的减免。第四十五
19、条对债务单位关闭、破产,依照我国相关民事法律制度进行清偿后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失踪、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等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街道审核,并公开至少10个工作日后,方可作账务核销处理。账务核销后要建立辅助账(坏账备查簿等),实行账销案存,并将相关事实和审议情况材料提交街道监督。账务核销后,如若债务人情况发生变化,追偿权得到恢复,应继续追偿,同时进行坏账转回处理。因个人因素造成的呆、坏账损失,应追究其赔偿责任。第四十六条严格控制债务发生,并积极消化旧债,确因经济发展需要的贷款,应充分考虑偿债能力,将资产负债率控制在合理的水平范围内。农村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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