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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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10月12日主编部门: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批准部门:醇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IO月12日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的通知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杳政收工作的通知,在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实践中,存在由于既有建筑的特殊性和客观条件的限制,难以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实际困难。为更好的指导我省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推动实施城市更新,助力经济离质量发展,制定本指南。本指南依据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55022-2021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
2、14(2018年版)的规定,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隹险收试点的通知的要求,细化了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所应达到的性能要求.编制组进行了实地调研和座谈,深入总结和研究了我省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特点,从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本质特征入手,澄清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的关键要素,将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实践中遇到的搞点、堵点问题进行归类整理,解决消防技术标准适用的问题,打通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的路径。本指南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糅。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
3、和问题,请寄送至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73号412室;邮编:I5OO9O;邮箱:wrcn300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指南主编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指南参编单位: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哈尔滨市建筑设计院方舟国际设计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消防救援支队哈尔滨理工大学本指南主要起草人员:任伟宋春梅陈二宙李弘范王洪兴于大宁王岩陈永江本指南主要审查人员:李景燕李翠萍伞国涛朱栩林杨徐尹隋李赵伟秋佣红杰芳志杨洋艳虹冰港富长喘永米李陈刘毅斌强秋秋福洪李李叶于军莉明T-李陈杨.英梅1总则12基本规定23建筑43.1 一般规定43.2 总平面布置及灭火
4、救援设施43.3 防火分区和层数43.4 平面布置53.5 安全疏散51.1 1酒防电源及其配电10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01.3 消防联动控制101.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101.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11附录A12引用标准名录131总则.o.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应满足改造后的建筑安全性需求,并不得降低建筑的抗灾、耐久性。既仃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应达到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所要求的目标和性能,I1.不应低于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1.0.2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应结合改造消除消防安全隐患,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空间与平面特征和使用人员的特点,因地制宜提高建筑主要构件的耐火性能、加强防火分隔、增加
5、疏散与救援设淹、提高消防设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1.0.3本指南适用于已经按照建成时消防技术标准验收合格并已竣工投入使用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消防设计,不适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文物建筑的消防设计1.0.4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活化利用工程,综合运用消防新技术、新设备、加强性管理措施等保障消防安全的,可由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论证。1.0.5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应按照改造后的使用功能进行消防设计.1.0.6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中,除本指南规定的情况外,其他情况均应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应进行论证并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中有
6、关性能的要求。1.0.7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按照有关标准和本指南无法解决的,应针对具体问题进行专项研究及安全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2基本规定2.0.1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中应明确改造后的设计使用年限。对于改造范围内建筑构件,消防设施缺失或不能正常工作的,应采取补足、更换、补偿等措施,满足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使其可以达到设计所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2.0.2既有建筑维护工程可仅对维护部位进行消防设计,当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确有困难时,可执行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2.0.3本指南所述既有建筑维护工程指外墙节能改造、外立面装饰改造、平改坡、屋面防水改造等室外改造工程和结构加固改造、装修
7、工程(不改变使用功能)、各种维修、建筑构件拆换、管线拆换、设备拆换等室内改造工程。2.0.4本指南所述不改变使用功能指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同时满足下列所有情况,当不能满足时则应判定为改为他用:1不延长设计使用年限:2不改变建筑整体消防分类:3不改变建筑功能类型:4不增加标定人数。2.0.5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应明确设计范围。设计范围应包括改造范围和改造范围外的影响建筑整体消防性能的疏散、救援、消防设施的部分。1当既有建筑整体改造时,设计范围应为建筑整体和与建筑相关的室外场地:2当既有建筑局部改造时,设计范围应包括改造范围、建筑内改造范围外相关消防设施和与建筑整体相关的室外场地,2.0.6当既有
8、建筑改造工程改为他用.改造范国外存在其他产权,无法纳入设计范围时,设计位国内的消防设计应将改造范围外的消防性能作为设计输入条件,其输入条件的消防性能应按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判定。2.0.7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当确需改造且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确有困难时,不宜低r995年及以后的相关标准,不应低r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2.0.8谢需改造是指由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总体性能的客观需要而必须采取的改造措施,包括下列情形:1为实现本项目总体功能而必须设置的功能空间:2为满足本工程抗爬、防灾、安全等建筑性能及性能补偿而必须采取的改造措施。2.0.9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是指下列情形:1改造措施会破坏建筑
9、结构安全性能且无法补偿;2改造措施会破坏建筑耐久性能且无法补偿:3不具备改造施工的条件:4改造措施与历史建筑、保护建筑等的保护规定相矛盾且无其他替代消防措施.5改造措施与城市规划要求相矛盾且无其他替代消防措施。2.0.10经过特殊消防设计的工程,具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在满足本指南的要求同时,还应符合原特殊消防设计的要求。2.0.11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应填写6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信息表并纳入消防设计专篇,表格见附录A.3建筑3.1 -般规定3.1.1 建筑r度、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应按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核对并分类。3.1.2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中新增、替
10、换、补强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保留建筑构件不应低于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3.2 总平面布置及灭火救援设施3.2.1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与相邻原有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时,相邻外墙应采取防火构造措施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当建筑外墙上需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3.2.2 消防救援窗设置应按卜列规定执行:1既有建筑整体改造工程应按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救援窗口,历史建筑、保护建筑另有规定的除外:2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工程宜在改造区域按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救援窗口。3.2.3 既有建筑扩
11、建工程的消防救援场地应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既有建筑改造不改变原仃外部轮廓且确有困难时,可执行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3.2.4 因建筑使用功能改变为一类高层建筑、5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xx)11r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设理消防电梯。3.2.5 既有建筑新增消防电梯应每层停靠,确有困难时消防电梯可不到达顶层和地下空底乂.消防电梯前室短边小F2.4m且确有困难时可执行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33防火分区和层数1.1.1 建筑整体改造时,防火分区面枳应符合现行防火技术标准:改造增加或减少建筑面积时,如局部增加夹U、封闭中庭涧口等增加建筑面积,拆除夹层、楼板减少建筑面积,造成原防
12、火分区分隔和建筑面积变化、建筑层数增加的.产生变化的各层防火分区均应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1.1.2 不改变使用功能的改造或建筑局部改造时,防火分区面枳应符合建成时消防技术标准,且不宜改动建筑现有防火分区边界.1.1.3 建筑局部改造需要改变原有防火分区时,改变涉及的防火分区面积及划分、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3.4 平面布置3.4.1 既有建筑中已有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用房和儿童活动场所、营业厅和展览厅、医院和疗养院病房、教学建筑和教学用房、食堂、菜市场、剧场、电影院、礼堂、会议厅、多功能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改变使用功能的局部改造,其平面位置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确
13、有困难时,可维持现位置,其防火分隔、安全疏散和避难、消防设施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涉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用房和儿童活动场所的,应符合本指南106条的规定。3.4.2 既有建筑柴油发电机房设置在地下2U及以下,当改变机房楼层位置确有困难时,可维持现位置.但不应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层、下一层或贴邻.其他防火措施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3.4.3 既有建筑消防泵房设设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评高差大于IOm的地F楼层,当改变泵房楼层位身或埋深确有困难时,可维持现位置,但消防水泵房应直通窕外或安全出口,防火分隔、标识指示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3.4.4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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