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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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重庆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和专家评审工作,提高知识产权项目专家评审质量,结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项目管理工作和本市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知识产权局项目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以及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的各类知识产权项目专家评审工作。市知识产权局组织或推荐申报国家级知识产权项目或者奖项,需组织专家评审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国家无相关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市知识产权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核杳、评估、咨询、验收等评审专家参与的工
2、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专家库由来源于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组织的知识产权领域(行业)专业人员和综合管理人员组成,服务于知识产权项目评审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市知识产权局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格和条件,并选聘纳入专家库管理的专业人员。评审专家根据本办法规定参与市知识产权项目专家评审工作。第五条市知识产权局对专家评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建立专家评审工作的监督考核机制。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评审工作的部门与监督管理专家评审工作的部门应当分离。第六条专家评审工作遵循科学规范、独立客观、公平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专家评审安排应当充分体现所属行业的专业性。第
3、七条专家评审可以采用网络书面评审、会议书面评审、会议答辩评审、现场考查或市知识产权局确定的其他评审方式。第八条专家评审作出的意见是市知识产权局制定项目支持计划或向上级部门推荐相关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二章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第九条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建立专家库,负责专家库的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评审专家的入库、抽取、选用、出库、信息管理等。第十条市知识产权局采用主动邀请、公开遴选、共建共享等方式选聘入库评审专家。入库申请采取个人自愿、单位推荐的方式开展,申请者本人应客观、如实填写重庆市知识产权项目评审专家申请推荐审批表(见附表1),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所在单位或聘用单位公章。中国科学
4、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土、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长江学者、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等国家级专家经本人同意可直接入库。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组织均可以向市知识产权局推荐符合条件的本单位在职专业人员。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市知识产权局将其纳入专家库进行管理。市知识产权局可以与有关单位建立专家共享合作机制,将符合条件的专家吸纳入库。市、区各有关部门需要利用市知识产权局专家库的,市知识产权局可以提供相应协助。确定入库专家名单后,入库专家相关信息在重庆市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和发布,并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一条专家采用聘任制,每3年
5、一届,聘任到期后的一个月内,专家需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续聘申请,填写重庆市知识产权项目评审专家续聘申请表(见附表2),经市知识产权局审核通过后重新聘任,未按要求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重庆市知识产权项目评审专家资格。未申请续聘或续聘申请未审核通过的,专家任期届满日其专家资格自动失效,同时按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二条每2年对在库专家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专家库调整的主要依据,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一)专家受邀和参加相关工作的情况,包括内容、方式、时间和地点;(二)专家在工作中的表现,包括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对各项评审项目工作的熟悉程度、应对处理能力、处理效果和守纪情况等。第十三条专家
6、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对入库专家进行更新和补充,及时调整不适宜继续在库工作的专家;调整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第十四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I牛:(-遁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学风严谨、公正诚信、廉洁自律、责任心强,严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能够认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的履行职责;没有被行政问责或追究刑事责任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二)精通专业知识,熟悉本领域国内外情况和前沿动态,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及以上学位,同时具有5年以上相关领域工作经验;担任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或者曾担任过正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在
7、职人员,同时具有IO年及以上相关领域工作经验;(三)了解知识产权行业领域的发展特点和规律,熟悉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四)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专家评审工作,并接受监督管理;(六)身体健康,能承担一定量工作,年龄一般在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以下。对确有必要入库的资深专家,可以适当放宽年龄至65周岁;(七)取得其本人现任职单位的同意。(A)结合专家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市知识产权局认为评审专家应当具备的其他专业条件。第十五条专家库收录入库评审专家以下基本信息:(一)身份信息。包括评审专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年月、毕业院校、工作单位及职务、需回避单位、学历学位、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教育、工
8、作经历、银行账户信息、诚信声明等;(二)专业信息。包括熟悉学科、研究领域、专业资格、工作成果、学术成果等;(三)管理信息。包括抽取使用记录、评价情况和操作日志等。第十六条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根据个人时间安排,选择是否参与评审工作;(二)获取评审工作所需的有关信息和材料;(三)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干预;(四)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获取相应劳动(劳务)报酬;(五)对评审机构、服务和管理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其它依法依规享有的权利。第十七条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二)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和保密
9、规定,妥善保管评审资料,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资料,对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项目申请单位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评审项目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评审信息保密;(三)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奖补政策、评审程序、评审标准及评审要点;(四)严格遵守本办法回避规定;(五)严格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对评审项目进行评审,不得私下与项目申请单位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接触,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项目申请单位的报酬、礼品和费用等;(六)出具评审意见并签字,对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七)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申请更新专家库登记信息;(八)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评审专家
10、应当遵守的其他义务。第十八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知识产权局可以将该评审专家移出专家库:(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连续3次不参加有关评审邀请,或中途无故退出相关评审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能或不宜继续承担相关工作的;(三)违反保密规定,损害国家、单位或个人利益的;(四)提供的专家库登记信息存在虚假内容的;(五)工作严重失职,提供专家意见出现重大错误或遗漏造成不良后果,或违反职业道德,提供虚假专家意见的;(六)在参加评审活动过程中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七)专家任期届满且未续聘的;(八)考核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九)其他不适宜担任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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