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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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以下简称资质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X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
2、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第三条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第四条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筒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第五条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综合资质:是指包括全部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资质
3、。专项资质包括: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9个检测机构专项资质。第六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满足资质标准规定的检测经历年限要求,且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一)检测经历自首次取得检测资质之日起计算。已按原资质标准取得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重新核定该专项资质时,不考核检测经历。(二)主要人员应符合资质标准的配备规定。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2项。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
4、员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3项。(三)技术负责人是指全面负责检测机构技术工作的人员,承担检测方案等技术文件管理和审核等职责。质量负责人是指负责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人员,承担全面监督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等职责。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不得为同一人。(四)检测设备应符合资质标准有关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中所列检测参数要求并进行相应配备。检测设备应为检测机构自有。(五)申请综合资质的检测机构应满足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2019)要求;申请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应满足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或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19001)要求。检测机构质
5、量保证体系应当覆盖其全部检测场所。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第八条枪测机构资质申请包括首次申请、增项申请、综合资质申请、重新核定、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增加参数申请、注销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申请均通过“江西住建云平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资质系统”)网上申请和审批。第九条检测机构首次申请、增项申请、综合资质申请、重新核定、延续申请检测资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二)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质量检测工作经历证明及个人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验证材料;(三)资质标准中主要人员配备
6、表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技术人员的身份证、个人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验证材料,其中技术职称人员还需提供职称证书、质量检测工作经历证明;(四)检测报告批准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五)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检测设备购置发票;(六)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七)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检测机构申请综合资质、资质增项、延续、重新核定时,如检测场所未发生变化,无需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六)条所列的资料。第十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
7、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变更手续由企业在资质系统申请工商信息同步后进行“智慧变更”。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报告批准人发生变更且不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检测机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简单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二)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质量检测工作经历证明及个人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验证材料。检测报告批准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第十一条检测机构申请增加可选检测参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增加可选检测参数申请表;(二)检测
8、参数对应的检测设备购置发票。第十二条检测机构申请注销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检测机构申请注销资质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资质证书注销申请表;(二)检测机构原资质证书。资质条件不能持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检测机构应主动申请注销。对资质条件不能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经限期整改后仍不满足,资质许可机关可依法撤回相应资质并向社会公示。第十三条检测资质申请材料中,企业工商信息、人员身份证、注册人员资格证书、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能力合格信息实行“资质系统”直接获取信息数据。检测机构在申请资质时,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依法为其缴纳社保,并授权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9、门核查社保信息。第十四条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需重新核定有关资质:(一)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技术人员、检测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二)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检测机构完成整改后,应当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三)检测机构合并、改制的,可承继原检测资质,但应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检测机构分立、重组的,承继原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应申请重新核定资质;其他检测机构按首次申请资质办理。第十五条检测机构合并、分立、改制、重组后,需重新核定资质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检测机构上级行政主管
10、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二)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三)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四)检测机构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含债权债务情况说明、无在建工程项目承诺等)。第十六条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省外检测机构,在我省行政区域承接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应在企业进赣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中进行备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其检测资质证书以及在江西省的从业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是否满足开展相应检测活动的要求进行查验。满足要求的,发放外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赣备案登记证。不满足相
11、关要求的,不予备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赣登记证有效期期满后,应重新办理省外检测机构进赣信息备案登记。第十七条资质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材料审杳和专家评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许可期限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检测资质评审专家库和专家库管理办法并组织现场审核。第十八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第十九条申请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的检测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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