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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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件1:安徽省农村集体经济名建网务!J度实退瓢!J(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省境内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开展财务活动,完善财务监督,控制财务风险,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第四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
2、,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监督与服务工作。第二章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计人员等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年度财务计划及预决算,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二)大额资产采购、处置,大额工程项目建设;(三)重大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公益事业的兴办、筹资筹劳及建设承包;(四)重大对外投资,集体企业、合作社的兴办、改制、注销等
3、;(五)大额借贷、债权减免、重大债务处理或账务核销;(六)农村集体耕地、林地、水面、山场等承包、经营、流转、租赁方案及合同签订,经营性建设用地及闲置宅基地的开发利用,土地征用及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相关经营管理人员的报酬及补助等;(八)其他事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切身利益和集体经济发展的重大资金、资产、资源相关事项。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明确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事项执行标准。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4、(二)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重大资产购置和处置等事项;(三)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并对其实施监督和考核;(四)对理事会和监事会年度财务管理、监督工作提出质询和改进意见;(五)其他需要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财务事项。第八条理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起草、执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二)实施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重大资产购置和处置等经营活动,负责财务和资产运营管理工作,签订经济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三)提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建议,决定其他工作人员薪酬;(四)向成员(代表)大
5、会报告年度财务计划执行情况;(五)执行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事项。第九条监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监督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执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等情况,组织开展民主理财;(二)监督理事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履职行为,对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组织章程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财务行为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对理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提出罢免或解聘建议:(三)监督检查农村集体资产的发包、出租、招投标等行为及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审核检查财务情况;(四)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工作;(五)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
6、监督情况;(六)执行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监督事项。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代理记账,依法与代理服务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定期向代理服务机构报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代理服务机构记账的,可以不设会计人员,只设报账员。第十一条经济体量大、核算业务复杂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选择自主记账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记账,但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记账的,应当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从事会计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记账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记账的,财务收支事项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第十二条会计人员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会计主管人员
7、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审核会计报表,在会计报表上签名并盖章。(二)会计人员负责会计凭证审核及填制、会计账簿登记及核算、财务会计报表编制及报送、会计档案管理、财务公开等日常工作;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编制工作;配合开展农村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审计和调查工作。(三)出纳人员负责办理货币资金的收支、登记日记账、依法保管货币资金和空白支票等业务工作,并确保货币资金安全;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对违反相关财经纪律的行为予以纠正。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财经法律法规,规范会计核算工作。会计人员对违反
8、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的经济业务或行为应当拒绝办理。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同时确保不相容岗位分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第十五条代理服务机构应当保持会计人员相对稳定,加强会计人员政策和业务培训,提升会计代理服务质量,落实监管责任。对于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小组,可根据实际需要实行“组账村管”,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对村民小组财务事项的监督。第三章资金筹集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经营发展需要,依法依规采取向金融机构贷款、接受政府补助、接受社会捐赠、“一事一议”筹资等形式筹集资金。第十七条农村集
9、体经济组织筹集资金应当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合理确定筹资方式、规模和用途,控制筹资成本和风险。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充分考虑偿债能力,严格控制债务规模和风险,保持债务规模和期限结构合理适当,并对偿债本息做出合理安排。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金融机构借贷后购买理财产品或投入平台公司等。第二十条属于以下情况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借债务:(一)未经科学充分的市场调研、可行性研究,盲目举债的;(二)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三)用举债资金发放工资、福利补助、奖金、津贴和支付日常办公费用等
10、非生产性开支的,或进行非生产性建设、兴办公益事业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一条严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严禁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为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提供各种担保。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地方政府之间互相转嫁债务。第四章资产运营第二十二条货币资金管理。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一)严格遵循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只预留三至五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备用现金。现金使用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和限额,超出限额的支出须采取转账、电子或第三方支付方式结算。需调整现金使用限额或者备用金额度的,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二
1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因借款需要开设一般存款账户和依照有关规定开设专用存款账户外,不得开设其他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且不得与基本存款账户在同一银行开设。银行账户严禁出租、出借。(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额资金可以存放在基本账户,也可以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竞争性存放。进行竞争性存放的,确定存储的商业银行后,可以通过获取定期存单或存款证实书的形式办理存款业务,不得另行开设存款账户。(四)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现金须在5个工作日内存入基本账户。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五)库存现金、银
12、行存款实行每月盘点一次,由出纳人员核对库存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盘点库存现金,与开户银行核对馄行存款余额,做到账实相符、账款相符。(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公章、财务专用章、票据应分开保管。银行存款支取实行“双印鉴”监管。第二十三条应收款项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做好应收款项的日常核算和监控,设置应收款项总账和明细账,及时核算应收款项的发生额、增减变动额、余额等,及时对应收款项进行追踪和催收。对经民主程序确认成为坏账的应收账款,经批准后,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核销,有关核销决议须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四条存货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存货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岗位责任制,规范
13、存货管理流程和要求,严格存货出入库的查险和审批。定期对存货进行检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发现有盘亏、盘盈、毁损、等情况的,应当查明原因,按照规定进行处置。笫二十五条固定资产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础设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O元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应当列为固定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健全固定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落实经营管理责任。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折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14、,按照“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等折旧方法,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和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相关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笫二十七条固定资产处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经民主决策、按规定审批后,依法依规进行处置:(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二)确认盘亏、不能收回
15、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第二十八条在建工程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健全在建工程管理制度,完善立项、招标、造价、建设、验收等工作流程和过程监管。在建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工程竣工结算最长不超过1年。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工程项目,按照估计价值计入固定资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计提折IBo不能达到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在建工程项目完工后,根据相关规定计入经营支出或其他支出。第二十九条生物资产管理。农村集体经济
16、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生物资产管理,做好增减、摊销、死亡、毁损等核算工作。根据生物资产的种类、群别等建立生物资产明细账,定期盘点,确保账实相符。消耗性生物资产比照流动资产进行管理,生产性生物资产比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笫三十条无形资产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加强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管理,明确权属及价值,及时纳入账内核算,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依法合规进行摊销。对无形资产处置所得收入应当计入其他收入第三十一条对外投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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