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全文、附表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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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湿地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规范云南省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省级重要湿地,是指在云南省范围内,在生态系统典型性、生态功能重要性等方面具有突出价值和意义,符合省级重要湿地认定(DB53/T626),经过认定并列入省级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第三条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坚持公开、公正、科学的原则,严格标准和程序。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授权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工作。第五条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原则上采用申报制。县(市、区)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
2、制省级重要湿地申报材料,涉及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共同组织编制省级重要湿地申报材料。州(市)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省级重要湿地的申报和信息更新工作。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湿地,可申报列入省级重要湿地。(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定义的湿地。(二)符合省级重要湿地认定(DB53/T626)标准的湿地。第七条申报省级重要湿地时,应当组织对申报湿地的位置、分布范围、湿地类型及面积、生态状况、土地权属、保护管理情况等开展调查评估,形成申报材料。第八条申报省级重要湿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省级重要湿地申报文件;(二)省级重要
3、湿地申报书;(三)省级重要湿地评估论证报告;(四)湿地范围土地权属清晰和相关权利主体同意纳入重要湿地管理的证明材料。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九条州(市)、县(市、区)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将省级重要湿地申报材料征求同级自然资源、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意见,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向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条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在收到省级重要湿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委托专家现地核实,并经研究论证,提出省级重要湿地建议名单,征求省级自然资源、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拟发布的省级重要湿地名录。第十一条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
4、门组织在其官方网站和申报省级重要湿地所在地官方网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发布省级重要湿地名录,并向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第四章名录发布和管理第十二条省级重要湿地采用以下方式命名:湿地所在地涉及一个县(市、区)的,命名方式为:县(市、区)规范化简称+湿地名称+省级重要湿地。湿地所在地涉及多个县(市、区)的,命名方式为:州(市)规范化简称+湿地名称+省级重要湿地。第十三条省级重要湿地名录应当包括湿地名称、地理坐标、分布范围、湿地类型及面积、涉及自然保护地情况、责任主体、保护管理机构等内容。第十四条省级重要湿地名录实行动态管理。省级重要湿地名称、涉及
5、自然保护地情况、责任主体、保护管理机构等信息发生变更的,由州(市)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报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省级重要湿地分布范围、湿地类型及面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州(市)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提出省级重要湿地信息更新申请,按认定和名录发布程序报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办理。第十五条省级重要湿地申报国家重要湿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级重要湿地列入国家重要湿地的,不再列入省级重要湿地名录。第十六条经批准发布的省级重要湿地原则上不予撤销。因生态功能丧失且经评估无法恢复等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撤销。申请撤销省级重要湿地
6、的,州(市)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评估论证、审查,报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主要内容包括撤销理由;州(市)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论证及审查意见等。(二)省级重要湿地撤销材料。主要内容包括省级重要湿地生态状况变化情况及原因,变化后无法恢受达到省级重要湿地认定标准的理由;公示情况;所在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意见等。第十七条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根据省级重要湿地认定、信息变更、晋升及撤销等情况,适时发布更新后的省级重要湿地名录。第十八条经认定并发布的省级重要湿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保护管理,分
7、布在自然保护地的,还应当遵守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的相关规定。第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施行和国土“三调”成果公布前已经认定的省级重要湿地,因资源调查分类统计口径变化导致湿地类型和面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十四条进行信息更新;不再符合省级重要湿地认定(DB53/T626)标准的,由县(市、区)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责任主体出具意见,州(市)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不再列入省级重要湿地名录。由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由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
8、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办法并开展第一批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工作的通知(云林湿地(2014)6号)同时废止。如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附件:1.省级重要湿地申报书2.XXX省级重要湿地评估论证报告提纲附件I编号:省级重要湿地申报书湿地名称申报时间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制一、申报单位为州(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二、申报单位应当在申报材料提交前履行保密审查手续,并在申报文件中明确申报材料无涉密内容.三、申报书必须如实填写,严禁弄虚作假.申报书的格式和内容不得随意改变.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四、申报书用A4纸双面印制,应当提供一式两份纸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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