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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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形式和范围第三章程序和实施第四章受援人和法律援助人员的权利、义务第五章保障和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名词解释】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本条例所称法律服务机构,是指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依法设立的其他法律服务组织。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律
2、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服务人员。第三条【经费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保障体系,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促进法律援助均衡发展。法律援助经费和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四条【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捐赠,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保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
3、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责】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通过服务窗口、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提示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并告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其他社会组织等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开展法律援助活动。第七条【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的职责】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承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
4、,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第八条【公检法保障职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办理案件或相关事务中,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保障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告知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将法律援助通知文书、采取强制措施决定书或者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副本、判决书等文书材料在法定期限内送交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第九条
5、【律师协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职责】律师协会应当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应当指导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并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应当配合法律援助工作。第十条【法律援助表彰及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形式和范围第十一条【法律援助的形式】法律援助包括下列形式:(一)法律咨询;(二)代拟法律文书;(三)刑事辩护与代理;(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
6、讼代理;(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六)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第十二条【刑事法律援助范围】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及有关规定,保证有关当事人依法获得刑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后,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对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应当指派具有五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第十三条【民事法律援助范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公民因经
7、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一)主张享受义务教育权利的;(二)请求高危作业损害赔偿的;(三)因农作物受到损坏主张相关民事权益的;(四)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相关民事权益的;(五)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主张相关民事权益的;(六)因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确认或者赔偿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经济困难标准】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以内(含两倍)执行,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第十五条【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案件】除中华人
8、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的情形外,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当事人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一)执行作战或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其军属;(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和因公牺牲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的遗属;(三)因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原因导致生活暂时出现困难,且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公民;(四)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程序和实施第十六条【法律援助的申请】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向两个以
9、上有权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由最初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第十七条【申请材料】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及材料:(一)法律援助申请表;(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经济困难状况说明材料、个人诚信承诺;依法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或者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材料;(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或者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凭证,载明收到申请材料的名称、数量、日期等。第十八条【一次性告知原则】申请人提交
10、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第十九条【法律援助信息核查】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教育、医疗保障、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政务数据管理、税务等有关单位及社会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村(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第二十条【法律援助机构协作机制】法律援助机构需要异地核查有关情况的,可以向核查事项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请求协作,也可以委托、移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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