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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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节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5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节庆活动举办行为,促进节庆活动健康发展,防止节庆活动过多过滥,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庆活动,是指以公祭、旅游、历史文化、特色物产、机关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的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有关社团),以及上述单位所属的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各类节庆活动。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展的节庆活动,国家设立的节日、纪念日、活动日的节庆活动,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的节庆活动,不适用
2、本办法。第二章审批权限第四条节庆活动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级审批制度。党中央、国务院负责审批卜.列节庆活动:(一)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举办的节庆活动;(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举办的节庆活动;(三)省级以下地区、部门和单位,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公祭类节庆活动:(四)各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举办的行政区划变更类节庆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负责审批本地区省级以下地区、部门和单位举办的除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以外的各类节庆活动。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负责审批所属机关、事
3、业单位等举办的除第二款第(三)项以外的各类节庆活动。第五条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国节庆活动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并对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的节庆活动进行审核。日常工作由文化部负责。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审批的节庆活动进行审核和管理,并将审批同意开展的活动项目报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第七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审批同意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等举办有关节庆活动的,应当及时将活动项目报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备
4、案。第三章审批原则第八条节庆活动的审批应当按照依据明确、数量适当、规模适度、经费合规的总体要求,从严掌握,注重实效,防止形式主义和铺张浪费。第九条举办节庆活动必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对推动经济发展、弘扬先进文化、丰富群众生活、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第十条公祭类节庆活动应当以祭祀中华民族人文始祖、祭拜作出重要贡献的历史人物、纪念重大历史事件为主题,具有传承优秀文化、激发爱国热情、弘扬传统美德、增进民族团结的枳极作用,举办周期原则上不少于2年。第十一条严禁举办宣扬封建迷信、文化糟粕的节庆活动。第十二条严格控制举办机关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的纪念性庆典。直辖市、省会(自治
5、区首府)城市及副省级城市一股不举办城市周年庆典,市(地)、县(市)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周年庆典活动。第十三条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一般不举办周年庆典活动,逢十逢百周年等确需举办的,应当按规定报批。第十四条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举办楼堂馆所奠基和竣工庆典活动。第十五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等原则上不得与地方联合举办(包括主办、协办、赞助、支持等名义)节庆活动,确需联合举办的,应当按审批权限报党中央、国务院或主管部门批准。第四章审批程序第十六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拟举办节庆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至少提前3个月,于每年4月或者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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