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的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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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的探讨摘要: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目前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面临的现实困境在于刑事执行检察力度不足、刑罚变更执行理念偏差。在优化监督方面,应当重视队伍建设,结合实际创新监督模式,提升检察监督实效;在扭转刑罚变更执行理念偏差方面,应当正视减刑、假释适用失衡状况,增强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主动性、专业性,合理发挥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制度的作用。关键词: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能动司法行刑理念刑罚变更执行(包括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简称“减假暂”)是刑事司法中重要的制度设计,在激励罪犯改造、缓解执行压力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2、,目前在实践运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必要深入研究探讨。一、检察机关的执行监督权设置及运行在我国,刑罚执行主体较为广泛,涉及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社区矫正机构等。其中,人民法院负责死刑罪犯以及财产刑的执行,看守所负责未决犯的羁押和判决后刑期较短(3个月以下)的罪犯的执行,监狱负责死缓犯、无期徒刑、自由刑罪犯的执行,社区矫正机构由司法局牵头,负责非监禁刑罪犯的执行。相应地,检察机关对“减假暂”案件的监督主要涉及监狱、社区矫正机构,以及有权对具体案件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在检察机关内部,主要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工作。鉴于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特殊性,实践中,根据监督场合不同,一
3、般采用长期驻点和流动辅助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对应看守所的监督主体是区县级人民检察院,一般设置1-2名检察人员固定在看守所从事检察工作;对应监狱的监督主体是市级人民检察院,一般设置2-3名检察人员在监狱从事日常检察工作。与监狱内的服刑人数相比,检察工作人员明显不足,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压力较大,在案件较多的时候,往往需要抽调检察机关内部其他科室人员参与审查案件。刑罚变更执行案件涉及的主要程序包括提请、审理、裁定、执行。在提请环节,主要是对监狱、看守所提起变更活动进行监督;在审理和裁定环节,主要是对法院审理活动和作出的裁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在执行环节,主要是对变更后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在当前
4、的工作中,提请环节是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重点环节。二、刑罚变更执行存在的问题及检察监督面临的现实困境(一)刑罚变更执行的问题刑事司法实践中对非监禁刑和监外执行的适用较为谨慎,刑罚执行中习惯性侧重体现刑罚惩罚犯罪的功能,减刑、假释的适用存在失衡状况,在促进犯罪人教育改造和矫正方面还有明显不足。1.刑罚执行科学化理念未得到充分回应。刑法立法发展,需要合理的刑罚变更执行制度给予支撑。结合刑法立法进程分析,晚近以来我国通过刑法修正案废除了刑法中一部分罪名的死刑,通过增设新罪、扩张犯罪主体、增加行为类型等方式扩张犯罪圈,刑法结构日趋合理和完善。不可否认,以监禁为主的自由刑的广泛适用和死刑的减少是刑罚科学化
5、的重要表现,是刑事立法日益进步的体现。然而事实上,在刑事法网日益严密、轻罪犯罪率日趋上升的今天,刑罚理念的偏差导致监禁化过高,监禁刑的弊端已日益凸显:一方面,出罪机制不通畅,羁押率高,监狱人满为患,刑罚执行中的监管压力增大,刑罚执行完毕后罪犯的犯罪标签效应显著;另一方面,由于尚未全面建立社区矫正制度配套措施、尚未完善在押犯罪人生存和生活技能学习培训制度等客观因素影响,罪犯仍面临“社会性死亡”问题,易造成潜在的社会隐患。在此背景下,通过合理设置和运用刑罚变更执行制度,降低刑罚的负面效应,对于刑法立法科学化是非常必要的。2 .减刑、假释的适用总体上较为保守。减刑、假释适用不平衡状况始终存在,相比较
6、而言,减刑的适用明显高于假释。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假释适用率是比较低的。虽然不断有学者提倡提高假释适用率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路径,但结合实际工作来看,短期内大幅提高假释适用率并不太现实。在不能提高假释适用率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发挥减刑制度的作用,是刑罚变更执行工作的重要方面。虽然过去一段时期刑罚变更执行呈现出一些问题,但总体上刑罚执行工作是稳定有效的,应当认识到,实践中真正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纸面服刑”和违法“减假暂”,而不是减少乃至拒绝减刑、假释。根据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公开的数据,刑罚执行环节问题主要集中于取保候审措施衔接不当以及违法“减假暂。1取保候市和“减假暂”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
7、应对刑罚适用和执行中的现实差异,制度本身是科学的。严格监督是应当的,但要避免矫枉过正,不能因为个别存在问题的“减假暂”案件使得减刑、假释的适用更趋保守,影响正常的减刑、假释的判定和适用。3 .考核记分制度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刑罚执行机关以考核计分方式对服刑人员进行量化评价,是规范服刑场所日常管理的必要手段。以考核计分为基础开展减刑、假释活动,能够从总体上保证公正性和有序性。在这种制度设置中,监狱负责罪犯的日常监督管理,是刑罚执行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而检察机关开展监督工作最大目的就在于保证积分考核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此过程中,检察监督既不能缺位、流于形式,也不能因噎废食、影响考核计分制度效果。随
8、着“减假暂”专项巡查整治活动的不断开展,部分地区减刑、假释适用较之前更为保守,不利于刑罚执行稳健发展,也不利于巩固教育整顿成果和解决部分地区关押场所紧张的现实问题。(二)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力度不足当前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之一是监督措施刚性不足。从职权设置分析,制发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基本监督手段。然而,有些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不能发挥预期作用,如果被监督单位拒绝采纳或仅是表面采纳,检察机关缺乏有效方式督促监管场所深入整改,容易出现“纸面整改”情况。2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9条第(4)项之规定,制发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以“存在普遍性、倾向性违法问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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