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费管理试行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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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费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劳动能力鉴定费管理工作,明确劳动能力鉴定费支付标准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所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劳动能力鉴定费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申请,组织医疗卫生专家,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其他项目和对职工或供养亲属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技术性鉴定的活动时所必要的支出。第四条工伤职工申请因工劳动能力鉴定或工亡职工供养
2、亲属申请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收取费用,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或供养亲属申请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的,按相关标准收取;其他部门委托鉴定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上述费用纳入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商省发展改革委确定,全省执行统一收费标准。第五条劳动能力鉴定费开支范围:(一)劳动能力鉴定医疗专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疑难案件复核研讨劳务费;(二)劳动能力鉴定医疗专家的交通费和食宿费;(三)组织开展劳动能力鉴定专家业务培训费;(四)劳动能力鉴定的场地和设施使用费;(五)劳动能力鉴定工具购置(租赁)费、鉴定资料制作
3、费;(六)劳动能力鉴定通知、相关文书送达等费用;(七)鉴定档案整理服务费;(八)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的开展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其它费用。第六条劳动能力鉴定医疗专家劳务费(含疑难案件复核研讨、在设区市级行政区划内开展上门鉴定),每人每天不超过100O元,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到设区市级行政区划外开展上门鉴定的,每人每天不超过1500元,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具体标准由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当地医疗卫生行业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第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医疗专家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参照同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据实核报。第八条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使用医疗机构等场地开
4、展现场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应签订服务协议,合理确定鉴定场地及设施使用、保障等费用标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劳动能力鉴定场地使用费标准根据实际鉴定场次和鉴定人数确定。鉴定人数少于50人次的,场地使用费标准按不超过3000元/场支付。鉴定人数达到50人及以上的,场地使用费标准按不超过(2000元/场+20元/人X实际参加鉴定人数)支付。场地使用费标准今后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适时调整。第九条劳动能力鉴定费实行预算管理。(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劳动能力鉴定支出”支出科目。每年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年度鉴定工作计划拟定年度预算,由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入年度工伤保险基金预算。(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经费,以及其他保障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开展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列一般公共预算“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支出科目。每年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年度鉴定工作计划,编制年度预算,报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后,编入年度部门业务类项目预算。(三)劳动能力鉴定费预算按程序批准后使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定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需从基金支付的费用金额以及相关资料,由经办机构核定后向有关单位或个人直接支付相关费用;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相关经费支付采用银行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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