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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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珠府(2024)70号)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珠海市闲置上地处置实施细则已经十届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清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珠海市人民政府2024年8月21日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珠海:区土地管理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闲置上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国
2、土空间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以宗地为单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文书、不动产权证中的宗地划分不一致的,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中的宗地划分为准。第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认定为闲置土地,土地闲置时间自超过动工开发期限满一年之日起算。己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
3、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土地闲理时间自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之日起算。第五条动工开发期限按下列方式核定:(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书有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期限的,从其约定、规定。(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书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期限的,动工开发期限自交地确认书确认交地之口起算一年。无交地确认书的,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生效、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书颁发之日起算一年,签订或者办理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划拨决定书的,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
4、、划拨决定书进行认定,否则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书进行认定。(三)未签订或者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书的,动工开发期限自不动产权证颁发之日起算一年。(四)法院裁定过户且买受人在一年内办理过户手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与自然资源部门垂新约定土地动工开发期限的,动工开发期限按本条第一项规定核定:未与自然资源部门重新约定土地动工开发期限的,动工开发期限自不动产权证颁发之日起算一年。一年内未完成过户手续的,动工开发期限自裁定书作出之日起算一仔。(五)本实施细则出台前经法院裁定过户但未办理过户手续,且不符合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动工开发期限自本实施细则
5、施行之日起算一年。(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闲置上地处置工作。区人民政府组织和统筹本辖区内闲置土地调杳、认定和处置工作,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审议制度。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以及土地闲置费核定等工作的组织实施。税务部门负责上地闲置费具体征收工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招商等主管部门、人民法院、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业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组织统筹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有关工作的职责。第二章调查和认定第七条自然资源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实施细则第
6、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启动调查程序,填写调查登记表,并自填写调查登记表之日起组织调查取证。第八条自然资源部门开展闲置土地调饵工作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询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一)现场勘测、拍照、摄像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三)查阅、第制被调查宗地的有关用地审批文件、土地权利文件和资料:(四)要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五)向上地所在地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区以上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调查上地的有关情况;(六)其他合法方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
7、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第九条自然资源部门应当自填写调查登记表之口起五个工作口内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作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收到闲置土地调杏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8、情形的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一)因政府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文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上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二)因政府供应土地权利不清、安四补偿未落实到位、存在法律经济纠纷、规划条件不明确、不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法动工开发的:()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修改或土地利用现状变更,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文书、不动产权证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但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9、人主动申请导致的除外:(四)因省级以上行政机关出台相关政策文件,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五)因上地上存在与政府及其部门行为相关的群众信访事项等造成无法动工开发或中止开发建设的:(六)因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提出停止动工造成无法动工开发或中止开发建设的,但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法行为导致的除外;(七)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或中止开发建设的:(八)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无法动工开发或中止开发建设的:(九)处于司法查封期间的:(+)政府及其部门的其他行为。第十一条有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所列情形之一的,自然资源部门可以向区以上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文
10、物保护、军事等部门及工业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出协助调查函,各单位应当自收到协助调查函之日起I五日内提供身函及书面证明材料,明确是否存在有关部门行为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动工开发延迟以及行为影响的具体时间段,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对上地进行闲置调查及认定,并应当对其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提供复函或书面证明材料的,应当自收到协助调查函之日起十五口内书面向自然资源部门说明延期理由,旦延期不得超过七个工作口。闲置情况复杂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提请区人民政府召开联席会议审议认定。第十二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拒绝调查取证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自然资源部门调查取证的,自然
11、资源部门可以提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或者相关部门协助,并向区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自然资源部门报告,必要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第十三条在人民法院杳封前已依法构成闲置土地的,由自然发源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及相关责任人承担闲置土地起算时点至查封前相应的违法违约责任。人民法院查封期间不作为动工违约期,不计入闲置土地计算时间。人民法院查封、处置后,上地权属未发生变更的,动工违约期自人民法院查封解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与查封前的动工违约期累计;土地权属因人民法院处置发生变更的,动工违约期自权利主体变更之口起重新计算,核定动工开发期限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执行。人民法院作出允许国有建设用地使
12、用权人依法动工开发通知书的,自通知书送达之H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正当理由未动工开发的,相应查封期间计入闲国土地计算时间,与查封前的动工违约期累计。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闲置土地认定书前经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调查过程中,发现现状已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二)其他依法依规应当终止调查的。第十五条经调查核实构成闲置土地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当自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作出闲置土地认定书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金融监管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第十六条闲置上地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13、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包括土地坐落、土地面枳、土地用途、土地取得方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编号或者划拨决定书编号、建设用地批准文书文号、不动产权证号以及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等;(三)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和依据:(四)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五)认定闲置土地的机关及认定日期:(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第十七条闲置土地认定书送达后,自然资源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工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及其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及其部门。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撤销相关公开信息。第三章处置和利
14、用第一节协商处置第十八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情形或因第十条第一项至八项、第十项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自闲苴土地处置方案批夏之日起卜个工作日内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另有规定时限的,从其规定。从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签订补充协议的,由自然资源部门书面告知动竣工开发期限及违约责任。(一)调整上地用途、规划条件。调整上地用途、规划条件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现有政策规定,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
15、算、收缴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诗的,可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负贡建设、养护临时绿地、广场或临时用作停车场等,待原项F1.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临时使用期间不计入土地闲置时间及动竣工违约期,不计收地价款及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收益归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临时使用期限届满,用地单位应当在三十H内清理场地,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应及时完善动工开发相关手续并动工开发建设。(四)协议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不予补偿,已缴交的土地成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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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 人民政府 关于 印发 闲置 土地 处置 实施细则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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