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说明《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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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规范国家标准修订说明一、任务来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标准体系(2020年版)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安排,本文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74)归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河南省社会保险中心、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山西省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山西省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黑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云南省社会保险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中心、湖北省广水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11家单位
2、联合起草。木文件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是我国社会保险标准体系中重要的基础标准之O二、修订目的和意义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作为经办机构向参保对象提供服务的基础依托、数据生产要素化时代的核心资产、驱动经办数字化转型的主要动能,对经办服务的数字化转型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规范(GB/T31594-2015)制定8年以来,对规范数据标准、支撑统计分析结果应用、增强数据协同管理能力,提高经办服务效能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机构职责的调整重组、各险种统筹层次的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精细化管理的需要、业务范围的不断延伸、服务渠道的拓展构建、信息化技术的快速发展,核心业务数据质量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
3、,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规范(GBZT31594-2015)已不能满足相关要求,亟待进行修订完善。本文件依据当前社会保险经办工作职费,结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信息系统业务中台、社会保险核心平台三版、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职业伤害保险信息系统数据库结构和指标代码进行梳理比对,完成标准的增加、删减、完善、规范,进一步完善经办服务标准化体系,更好地发挥标准对社会保险数据管理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作用。三、修订原则本次标准修订严格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和表述。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体现时代特征,服务经办大局。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
4、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工作部署,根据社保经办数字化转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便民服务创新提升行动、数字人社建设行动等要求,以及经办机构职责变化的情况,着眼“统模式”征收、业务“全省通办”“跨省通办”“打包办”等经办发展趋势,对税务征收、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结算、职业伤害保险、多渠道待遇资格认证等新增业务数据指标进行规范,对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板块内容进行了删减,增加了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关系转移等指标内容。(二)依托数据指标体系,务求标准有据。为紧密结合业务经办,加强对数据管理的指导作用,标准修订围绕金保工程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核心平台三版,参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信息系统业务中
5、台数据库结构VI.4、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结党和职也伤害保险信息系统的建设方案,充分利用二级代码项对指标进行归并,使修订后的指标体系更加简洁明晰。比对国标与业务中台指标,本着“从新、从细、从严的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对于新增加的质量标准要求,逐项查找文件规范,确保校验有依据、标准有出处。(三)聚焦核心业务数据,厘清指标范围。牢牢把握“核心业务数据”要义,确定指标选取标准。一是应能串联业务主线,反映经办全貌,业务板块不重不漏;二是应为各地经办机构广泛熟知,对指标概念有普遍共识,不产生理解歧义;三是充分考虑各省经办实际,用“最大公约数”体现标准普适性,确保规范可落地执行。(四)紧盯关键环节,严格把控规范。
6、核心指标中涉及单位和个人基础信息、待遇信息、转移信息,涉及基金收入、支出金额的指标,都是经办管理服务与基金安全管理中的基础性、关键性指标。针对这些关键指标,修订组多次研讨,从业务逻辑、管理规范等多个方面进行修订,旨在通过系统手段实现数据质量的有效管控。四、修订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5号主席令)2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发(2018)II号)3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5号)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5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1
7、999第259号令)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办发(2018)32号)7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厅字(2018)22号)8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9 .在中国境内就业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0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1号)1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银发(2003)189号)12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8、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277号)13 .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14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养老保险联网指标和加强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08)118号)15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1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1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
9、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1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19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联网指标上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8)135号)2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2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45号)2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联网指标加强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158号)2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
10、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13号)2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总后勤部财务部关了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369号)2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30号)2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7号)2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2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
11、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85号)29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利用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推进社会保险公共服务“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1)131号)3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31 .关于印发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5)38号)3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ZT2260-2007)33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16180-2014)五、修订过程本次修订工作于2022年3月启动,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
12、预研阶段(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2年3月25日,全国社保标委会召开标准修订线上启动会议,对标准修订工作做了安排部署,聘请专家讲授标准修订工作方法。成立标准预研工作组,小组对标准修订工作进行内部分工,预研整体修订方向。6月28H,通过线上会议讨论确定工作方案,按照“先制定框架,再确定指标,后规范释义及质量标准的思路,以前期国标版本为基础,结合中台数据库重点指标,初步研究了指标范围。7月至8月,按照前期研究内容,修订小组初步梳理形成标准修订的框架分析对照表,为形成初稿奠定方向。(二)起草阶段(2022年8月-2022年10月)。2022年8月29H至9月IOH,修订小组召开线下集
13、中办公讨论会,结合第阶段框架分析对照表,统修订思路,将数据质量规范框架分为三级科目,逐项比时研究中台指标和2015版国标指标,并将结果关联至三级科目,确保不重不漏。然后将梳理内容汇总,归并三级科目至二级科目内,并通过优化科目使整体架构更加简洁明晰。10月,针对核心指标项目、质量标准等关键问题各成员单位提出反馈意见,开展分析讨论,不断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标准文本初稿。(三)完善阶段(2022年11月-2023年8月)。2022年11月10日、11月21日牵头单位召开线上会,召集部分省辖市对标准初稿内容提出完善建议。11月29日,召开线下会,召集部分业务、技术骨干对初稿的完善建议进步深入研讨,完善指
14、标顺序、指标释义、指标标准描述等细节,形成第二版初稿。2023年6月28日至29日,召开线下集中办公讨论会,结合业务实际,对第二版初稿的框架进一步补充展开深入分析,新增“职业年金账户”“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投资运营”“基金支出信息”“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职业年金关系转移接续”等部分内容,使标准框架更为严瑾。2023年8月,成员单位对标准内容反复酝酿,确定形成第三版初稿。(四)征求意见稿阶段(2023年9月-2024年4月)。针对人社部社保中心收集的相关部门反馈建议,2023年12月27日修订小组召开线上讨论会,对第三版初稿的完善内容进行分析、讨论,明确修改方向。12
15、月29日,部分成员单位进行点对点沟通,对反馈的意见展开深入研判,新增“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中文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5个指标,去掉“劳动能力鉴定日期”1个指标,进一步完善标准细节。2024年I月至4月,成员单位按照部中心的反馈意见,开展多次讨论,从标准定位出发,分析、完善标准内容,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及修订说明。六、修订主要内容文件涵盖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险种的公共信息,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待遇信息,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职业年金的关系转移接续信息,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信息等4个大类,共20个子顶。调整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删减指标256项。1 .因
16、职责划转原因删减116项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划转至国家医疗保障局。考虑到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已独立管理,此次修订删减了原国标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56项指标(表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39项指标(表2)、生育保险相关的21项指标(表3)。表1删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指标情况指标名称指标编码指标名称指标编翦单建统筹单位缴费率AAAO98药品费AKEO6S职工基本医疗保睑参保人员类别AKCO21中药饮片AKE080参力OK工基本医疗保险类别AKCO22甲类药品费AKE081参力吠额医疗费用补
17、助标识AKCO25甲类中成药KEO82参力畛务员医疗补助标识AKCO26乙类药品费AKEO83参加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标识AKCO27乙类中成药AKE084参力睑业补充医疗保险标识AKCO28松宜费AKEfMO医疗救助对象标识AKCO29CT、VR1.等特殊枪曲费AKE0S6一次性缴费标志AE3OO治疗赛AKE066建立个人账户日期AACO32手术费AKEo45视同缴费月数AAE2麻醉费AKE0S7应缴类型AI15材料费KE030个人应缴当月金额AAC095特殊医用材料费AKEO88个人实缴当月金额AAC097化验费AKEO37个人应*K金额CO96护理斐AKE077个人实补缴金额AAC0
18、98床位费AKEO67个人补缴欠物金额AAC1.OS按病种结算的费用AKE089个人累计欠缴金额AAC104家庭病床建床常理费(出诊费)AKE090关闭破产企业一次性息缴金额AAB259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额AKA15I划入个人账户金额AAE3O9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金额AKE039个人实缴当月金额中划入个人账户部分金额AAE325本年度内就诊累计超过统笫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金额AKE09I本年度个人缴费金额AAE322本次就诊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金额,AKC254本年个人缴芟部分划入个人账户本金AAE264本次就诊政策范围外个人自费金额KC253账户金额AAE24O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金额AK
19、EO38实际住院健床天数AKC198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支付金额AKE029主频断算於AKAI05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支付金额AKEO35统笫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AKAI53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基金支付金额AKE032本次就诊总赛用AKC264企业补充医疗保睑基金支付金额AKE026表2删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标情况指标名称指标编碣指标名称指标编码中央财政!卜助标准AAA(M6乙类中成药AKEm4省级财政补助标准AAAO48检直费AKE040市级财政补助标准AAA068CsMR1.等特殊检直斐AKB)86县级财政补助标准AAAO81治疗费AKE066参加大额医疗物用补助标识AKCO25手术
20、费AKE045医疗救助对象标识AKC029麻醉费AKEo87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睑参保人员却UAKCo31材*锄KE030应缴类型1I5特殊医用材料朝AKEo88本年度个人缴费金额AAE322化验费AKEO37本年度财政补助金额AAE323护理费AKEO77主要费用结算方式AKA105床位费AKE067医疗费用结算类型AKA107蝇种结算的费用AKEo89实际住院建床天数AKC198家庭病床建床常理费(出诊费)AKEO90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AKA153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额AKA151本次就诊总费用AKC264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金额KE039药品费AKEo65本年度内就诊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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