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有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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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有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明确了建设工程之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专业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在一定关系中均可理解为“承包人,目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43条之规定,实际施工人可向发包人主张权利.那么,专业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
2、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直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金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使用对于第35条释义:.2018年解释3及本解释沿用了实际施工人的提法.根据司法解释,所谓实际施工人,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尺体实施工程建设的人,包括转包关系中的承包方、
3、违法分包关系中的承包方、挂靠或者借用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承包方等.实际施工人,不包括承包方的履行辅助人、合法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方、劳务作业承包方.一、民法典施行前的旧实方虽存争议,但很多地区仍认为:在总包人期E法转包人怠于主张工程价款时,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可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中以江苏、安徽及浙江地区为代表.第者注丁在总包人或非法转包人怠于主张工程价款时,江苏地区明确仅实际施工人可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安武及浙江地区明确分包人及实际施工人均享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已失效):16.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在
4、总承包人或者转包人不主张或者怠于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范困内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藏见(未明确已失效):18、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的,在总包人或非法院包人怠于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范圉内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支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第答3(未明确已失效):二十二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在总承包人或转包人怠于行使工程价款优
5、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线建二上附安徽及浙江地区的规定虽未明确已失效”,然自民法典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稀(一)施行后仍然有适用的空间.另,就实际施工人而言: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失效)颁布前的实务中,转包合同或分包合同的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追索工程款时一并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支持该请求的判决并不少见.笨者注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35条照搬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而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失效)第17条.二、民法典施行后的新实务虽民法典第807条明辘了建设
6、工程之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35条进一步明确了有权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翌偿权的主体为“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一一由此,不难得出:无论是专业分包人,还是实际施工人,均不属于民法典第807条规定的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也即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金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
7、理解与使用对于35条释义:实际施工人难以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无论是转包还是违法分包,因均未经过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可能认可实际施工人这一主体的存在,更不会同意与之协议将工程折价.在肢解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因折价所得款项只占全部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具请求拍卖工程不具有合理性.即使全部转包,由于转包人即承包人形式上仍维持与发包人之间的承包关系,实际施工人难以履行行使优先受偿权应有的催告、协商等程序.值得注意,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也明确:“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不属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
8、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民法典施行后的实务判例针对这一块的裁判口径也趋于一致,即认为:专业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均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体如下:1.最高人氐法院于_1.g021J最高法民申659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中认定:本院认为,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有权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发包人未建立合同关系的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并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最高法民申800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中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系”
9、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而本案中某甲公司属于分包人,因此原判决未予支持其优先权的主张,具有法律依据.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苏02民再46号再审民事判决中认定:其次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不属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故对陈某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请,本案再审亦不予支持.4.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苏11民终935号二审判决中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关于华伟佳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作为发包人的润荣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和华
10、伟佳公司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施工主体的上述两项权利得以保护的前提是合法施工,但本案中,吸通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华伟佳公司,系违法分包。据此,一审法院未支持华伟佳公司关于润荣公司应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并无不当.5.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京01民申396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认定:关于分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是否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遨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
11、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已经杳明某机械设备公司为涉案工程的建设单位,即工程的发包人,某建设公司为涉案工程的承包人,申请人某建筑公司实施的是涉案工程的劳务分包项目,属于分包人,其与承包人某建设公司之间产生合同关系,而不与发包人产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上述司法解程规定,某建筑公司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审法院处理并无不当。不禁有人想:实际施工人无优先受偿权,那么相应的优先受偿权理应归属于总承包人享有,是否一定如此呢?答:不一定。如涉违法分包或转包关系:其中的总承包人自然享有优先受偿权,其根源在于:总承包人与后手签订的违法分包或转包合同固然无
12、效,但不会影响总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总包合同效力;如涉挂靠:挂靠合同无效、总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也因虚假民事行为而无效,此时的“总承包人不可被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35条所明确的”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也即此时的“总承包人无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言之:一旦查实总承包人”与后手之间存在挂靠施工关系,将很可能面临的局面:该“发包-总承包”之建设施工SJ条中无任何主体可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支持判例:(2020)最高法国终1269号、(2020)显高法民终1142号.虽少有法院支持,但在理论层面仍获不少法律圈人士支持的意见:如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
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也即:该挂靠人系事实上的“承包人、该挂靠人可归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因而:该挂靠人可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笔者意见:仍不支持此情形下的挂靠人对发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1.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0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认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的情况下,发包人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工程经验收合格,可以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然而,实际上,前述基于事实上的建设
14、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之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折价*M尝”,乃是基于合同无效下的不当得利之债一一其“不当得利之债”之权利性质应等同于实际施工人(转包关系中的承包方、违法分包关系中的承包方)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43条直接向发包人主张的权利性质,换言之:既然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43条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实际施工人(转包关系中的承包方、违法分包关系中的承包方)尚无权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那么:享有同等权利性质的挂靠人也无权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即便该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建立有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2.(很关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保护的对象是农民工工资权益,
15、在民法典施行前甚至更久远时间:差于对农民工工资权益保障的机制不健全且实际施工人违法施工现象普遍,故可适当赋予实际施工人在特定情形下的优先受偿权一如上述的:在总包人或非法转包人怠于主张工程价款时,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主要指转包关系中的承包方、违法分包关系中的承包方)可主张优先受偿权;又如本处论及的:发包人明知挂靠下与发包人之间建立有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挂靠人可主张优先受偿权一一然:民法典施行前后,随若法律、行政法规等不断完善一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0年出台)、刑法修正案及司法解释对于拒不履行劳动报酬罪之适用日益完善等一一也即:农民工工资权益保护问题已不需要赋予实际施工人行使优
16、先受偿权来落实.相反,如继续赋予实际施工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反而会进一步加剧建设工程领域违法分包、转包、挂靠之乱象、进一步增加基础设施建设及住宅或保障房建造的重大责任事故风险.3.保护实际施工人”权益已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43条、44条及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0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等依据,无需再赋予“实际施工人优先受偿之必要。支持“发包人明知挂靠下与发包人之间建立有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挂靠人可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判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于(2023)兵民申1077号申请再审审百民事裁定书中认定:故二市依据展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
17、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理(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从该司法解客的目的即保障承包人对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请求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得以实现,保酹实际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支付的农民工工资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角度考虑,认定孟某某作为案涉工程实际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并无不当.不支持“发包人明知挂靠下与发包人之间建立有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挂靠人可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判例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1闽09民终84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郑星欲有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慑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鲂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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