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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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上海市中医药条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深化中医药师承教育的指导意见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师承教育的任务是学习继承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培养造就具有中医、中药特色的中医临床和中药技术等人才,继承与发展中医药。开展师承教育不得以追求名利为目的。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医、中药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继承人)的师承教育,以及拟参加上海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从事中医医术实践人员(以下简称师承人员)的师承教育。第二章组
2、织管理第四条市卫生健康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是本市中医药师承教育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一)制定全市师承教育相关政策和制度;(二)指导监督区卫生健康部门、相关医疗机构开展师承教育;(三)设立市级中医药师承教育专项;(四)负责本市国家级师承教育项目过程管理;(五)统筹管理全市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从事中医医术实践人员的师承教育。第五条市卫生健康部门委托上海市中医文献馆承担本市师承教育的事务性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一)协助制定全市师承教育相关政策和制度;(二)国家级、市级中医药师承教育项目的管理、考核评估等工作;(三)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从事中医医术实践人员师承教育的信息汇总、组织考核、
3、核杳评估等;(四)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信息化建设。第六条各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师承教育管理,主要负责:(一)指导并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师承教育工作,制定师承教育计划:(二)设立区级中医药师承教育专项;(三)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从事中医医术实践人员的进岗登记、年度考核、出师考核资格核查、实践机构督查筝管理工作。第三章师承关系认定及日常管理基本要求第七条指导老师需具备较高的中医药学术水平、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相对独特的技术技能,在岗从事中医临床、中药实践工作,身体健康,能保证带教时间,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中医类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或累计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
4、二)具有中药类副主任药师及以上职称,或中药类别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累计从事中药炮制、鉴定、制剂等中药实践工作15年以上。第八条继承人(师承人员)应保证跟师学习时间,学习指导老师的学术经脸和技术专长,积极参与具有海派中医特色的学术及技艺推广。第九条师承学习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指导老师与继承人(师承人员)双向自愿选择,确立师承关系,并根据本办法在相应机构登记。第十条师承关系登记信息需由相应登记机构提交至上海市中医文献馆汇总。笫十一条指导老师同时登记带教的继承人或师承人员,总数不得超过4人,鼓励带教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第十二条指导老师的主要执业机构为师承教育责任单位,应明确职能部门或专人管理,
5、主要负责:(一)制定本机构师承教育实施细则,建立师承工作档案,明确学习、考核、考勤、保障激励措施及本机构内临床实践行为的管理制度,对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师承人员)开展日常管理;(二)承担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关系登记管理、出师考核、出师证书发放;(三)审核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从事中医医术实践人员考核资格,具体组织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及出师考核现场评议。第四章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第十三条继承人应具有执业(助理)医师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或为有实践工作经验的中药专业技术人员。第十四条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双方应签订上海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协议(以下简称师承协议),明确师承学习时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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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 中医药 师承 教育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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