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涉渔“三无”船舶处置工作规程(试行)》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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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涉渔“三无”船舶处置工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涉渔三无船舶处置,维护海上交通安全和渔业生产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海关总署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中国海警局关于印发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的通知等文件,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各市、县(市、区)履行渔政执法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处置涉渔三无船舶,适用本规程.第三条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执法机构可以认定为涉渔三无船舶:(一)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以及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三无船舶;(二)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
2、三无船舶;(三)直获时未实施渔业生产作业,但船上有渔业捕捞工具和渔获物的三无”船舶;(四)其他依法可以认定为涉渔三无船舶的情形.第四条农业农村、海洋综合执法、公安、交通运输、海事等相关部门,按照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成立涉渔“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小组,井明确牵头单位,根据需要开展涉渔“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工作.各市、县(市、区)已成立相关联合认定小组的除外.涉渔三无”船舶的联合认定标准和程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五条执法机构在海上执法时查获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三无船舶,可以依法先暂时扣押渔具或者船舶,回港后依;土乍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对在渔港或渔港水域查获的三无船舶,执法机构可以依法责令其在指定地
3、点停放或者禁止其离港。第六条查获涉渔“三无船舶,执法机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对无法有明当事人的,可以按规定公告招领或者公告送达执法文书,公告期限为三十日。公告招领期满无当事人接受调查的,依法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公告期间当事人持证明材料认领涉渔“三无”船舶的,执法机构应当予以核查.第七条执法机构可以在本机构的公告栏、船舶停放的港口或村(居)委会等张贴公告,或者在报纸、官方网站等媒体平台上刊登公告.张贴公告过程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第八条对完成没收程序的涉渔“三无船舶,由执法机构采取拍卖、拆解、销毁等方式处皆;确实无法处置的,可由同级政府公物仓指导进行处置,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九条执
4、法机构应当在完成没收程序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涉渔“三无船舶相关材料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材料,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执法机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估价机构对涉渔“三无船舶残值进行评估。对于无残值的涉渔三无船舶,可自彳亍组织销毁或委托有资质的拆解厂进行拆解;对于有残值的涉渔“三无船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拆解厂进行拆解,或者委托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人进行公开拍卖,拍卖保留价参照涉渔三无船舶评估价确定,也可以参照市场价或者通过互联网询价确定,拍卖成交后,执法机构移交涉渔三无”船舶,并由成交方按规定拆解;评估、拆解费用可从船的残料变价、拍卖款中支付,政府预算已经安排罚没物品处置专项经费的除外,余额按罚没收入通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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