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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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商洛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文旅融合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杳、认定、保存、传承、利用等保护活动以及相关管理工作。第三条【非遗概念】本条例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在商洛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该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仓颉传说、沉香传说、柞水祖师山传说等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商洛花
2、鼓、商洛道情戏、洛南静板书、山阳汉剧、商洛民歌、商州皮影戏、柞水渔鼓、镇安蜡花等传统戏剧、曲艺、杂技、美术、音乐、舞蹈;(三)洛源豆腐干、丹凤葡萄酒、洛南草编、王家成小夹板治骨伤技艺等传统技艺、医药;(四)谷雨公祭仓颉仪式、丹凤高台芯子、漫川古镇双戏楼庙会、商南花灯、镇安元宵灯会等传统民俗;(五)洛南担芯子等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属于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第四条【保护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保护为主、抢救第一、传承发展、合理利用的原则,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第五条【保护机制
3、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将所需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建立传承人补助制度。市级和县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的传承补助标准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第六条【政府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关问题。部门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同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承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委员会应当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非物
4、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工作。笫七条【部门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等日常工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卫生健康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行业领域内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根据各自职能特点和工作实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工作。第八条【调查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要,依法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具体调查
5、工作由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调查。鼓励公民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并将调查报告、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等及时交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市、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状况,负责收集调查取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以及电子信息,建立电子信息档案和数据库,实行信息资源共享。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客观、真实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态和传承脉络,不得编造歪曲调查信息。第九条【认定专
6、家库】市、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库,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典籍、资料的整理和研究等相关工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从专家库中遴选相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小组、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等相关事项的推荐、评审、认定和重要事项的决策咨询、论证等工作。第十条【名录保护】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对列入名录的代表性项目予以保护,并向社会公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或者申请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区)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市、县(区)人民政府
7、可以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上一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遴选、推荐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备选名录,将尚不具备入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条件,但具有保护价值、有待发掘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备选名录。第十一条【项目保护单位和传承人】市、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同时,应当一并认定负责该项目日常保护工作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并向社会公布。市、县(区)人民政府对于集体传承、大众实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可以认定本级该项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非物质文
8、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条件、权利、义务以及认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的规定执行。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每年应当向同级文化主管部门报告履行项目保护职责情况和项目传承情况。第十二条【传承人名录管理】市、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录,建立和完善代表性传承人的个人档案,并实行信息化管理。第十三条【规划保护】市、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通过报刊、网络、电视等媒
9、体予以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笫十四条【分类保护】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运用文字、图片、音像、数字化等形式,根据商洛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属性、特点以及存续状况,实行分类保护。(一)对丧失传承人、客观存续条件已经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项目保护单位开展调查,收集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和实物,建立档案库和数据库,实行记忆性保护;(二)对濒临消失、活态传承困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濒危项目名录,制定抢救保护方案,重点安排专项资金,记录、整理和保存传统技艺资料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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