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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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内市监知保规(2024)6号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自治区知保中心、专利代办处: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试行已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2024年第9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占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2024年8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实施方案(内党发(2022)36号)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方
2、案(内党办发(2020)21号)内蒙占自治区“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内市监知保字(2021)526号),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国知发保字(2022)8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部11)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开展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妥等工作。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专有权利。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部门)对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工作坚持依
3、法行政、协同共治、过惩相当、保护权益原则,着力推动信用管理长效机制建设。第五条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处负责协调推进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部门)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协调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依法依规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二)协调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三)归集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部门)报送的信用信息,并依法依规予以集中公示。第六条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归集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
4、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信用信息:(一)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行为认定,报送失信信息:(三)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实施管理措施,并予以公示:(四) 依职责开展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第二章失信行为认定、管理及信用修复第七条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部门)依法依规将下列行为列为失信行为:(一)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二)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恶意商标注册中话的行为:(三)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垄要事实申请相关行政确认的行为:(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专利、商标代理并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部门)行政处
5、罚的行为:(五) 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部门)组织开展的相关评选认定核准工作中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行为:(六)适用信用承诺被认定承诺不实或未履行承诺的行为:(七)对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八)其他被列入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且应被认定为失信的行为。第八条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部门)对失信主体实施以下管理措施:(一)对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予以从严审批;(二)取消知识产权相关奖项申报资格:(三)取消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所规定的资金奖补申请资格;(四) 取消知识产权相关评优评先参评资格;(五) 列为重点监管
6、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六)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政策文件应采取的其他管理措施。第九条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部门)对失信主体实施为期一年的管理措施,自失信行为认定文书作出之日起计算,期满解除相应管理措施,停止公示。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部门)认定失信行为或收到相关通报后,应及时归集相关信用信息,并在官方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与管理期一致。第十条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部门)对失信主体实施管理措施未满一年,该失信主体再次被认定存在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失信行为的,该失信主体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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