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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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云南*职业机构备雷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征求胤0,)2.云南一皿健康桧查机掏备案省理办法(2024年修订)修改对照表3.云南省职业做谏捺百办法(2024年修订)修改说明附件1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督,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直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
2、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序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指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备案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直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第五条职业健康检直机构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备案申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工作依申请进行.第六条
3、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机构对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对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第七条云南省职业健康检直质量控制中心设在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控制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实验室间比对和职业健康检直质量考核,推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和规范建设.州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指定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有质量控制机构,负责协助省职业健康检直质员控制中心开展职业健康检直机构的质员控制工作.第二章备案的条件第八条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一)接触粉尘类;(二)接触化学因素类;
4、(三)接触物理因素类;(四)接触生物因素类;(五)接触放射因素类;(六)其他类(特殊作业等).以上每类中包含的检查项目,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GBZ98)执行.第九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二)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蛰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见附件1);(四)至少具
5、有3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五)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建立满足检验需要的实验室或者与省内已备案开展化学因素类检查的职业构应保证检验结果质量,且不得将受委托项目再次委托;健康检查机构签订实验室检i托协议(见附件2),受委托机(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有质量管理制度(见附件3);(七)具有与职业健康检直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见附件1).第十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有与所申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相适应的,具备执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GBZ98)的能力。第十一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以在
6、执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应当具有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所需的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见附件2),应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辖区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的,应具备较强的综合检直能力,并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省卫生健康委组织相关专家对其外出职业健康检查能力进行核定后备案,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第十二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时应当指定主检医师.主检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执业医I师证书,主要执业地点在本机构;(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四)从事职业健康检直相关工
7、作三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五)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第三章备案的程序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卫生健康委备案。第十四条申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直项目的还应取得有效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及副本(更印件);(二)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直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的有关资料;(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有关资料(
8、按附件I要求填报);(四)至少具有3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的有关资料(按附件1要求填报);(五)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瓷类另师口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的有关资料(按附件2要求填报),与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直相适应的职业健康检育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的有关资料(按附件2要求填报)以及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备案申请表(附件8)(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提交);(六)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有关飨斗(按附件3要求填报);(七)申请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项目备案登记表上勾选);第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通过云南省政府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政务服务平台)“医疗
9、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备案”事项提交备案申请材料,省卫生健康委对材料迸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处理意见:(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平台反馈机构在规定期限内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及内容;机构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视为放弃备案;(二)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要求的,或者机构按照省卫生健康委初审后书面告知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及内容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第十六条省卫生健康委在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当及时向机构发出机构申请备案受理通知,受理时间从作出受理决定之日算起。省卫生健康委在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办理备案回执,并按照申
10、请机构填写的地址及联系人送达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回执.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回执我明如下内容: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机构地址、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及项目,外出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区域范围等。第十七条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当机构名称、机构地址、法定代表人、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及项目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IO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提交变更申请。第十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称、机构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需要变更备案的,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交如下申请资料:(一)变更申请报告(注明申请变更的理由),并附医疗机构
11、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二)机构名称、机构地址变更,提交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下发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交单位主管(上级)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及项目发生变更需要变更备案的,按照第十四条要求提交申请桢斗.第十九条省卫生健康委应当及时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另酥口项目等相关信息,并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项目和外出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区域等信息.第二十
12、条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有效期暂定5年,在有效期届满前的3个月内,机构应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重新备案申请。第二十一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首次备案生效、重新备案和新增检查类别后的3个月内,省卫生健康委组织3至7名省级相关专家或委托州市卫生健康委对其进行现场核查.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同时接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所在地和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云南省职业健
13、康检杳质量控制中心应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健康检直质量控制规范(试行)的要求,结合我省职业健康检直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定期对在我省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现场质量考核.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控主管部门)发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逐级报告省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知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中心开展核查.第二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一)至(五)情形之一的,由省卫生健康委注销其职业健康检查备案;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六)、(七)情形之一的,省卫生健康委注销部分的检直类别和项目等备案信息,情节严重的注销其职业健康检直机构备案.
14、省卫生健康委将注销内容向社会公布,通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撤销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注销的;(二)被依法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三)现场核查发现与提供资料严重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四)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虚假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非本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直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或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五)违规将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以分包、代理、挂靠或加盟等方式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六)未按规定配合参加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或者质量考核不合格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七)县级以上地
15、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中不符合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申请爸案时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省卫生健康委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备案,申请机构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健康检有机构备案.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因违法违规被依法注销备案的,自注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第二十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已不具备备案条件或不再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应当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提交注销备案书面申请,并按规定落实职业健康检直档案保存制度.省卫生健康委应在30日内完成注销备案工作,并及时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注销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称、机构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相
16、关信息,同时应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孩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备注栏注销检直类别图项目等信息.第二十七条备案的职业健康检直机构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相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控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省卫生健康委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自2024年10月日起施行.2019年10月21日省卫生健康委印发的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云卫规(2
17、019)4号)同时废止.附件:IT.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备案医疗卫生技术人员配首条件要求1-2.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备案设备(仪器、车辆)配置条!樱求1-3.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备案质量管理制度条件要求1-4.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备案信息报告条件要求1-5.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申请表1-6.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回执17.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变更申请表.1-8.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备案申请表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备案医疗卫生技术人员配置条件要求项目名称条粕5求织业资格要求表H取硼业医加史格,护士须取硼汁资格还.其他对应专业技
18、木南位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得格证.主检医附配菱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织业萌泠断医房资格,并以本机均为主执业点.从事中业尊就恰3相关类别工作:年以上,熟捌R业卫生1晚限诊外相关快席.实按空检测人员配I要求至少1名只有医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取咨.开屣各柒职业轴罩检食的人员基本闲登求取行职业病诒断资格的执业医牌至少3名,执业堆点需包含本机构.且注M的多点执业地点不箜超过3介,服M诊断医坏窗格证书芯图与机构标W开展的IR蛀修怆鱼类甥a适应.内科.医住母科(38少包含普通放射影像科),医学松捺科医乖(G业技术AS)三N1.1.ft.ra1.各欠职业M检宣MI位人员配置要求给尘类句放射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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