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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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方法【倾布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990813【实施日期】19990813【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安排货币化,依据云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方法。其次条住房补贴是国家和单位对职工支付的具有工资性质的住房消费资金,由基本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两个部分蛆成。住房补贴用于职工购房、建房,以及归还向国有商业银行申请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等。第三条实施住房补贴,应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充分考虑财政和单位的承受实力,主动稳妥.量力而行,逐步推行。实施条
2、件不成熟、补贴资金不落实的地方可暂缓实施或分步实施。各地实施住房补贴时.要充分考虑住房公积金补助状况,并留意兼顾实行货币分房的职工与实行实物分房的职工之间的购房负担和受益基本一致O第四条本方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辖区内的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财政部分补助、无补助事业单位依据自身实际,确定是否实行住房补贴。【章名】其次章职工住房补贴的范围和对象第五条住房补贴的范围。停止住房实物安排后,房价收入比在4倍(含4倍)以上的市(县),可以对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未达到当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当地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下的市(县)不得实行住房补贴。第六条住房补贴的对象。在
3、实施住房补贴地区的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厅级及以下职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赐予住房补贴:1 .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2 .已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福利性实物分房指按原房改政策购买原公有住房,购买安居工程住房、解危解困住房、国家或单位嫁予了补贴的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福利性实物分房不包括租住按规定不能出售的公有住房.,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不再发放住房补贴Q【章名】第三章住房补贴标准第七条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各市(县)可按当地经济条件确定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但最高住房补贴面积不得高于以下标准。1 .国家
4、机关:一般干部7O平方米;科级干部8O平方米;处级干部1O。平方米;厅级干部13O平方米。2 .事业单位:初级技术职务、技师以下技术工人、一般工人7O平方米;中级技术职务、技师8O平方米;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4年以下9O平方米;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4年及4年以上1OO平方米;正高级技术职务12。平方米。省级和昆明市机关事业单位处以上干部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应区分正副职;其他地方科及科以上干部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是否区分正副职.由各级自行确定.国家机关的人员按行政职务进行补贴;事业单位中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技术职务的人员只能选择一种标准.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只适用于计算住房补贴数额。第八条住房补贴标
5、准的确定。1 .基本住房补贴,无房和住房不达标职工的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补贴额为: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审定的每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除以2.与每平方米职工个人平均负担额之差。职工平均负担额按1997年本级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O平方米计算。2 .工龄住房补贴.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与工作并且符合享受基本住房补贴条件的职工,可计付工龄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额的计算方法是,原房改政策的工龄折扣、受补贴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的工龄(年)与应补贴面积之积。工龄住房补贴与基本住房补贴一并发放。实行货币化分房后.每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房价中.扣除国家和单位配给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平均负
6、担额不得低于按房改成本价隹房时的个人负担额,并且不得低于房价的28%。当地职工个人平均负担比例低于28%的.按28%的个人负担比例计算当地住房补贴标准O第九条住房补贴以按月发放为主,一次性补贴为辅。按月补贴方式,指各市(县)在当地确定的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25年,即3OO个月)按月向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发放住房补贴。为简化计算,对于享受按月发放住房补贴的无房职工,各地可将住房补贴额折算为工资的肯定比例.按月随工资发放。一次性补贴方式,指对离退休职工、达到肯定工龄的职工等.将应发未发的住房补贴一次性发放。第十条对无房职工发放全额补贴,即按与受补贴职工职级相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发放住房补贴。对面积不
7、达标准的职工,按受补贴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与实有住房面积之差发放住房补贴。第十一条住房不达标的双职工,均以已享受的实物安排的住房面积为基准.按与各自的行政(技术)职务相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算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第十二条同一市(县)的住房补贴标准和发放方式应当统一。省级单位与昆明市,地、州、市级单位与所在市(县)要实行相同的住房补贴标准和发放方式,不宜有差别。驻外单位执行单位所在地的住房补贴标准。【至名)第四章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和管理第十三条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按“分纵负责、财政与单位合理负担”的原则,由财政部门会同实施单位统筹解决C国家机关和经
8、费由财政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由财政部门核定,先从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等住房基金、事业收入和其他自有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预算统一拨付给受补贴单位,财政部门负担的住房补贴资金,由原财政支配给计委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以及财政干脆支配给单位用于住房建设和修缮的资金等转化。实行住房补贴后,财政不再支配住房建设资金,也不再向单位拨付建(购)房资金。第十四条各国家机关和全额补助事业单位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房改部门审核,落实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以及补贴对象等基本状况后,确定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应按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报送本单位住房补贴预算,并提交有关无房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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