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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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 编号: 合同编号:济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项目名称: 甲 方: 乙 方: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济 宁 市 房 产 管 理 局(编号)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1、本合同为济宁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签约专用合同,适用于济宁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中所需备案的预售和销售的商品房签约。签约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网上合同备案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可向济宁市或当地房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本合同为制式合同,内容为合同草签时签订内容,一经签署正式合同,其内容将无法更改。4、本合同中所填入内容为系
2、统中填入内容,手写无效。对于未约定的条款应在填写框中输入“未约定”字样,所需填写字符数超出填写框范围或条款中未列出的双方约定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并在合同中注明“见补充协议”字样。 5、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6、本合同条款由济宁市房产管理局和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姓名: 国籍 中国 【身份证】 地址: 邮政编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
3、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年限自 2010 年 12 月28 日至 2050年 8月 16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济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
4、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幢】 【层】 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商服 ,属 框架 结构,层高为 米,建筑层数为地上 6层,地下 1层。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无约定 。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人 民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人 民 币)(小写)¥ 元整。 备注: 。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
5、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 1 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 执行产权登记面积 (2) 无约定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率自买受人交款之日起计算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
6、分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100%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1、 。 2、 。 3、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1、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a、逾期在 6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
7、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3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b、逾期超过 6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3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3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a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无约定 。 第
8、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2013 年 06月 30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1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 无约定 。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 无约定 ; 3 无约定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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