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范本(吉林长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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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执行董事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仅供参考)XXXX公司章程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设立,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2、,承担社会责任。第三条 公司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四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六条 公司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安全保护和安全生产,并采取措施对职工进行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第七条 公司依照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工会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第八条 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
3、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第九条 公司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第十条 公司研究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第二章 公司名称、住所及经营范围第十一条 公司名称: 。第十二条 公司住所: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
4、依法经过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第三章 公司名称、住所及经营范围第十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十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住址(住所)及证件号码如下:股东:1 住址: 身份证号: 2 住址: 身份证号: 第四章 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第十八条 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股东1 ,认缴出资额 万元,出资方式: ,出资期限至 年 月 日股东2 ,认缴出资额 万元,出资方式: ,出资期限至 年 月 日第十九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第二十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
5、存入公司所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二十一条 股东不按法律和本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二条 公司成立以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成立日期;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加盖公章。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址(或住所);2、股东的出资额;3、出资证明书编号。第二十四条 公司
6、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对抗第三人。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五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1、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2、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依据公司法和本章程享有表决权;3、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4、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的决定、监事的决定和财务会计报告;5、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并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6、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7、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8、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9、依据公司法法的有关规定,提请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执行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7、章程所做出的决议、决定或者提请人民法院解散公司;10、公司清算后,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第二十六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2、依法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3、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行为,向其他守法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4、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5、公司设立后不得抽逃出资。第二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第二十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第二十九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
8、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三十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公司应及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重新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修改本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本章程的此项修改不须经公司股东会表决。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股东会会议上对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本章程使公司存续的。第三十二条 对三十四条所列情形,自股东
9、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其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8、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9、修改公司章程;10、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四条 对第三十六条所列事
10、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做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三十五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并依照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使职权。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必须每半年召开1次,具体时间由执行董事决定,但上半年的会议不能超过当年7月份,下半年的会议不能超过第二年2月份。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及时召开。 第三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临时会议,由提议召开会议的股东
11、或提议召开会议的公司机构决定通知期限,但不得少于3日。第三十九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受委托参加的人行使委托书中所载明的权利。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的议事程序为:由执行董事提出议案,股东进行充分讨论,然后投票表决。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也可以采取举手同意的方式表决。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四十二条 股东
12、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的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四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1人,由股东会产生。执行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造,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间辞职导致无执行董事的,在改选出新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第四十四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13、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12、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四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1名。根据经理的提名,可设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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