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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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T为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加快知IR产权强市建设,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知识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和国获职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商标品牌指导站是指以区县(乡镇、街道)政府部门、各类政务服务中心、公益事业单位、产业园区、行业协会、大型商贸流通市场、高校科研院所等实体机构为依托,面向辖区市场主体提供商标品牌培育、保护、运用、管理和知识产权相关业务咨询等指导服务的公益性工作平台。第三条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与运行遵循需求导向
2、、政府推动、整合资源、服务为先”的原则。第四条申请设立商标品牌指导站,应具备如下条件:(一)申请主体应为区县(乡镇、街道)政府部门、各类政务服务中心、公益事业单位、产业园区、行业协会、大型商贸流通市场、高校科研院所等实体机构;(二)配备必要的熟悉知识产权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三)有相对独立、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服务设施设备;(四)有明确的建设方案、发展目标和工作推进计划;(五)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制,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服务标准。第五条商标品牌指导站申报与设立程序:(一)申报单位根据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商标品牌指导站年度申报通知,填写商标品牌指导站申报书;(二)申报单位所在的区县(
3、自治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推荐,并向知识产权局报送有关材料;(三)知识产权局根据申报条件,结合申报材料,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提出拟立项名单并提请局长办公会审议;(四)知识产权局局长办公会审议确定拟立项名单并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并授牌。第六条商标品牌指导站的主要职责是:(一)提供国内外商标注册和其他知识产权业务办理等咨询和指导服务;(二)协助市场主体开展区域品牌打造、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商标专利奖和质量奖申报等品牌创建活动;(三)协助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做好地理标志商标品牌的保护、运用、管理、推广和行业自律等工作;(四)协助并指导市场主体做好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侵权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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