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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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鄂尔多斯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鄂尔多斯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加强资产处置收入管理,有效利用和盘活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
2、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收入管理办法(内财资(2020)12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笫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鄂尔多斯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及收入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收入、报废报损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和责任人赔偿收入等。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单位依
3、法享有占有权、使用权,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第六条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和鄂尔多斯市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复的国有资产处置文件是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是单位进行相关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相关部门办理资产产权变更和登记手续的依据。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笫七条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收入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资产处置及收入管理的规定,制定鄂尔多斯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收入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按照规定权限对鄂尔多斯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或备案;(三)根据业务需要对鄂
4、尔多斯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收入实施监督和工作指导,可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及收入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第八条鄂尔多斯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资产处置及收入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鄂尔多斯市财政局有关资产处置及收入管理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资产处置及收入管理的内控制度,报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备案;(二)按照规定权限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或向鄂尔多斯市财政局转报所属单位资产处置文件;(三)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笫九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处置及收入
5、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资产处置及收入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二)确定专职资产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对处置的资产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核销资产卡片,做到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三)按规定办理资产处置的报批手续,及时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四)接受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对其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第三章资产处置管理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资产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和质量;(二)坚持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四)坚持资产处置与资产配置
6、、使用相结合。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一)已超过使用年限并且无法使用的资产;(二)长期闲置资产、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三)未达到使用年限,但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四)仍有使用价值,但已不能满足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的资产;(五)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改变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六)盘亏、毁损、报废、呆账及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造成损失的资产;(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等。第十二条鄂尔多斯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权限,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权限进行审批
7、:(一)由主管部门审核,报鄂尔多斯市财政局由批事项。各部门、单位处置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构筑物;账面原值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账面原值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万元)的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二)由主管部门审批,报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备案事鄂尔多斯市本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处置账面原值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200万元)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和2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20万元)的流动资产、无形资产。(三)涉及重大资产处置事项需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由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市人民政府。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一)单位申报。行政事业单位处置
8、资产,由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提出意见,经单位集体研究决策并附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申报。(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其所属单位提交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法合规性、真实性、可行性审核,经主管部门审核研究决策后,在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内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并于10日内将审批文件抄送至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备案;超出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由主管部门报市财政局审批。(三)财政部门审批。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对主管部门报送的资产处置材料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处置事项进行批复。第十四条鄂尔多斯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严格控制向旗区有关单位调拨、捐赠资产,涉及自治区、市委市政府统一采购资产
9、配发或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确因特殊工作需要调拨、捐赠资产的,需报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审批。部门系统内所属单位之间调拨资产由主管部门审批,报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备案。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时,须向审批部门提交如下资料:(一)资产报废资产报废是指对经过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1 .资产报废申请文件。2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3 .资产价值凭证: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凭单、账页、固定资产卡片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4 .资产权属凭证:土地或房屋产权证明、股权证等证明拟处置资产权属的凭据(复印件需加盖单位
10、公章或财务章)。5 .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材料。有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报废、报损事项,按规定提供技术鉴定意见:房屋应提供拆除房屋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和征收协议等;车辆应提供车辆报废评估报告等;锅炉、电梯等的应提供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和资产残值评估报告等。无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专用设备由其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6 .申报单位及主管部门集体决策文件或会议纪要。7 .其他相关资料。(二)资产报损资产报损是指对发生呆坏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资产报损分为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报损。资产报损前,应当通过公告、诉讼等方式向债务人、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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