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价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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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新业务平安评估管理方法(征求看法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网新业务平安评估活动,维护网络信息平安,促进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爱护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其次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开展互联网新业务平安评估活动,适用本方法。第三条【定义】本方法所称互联网新业务,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通过互联网新开展其已取得经营许可的电信业务,或者通过互联网运用新技术试办未列入电信业务分类书目的新型电信业务。本方法所称平安评估,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其互联网新业务可能
2、引发的网络信息平安风险进行评估并实行必要的平安措施的活动。第四条【工作原则】电信业务经营者开展互联网新业务平安评估,应当遵循刚好、真实、有效的原则。第五条【管理职责】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互联网新业务平安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新业务平安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电信管理机构第六条【激励创新】国家激励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互联网技术和业务创新,依法开展互联网新业务,提升互联网行业发展水平。第七条【行业自律】国家激励互联网行业组织建立健全互联网新业务平安评估自律性管理制度,指导电信业务经营
3、者依法开展平安评估,提高平安评估的实力和水平。第八条【评估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制定互联网新业务平安评估标准。第九条【评估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据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和互联网新业务平安评估标准,从用户个人信息爱护、网络平安防护、网络信息平安、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等方面,开展互联网新业务平安评估。第十条【评估启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所开展的互联网新业务进行平安评估,形成书面评估报告:(一)拟将互联网新业务面对社会公众上线的(含合作推广、试点、商用试验);(二)电信管理机构书面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平安评估的。依据前款第一项规定进行平安评估的,应当在互联网新业务面对社会公
4、众上线前完成评估。第十一条【评估方式】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互联网新业务平安评估,可以实行自行评估的方式,也可以托付专业机构实施评估。第十二条【风险限制】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互联网新业务平安评估,发觉存在重大网络信息平安风险的,应当刚好改正。第十三条【评估报告】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互联网新业务面对社会公众上线后45日内,向准予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试办新型电信业务备案的电信管理机构告知评估状况。第十四条【报告材料】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据本方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向电信管理机构告知评估状况的,应当供应以下材料:(一)书面评估报告,包括业务状况、技术实现方式、平安评估内容和结论、平安管理措施等;(二)公司名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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