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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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清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7部委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筒称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满足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监督管理以及相关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规定的车辆和驾
2、驶员,提供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机构,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企业法人,或者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业分支机构.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统筹规范、有序协调发展网约车,实现网约车与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分类管理、协调发展,为市民提供高品质、多样化出行服务,为乘客提供高品质、个性化出行服务。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巡游车改革创新,科学化解网约车经营对巡游车经营的冲击和影响,稳定巡游车和网约车从业人员思想,并在更新车辆、网约派单等方面给予巡游车适当的政策倾斜,防止巡游车传统产业灭失,
3、促进传统产业与新型产业同步发展。鼓励巡游车企业为网约车经营机构提供服务,网约车经营机构不得排斥、限制巡游车使用网络服务平台。第四条【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建立网约车发展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制定网约车发展有关政策,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网约车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金融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信、通信、公安、商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运力调控】本市网约车运力规模应当符合交通发展规划和交通功能定位,与本市道路交通承载能力相适应,与公共交通和巡游车出行服务相协调
4、.第二章网约车经营机构第八条【经营区域】本市网约车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经营区域的具体范围。本市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第九条【暂停或终止运营】网约车经营机构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第三章网约车车辆第十条【车辆条件要求】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
5、)在本市登记注册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且车辆从初次登记之日起至申请日的时间不超过2年;(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网络预约出租客运,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三)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如纯电动汽车、氢燃料电池汽车,车辆的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综合工况续航里程达到400千米以上;非新能源汽车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车辆购置的价格10万元以上(含增值税);(四)安装符合规定要求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内置监控(带同步音频及储存功能)、应急报警装置;(五)车辆有明显规范的服务标识,但要区别于巡游车的顶灯、载客灯等标识;(六)车辆保险标准按照巡游出租车标准执行。(七)登记在个人名下
6、的,车辆所有人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没有登记的其他网约车;登记在企业名下的,应当不存在权属争议,具有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运输证配发】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经营机构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审核不通过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依法告知相应救济途径。已经取得巡游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在证件有效期内可以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业务。第十二条【运输证申请】申请人应当向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
7、表;(二)本市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车辆购置发票、行驶证、保险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四)车辆所有者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五)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者的身份证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原件及复印件;(六)车辆所有者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办理申请的,除前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七)提供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安装证明。(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车辆退出要求】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
8、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限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起顺延8年,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与网约车相互转化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类型营运载客汽车与网约车相互转化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营运期限不满8年,申请退出网约车经营的,由原许可机关核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第四章网约车驾驶员第十四条【驾驶员条件要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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